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9 條(聲請和解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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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9 條規定,法院須自收到和解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准許或駁回,且該裁定不得抗告。
Q · 和解聲請被法院駁回,可以抗告嗎?
不行,破產法第 9 條第 2 項明定裁定不得抗告
依破產法第 9 條第 2 項,法院對於和解聲請許可或駁回的裁定,當事人均不得抗告。這與民事訴訟法「裁定原則上得抗告」的常識相反,是破產法為追求程序快速確定所做的刻意設計。被駁回者若屬可補正事由(如文件缺漏),可補齊後重新聲請;但若屬破產法第 10 條第 2、3 款的永久性事由,則無從再聲請。
深度解讀
七天,這是法官能花在你和解聲請上的全部時間。第 1 項規定法院必須自收到聲請之日起 7 日內以裁定准許或駁回。但真正的殺手是第 2 項:這個裁定不得抗告。意思是法院說 OK 你進入和解程序,反對的債權人也不能抗告;法院說駁回,你也不能打抗告翻盤。這條跟一般民事訴訟「不服裁定可抗告」的常識完全相反。為什麼立法者要設計成這樣?因為破產相關程序追求的是速度與穩定,如果每個裁定都能抗告,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狀態會長期懸而未決,整個經濟秩序會被卡住。代價是:你只有一發子彈。聲請寄出去那一刻,文件、策略、擔保都必須是最完整的版本,沒有第二次機會。被駁回的人若不是因為永久性事由(如第 10 條第 2 款前科),可以補正缺失重新聲請,但那已是另一件案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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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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