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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9 條(聲請和解之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對於和解聲請之許可或駁回,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為之。
  2.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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