破產法 第 157 條(賄賂罪(一))
和解之監督輔助人、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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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57 條規範破產管理人、監查人等職務者的受賄罪,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任一階段即成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Q · 破產管理人跟我開口要錢,他犯法了嗎?
依破產法第 157 條,破產管理人(及和解監督輔助人、監查人)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重點是不必真的收到錢:開口「要求」或點頭「期約(答應)」的那一刻犯罪就成立,立法刻意把網撒在金錢實際易手之前。
白話解讀
當一家公司倒了,欠一堆人錢,法院會派一個「破產管理人」進去處理:誰能拿回多少錢,財產怎麼變賣,順位怎麼排。這個人手上的權力大到嚇人,因為他的一個簽名就可能決定你能拿回 80% 還是 5%。所以法律盯著這個位置盯得很緊:只要這個人(或和解監督輔助人、監查人)跟誰收錢、答應收錢、甚至只是「暗示要收錢」,就構成本條的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罰金。重點來了:不是「收了才犯罪」,連「要求」和「期約」都算。也就是說,破產管理人開口跟債權人說「你想優先受償?意思一下嘛」,這句話講出來的那一刻,犯罪就成立了。對你這個債權人來說,這條是你的護身符:當破產管理人對你伸手,你不只可以拒絕,你還握著一把刀。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57 條為破產程序之賄賂罪規定,規範和解監督輔助人、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三類掌握破產財團處分權之職務者,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破產財產分配之廉潔與公正,並將處罰時點前移至索賄、允諾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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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管理人是誰選的?我能要求換掉他嗎?▾
由法院在破產宣告時選任,通常是律師或會計師。債權人可依破產法第83條向法院聲請更換管理人,理由包括違反職務、處置不當或有不適任情形,本條的犯罪嫌疑即為更換理由之一。聲請更換時若有具體事證,最好直接附上刑事告發狀副本,法院處理速度會明顯不同。
Q2我懷疑破產管理人在搞鬼但沒有確切證據,能怎麼辦?▾
先別急著告。第一步聲請閱卷,調出破產財團財產清冊、估價報告、處分紀錄;第二步比對市場行情,看處分價格是否異常偏低;第三步查買受人與破產人、管理人有無關聯。本條案件關鍵往往不在賄賂本身,而在「處分結果異常」這個外觀,先把外觀證據蒐齊,再順線索往上找。
Q3罰金只有三千圓,這金額是不是寫錯了?▾
沒寫錯,但須依現行換算規定折算。破產法是民國24年公布的舊法,當時的「圓」須依法定標準換算為相當數額的新台幣,並非表面的三千元。判決時法院會適用現行換算標準,加上同步進行的職業懲戒,整體代價遠超過條文表面數字。
Q4破產法第157條是什麼?▾
破產程序的賄賂罪,規範破產管理人、監查人等職務者受賄之刑責,要求、期約、收受三階段任一成立。
Q5破產法第157條處罰哪些人?▾
和解之監督輔助人、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三類掌握破產財團處分權的職務者。
Q6什麼叫要求、期約、收受賄賂?▾
要求是主動索賄、期約是雙方達成收受約定、收受是實際取得利益;前二者不需真的收到錢。
Q7什麼是不正利益?▾
賄賂以外一切足以滿足慾望的有形或無形利益,例如招待、債務免除、職位安排等。
Q8破產管理人收賄要怎麼檢舉?▾
保全錄音與書面證據 → 依破產法第83條聲請更換管理人 → 向地檢署刑事告發 → 律師會計師另向公會檢舉。
Q9懷疑收賄但沒證據怎麼蒐證?▾
聲請閱卷調財產清冊與處分紀錄、比對成交價與市場行情、查買受人與管理人關聯。
Q10破產管理人收賄罰多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三千圓依現行標準換算),另有職業懲戒。
Q11怎麼聲請更換破產管理人?▾
依破產法第83條向法院聲請,附具體事證(如刑事告發狀副本)成功率較高。
Q12破產法157條 vs 刑法121條公務員受賄差在哪?▾
本條為特別規定,對象是破產程序職務者(非公務員);刑法121條對象為公務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階段 | 行為態樣 | 是否需實際收錢 | 既遂時點 |
|---|---|---|---|
| 要求 | 主動開口索取賄賂或不正利益 | 否 | 提出要求時即成立 |
| 期約 | 與對方達成收受之約定或允諾 | 否 | 雙方意思合致時成立 |
| 收受 | 實際取得賄賂或不正利益 | 是 | 取得利益時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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