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57 條(賄賂罪(一))
和解之監督輔助人、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圓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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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57 條規範破產管理人、監查人等職務者的受賄罪,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任一階段即成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Q · 破產管理人跟我開口要錢,他犯法了嗎?
依破產法第 157 條,破產管理人(及和解監督輔助人、監查人)對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重點是不必真的收到錢:開口「要求」或點頭「期約(答應)」的那一刻犯罪就成立,立法刻意把網撒在金錢實際易手之前。
白話解讀
當一家公司倒了,欠一堆人錢,法院會派一個「破產管理人」進去處理:誰能拿回多少錢,財產怎麼變賣,順位怎麼排。這個人手上的權力大到嚇人,因為他的一個簽名就可能決定你能拿回 80% 還是 5%。所以法律盯著這個位置盯得很緊:只要這個人(或和解監督輔助人、監查人)跟誰收錢、答應收錢、甚至只是「暗示要收錢」,就構成本條的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罰金。重點來了:不是「收了才犯罪」,連「要求」和「期約」都算。也就是說,破產管理人開口跟債權人說「你想優先受償?意思一下嘛」,這句話講出來的那一刻,犯罪就成立了。對你這個債權人來說,這條是你的護身符:當破產管理人對你伸手,你不只可以拒絕,你還握著一把刀。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57 條為破產程序之賄賂罪規定,規範和解監督輔助人、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三類掌握破產財團處分權之職務者,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破產財產分配之廉潔與公正,並將處罰時點前移至索賄、允諾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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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管理人收賄會怎樣?▾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若為律師會計師另有除名懲戒。
Q2沒收到錢算受賄嗎?▾
算。要求、期約(答應)兩階段不需實際收錢即成立犯罪。
Q3哪些人會犯破產法第157條?▾
和解監督輔助人、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三類職務者。
Q4懷疑破產管理人收賄怎麼蒐證?▾
錄音、聲請閱卷調處分紀錄、比對處分價格與市場行情。
Q5破產管理人收賄如何檢舉?▾
向地檢署告發,並依破產法第83條向法院聲請更換管理人。
Q6破產法第157條的追訴時效多久?▾
20年(刑法第80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Q7罰金只有三千圓是不是太輕?▾
需依現行換算標準折算新台幣,並併計職業懲戒,實際代價遠超表面數字。
Q8破產法第157條跟刑法公務員受賄罪差在哪?▾
本條為特別規定,對象是破產程序職務者;刑法第121條對象為公務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階段 | 行為態樣 | 是否需實際收錢 | 既遂時點 |
|---|---|---|---|
| 要求 | 主動開口索取賄賂或不正利益 | 否 | 提出要求時即成立 |
| 期約 | 與對方達成收受之約定或允諾 | 否 | 雙方意思合致時成立 |
| 收受 | 實際取得賄賂或不正利益 | 是 | 取得利益時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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