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56 條(過怠破產罪)
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過重之債務者。 二、以拖延受破產之宣告為目的,以不利益之條件,負擔債務或購入貨物或處分之者。 三、明知已有破產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56條過怠破產罪:破產宣告前一年內賭博揮霍、為拖延破產以爛條件負債、或偏心清償特定債權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公司快倒前先還親戚的錢,會犯罪嗎?
依破產法第156條第三款,明知已有破產原因,卻非基於義務、為特別有利於特定債權人之目的而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關鍵在「明知已有破產原因」之後的偏心動作:把所有債權人應公平分配的池子,私下先撥給某一人。倒閉前的賭博揮霍(第一款)、以爛條件借錢拖延(第二款)同受處罰。
白話解讀
破產這件事在很多人眼裡是「我倒了,大家分一分結束」,但法律可不這麼看。破產宣告前一年內你做的事,會被回頭翻一遍。賭博、揮霍、投機賠光,會被翻;明知快倒了還故意以爛條件借錢拖延倒閉,會被翻;偷偷對某個債權人特別好、給他擔保或還他錢的,也會被翻。這條叫「過怠破產罪」,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它的可怕之處不在刑度有多重,而在它把「倒閉前的最後動作」全部納入刑事審查。很多人在公司快撐不住時做的「人情處理」,例如先還親戚朋友、給特定供應商擔保、把貨用低價賣掉換現金,自以為是負責任的安排,在這條法律眼中可能就是犯罪。
法律定性
過怠破產罪指破產人於破產宣告前一年內,因浪費賭博投機致財產顯然減少、為拖延破產而以不利益條件負債或處分貨物、或明知已有破產原因仍偏心清償特定債權人,所構成之刑事責任,最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目的在維護全體債權人之公平分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過怠破產罪是什麼?▾
破產前一年內賭博揮霍、拖延式負債、偏心清償特定債權人三類行為的刑事處罰,最重一年。
Q2破產前還親戚的錢算犯罪嗎?▾
若在明知已有破產原因後偏心清償,使其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可能成立第三款。
Q3過怠破產罪和詐欺破產罪差在哪?▾
過怠破產(156條)最重一年,詐欺破產(154條)最重五年,後者須隱匿毀損財產的故意。
Q4公司負責人會被追過怠破產罪嗎?▾
會。破產法第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無限責任股東準用破產規定。
Q5過怠破產罪追訴時效多久?▾
最重一年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為5年,自行為終了起算。
Q6破產前一年賭博輸的錢追得回嗎?▾
錢追不回,但賭博致財產顯然減少這個事實本身即構成第一款犯罪。
Q7怎麼算是明知已有破產原因?▾
看財務報表、銀行催款、票據退票等客觀事證,不是被告主觀說不知道就算。
Q8被控過怠破產罪該怎麼辦?▾
找熟破產法的刑事律師,整理前一年重大處分的時間、原因、對價書面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行為類型 | 主觀要件 | 關鍵舉證 |
|---|---|---|---|
| 第一款 | 浪費、賭博、投機致財產顯然減少 | 故意為該行為 | 行為存在+財產顯然減少之因果 |
| 第二款 | 以不利益條件負債/購貨/處分以拖延破產 | 以拖延受破產宣告為目的 | 處分條件不利益+拖延目的 |
| 第三款 | 偏心清償或提供擔保予特定債權人 | 明知已有破產原因+特別利於特定債權人目的 | 明知破產原因+偏頗清償事實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