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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9 條(聲請和解之裁定)

  1. 1.法院對於和解聲請之許可或駁回,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為之。
  2. 2.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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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9 條規定,法院須自收到和解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准許或駁回,且該裁定不得抗告。

Q · 和解聲請被法院駁回,可以抗告嗎?

依破產法第 9 條第 2 項,法院對於和解聲請許可或駁回的裁定,當事人均不得抗告。這與民事訴訟法「裁定原則上得抗告」的常識相反,是破產法為追求程序快速確定所做的刻意設計。被駁回者若屬可補正事由(如文件缺漏),可補齊後重新聲請;但若屬破產法第 10 條第 2、3 款的永久性事由,則無從再聲請。

白話解讀

七天,這是法官能花在你和解聲請上的全部時間。第 1 項規定法院必須自收到聲請之日起 7 日內以裁定准許或駁回。但真正的殺手是第 2 項:這個裁定不得抗告。意思是法院說 OK 你進入和解程序,反對的債權人也不能抗告;法院說駁回,你也不能打抗告翻盤。這條跟一般民事訴訟「不服裁定可抗告」的常識完全相反。為什麼立法者要設計成這樣?因為破產相關程序追求的是速度與穩定,如果每個裁定都能抗告,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狀態會長期懸而未決,整個經濟秩序會被卡住。代價是:你只有一發子彈。聲請寄出去那一刻,文件、策略、擔保都必須是最完整的版本,沒有第二次機會。被駁回的人若不是因為永久性事由(如第 10 條第 2 款前科),可以補正缺失重新聲請,但那已是另一件案子,時間和成本都翻倍。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9 條為和解聲請的裁定程序規範:法院應自收到和解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准許或駁回,且該裁定不得抗告。本條以極短的審查期限與排除抗告救濟,換取和解程序的快速確定,是破產程序追求效率與安定性的典型制度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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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 9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須在收到和解聲請後七日內裁定准駁,且裁定不得抗告。

Q2和解聲請駁回可以抗告嗎?

不行,第 2 項明定裁定不得抗告,只能補正後重新聲請。

Q3七日期限是強制規定嗎?

屬訓示規定,逾期不影響裁定效力,但實務上法院多嚴守。

Q4准許和解的裁定債權人能反對嗎?

不能抗告,但可在後續和解會議用否決票反對方案。

Q5和解聲請被駁回後怎麼辦?

若屬可補正事由,補齊文件後可重新聲請;永久性事由則不行。

Q6法院第七天還沒裁定怎麼辦?

可向承辦書記官查詢進度,逾期不會自動產生准駁效果。

Q7為什麼破產和解裁定不得抗告?

為追求程序快速確定,避免債權人權利狀態長期懸而未決。

Q8和解聲請要準備哪些文件?

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和解方案等,須一次到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准許和解裁定駁回和解裁定
程序走向進入和解程序,選任監督人並召開債權人會議和解程序終止,債務人回到原狀
能否抗告不得抗告(第 9 條第 2 項)不得抗告(第 9 條第 2 項)
反對方救濟債權人不能抗告,僅能於和解會議投否決票債務人不能抗告,僅能評估重新聲請
重新聲請可能不適用可補正事由可重聲請;第 10 條第 2、3 款永久事由不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章(和解,第 95–1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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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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