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55 條(詐欺和解罪)
債務人聲請和解經許可後,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而有前條所列各款行為之一者,為詐欺和解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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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55 條規定,債務人和解經許可後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隱匿財產、虛構債務,構成詐欺和解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公司聲請和解後偷搬資產會怎樣?
依破產法第 155 條,債務人在和解經法院許可後,若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做出隱匿財產、虛構債務、毀損帳冊等第 154 條所列行為,即構成詐欺和解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與詐欺破產罪完全相同。協助操作的會計、承接資產的關係人也可能被認定為共犯。
白話解讀
公司或個人欠錢還不出來時,破產法給了兩條路:直接宣告破產,或者聲請和解(跟債權人在法院監督下談一個還款方案,避免走到破產)。和解這條路在實務上更常見,因為公司能繼續營運。但這條路有個關鍵時間點:法院許可你和解之後到你還完所有承諾之前的這段期間,你的每一個財務動作都被法律盯著。如果你在這段期間以害債權人為目的,做了第 154 條列的那些事,例如把公司資產偷偷搬出去、編造假債務稀釋債權人受償比例、或把帳本毀掉,這不是「靈活運用」,這是「詐欺和解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是,刑度跟詐欺破產罪一模一樣。法律不會因為你選了比較溫和的「和解」路線就放你一馬,反而是因為和解涉及對債權人的承諾,違背承諾的代價同樣嚴重。
法律定性
詐欺和解罪指債務人於聲請和解經法院許可後,基於損害債權人之目的,實施隱匿或處分財產、虛構債務、偽造或毀棄帳簿等行為,破壞和解程序誠信基礎之犯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與詐欺破產罪同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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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詐欺和解罪是什麼?▾
債務人和解經法院許可後,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隱匿財產、虛構債務等,構成本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Q2詐欺和解罪和詐欺破產罪差在哪?▾
前者發生在和解程序、後者在破產程序,行為類型相同(援引第 154 條),刑度同為五年以下。
Q3公司和解期間正常經營會犯這條嗎?▾
不會。要件是『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純商業判斷不構成,問題在規避債權人的非常規操作。
Q4會計配合做帳會被當共犯嗎?▾
可能。協助製作不實財報、配合處分資產者,依行為內容認定共犯,職位高低不是免責理由。
Q5發現對方在和解期間掏空怎麼辦?▾
蒐集資產異動與財報差異證據,向地檢署告詐欺和解罪,並可同時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Q6詐欺和解罪的追訴時效多久?▾
法定刑五年以下,依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為 20 年,從犯罪行為終了日起算。
Q7和解和破產哪個比較常用?▾
實務上和解較常見,因公司可繼續營運,但刑事紅線與破產同樣嚴格。
Q8消債條例是否已取代破產法和解?▾
沒有。消債條例只處理自然人債務,公司、商號、合夥的破產與和解仍適用破產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raud_composition_155 | fraud_bankruptcy_154 | general_fraud_339 |
|---|---|---|---|
| 適用程序 | 和解程序(經許可後) | 破產程序 | 不限程序 |
| 行為類型 | 援引第 154 條各款 | 隱匿/處分財產、虛構債務、毀棄帳冊 | 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 |
| 法定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保護法益 | 全體債權人受償權 | 全體債權人受償權 | 個人財產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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