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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9 條(聲請和解之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對於和解聲請之許可或駁回,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為之。
  2.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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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9條是說,當一個人或公司申請和解時,法院必須在收到申請後七天內做出決定,並且這個決定不能被上訴。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因為負債太多而申請和解,法院必須在收到申請後七天內決定是否同意和解。如果法院同意和解,公司就可以和債權人達成協議,減少債務負擔,重新開始經營。但如果法院駁回和解申請,公司就必須繼續面對債務問題。無論法院做出什麼決定,這個決定都不能被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