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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9聲請和解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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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對於和解聲請之許可或駁回,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為之。
  2. 2.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9 條規定,法院須自收到和解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准許或駁回,且該裁定不得抗告。

Q · 和解聲請被法院駁回,可以抗告嗎?

不行,破產法第 9 條第 2 項明定裁定不得抗告

依破產法第 9 條第 2 項,法院對於和解聲請許可或駁回的裁定,當事人均不得抗告。這與民事訴訟法「裁定原則上得抗告」的常識相反,是破產法為追求程序快速確定所做的刻意設計。被駁回者若屬可補正事由(如文件缺漏),可補齊後重新聲請;但若屬破產法第 10 條第 2、3 款的永久性事由,則無從再聲請。

白話解讀

七天,這是法官能花在你和解聲請上的全部時間。第 1 項規定法院必須自收到聲請之日起 7 日內以裁定准許或駁回。但真正的殺手是第 2 項:這個裁定不得抗告。意思是法院說 OK 你進入和解程序,反對的債權人也不能抗告;法院說駁回,你也不能打抗告翻盤。這條跟一般民事訴訟「不服裁定可抗告」的常識完全相反。為什麼立法者要設計成這樣?因為破產相關程序追求的是速度與穩定,如果每個裁定都能抗告,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狀態會長期懸而未決,整個經濟秩序會被卡住。代價是:你只有一發子彈。聲請寄出去那一刻,文件、策略、擔保都必須是最完整的版本,沒有第二次機會。被駁回的人若不是因為永久性事由(如第 10 條第 2 款前科),可以補正缺失重新聲請,但那已是另一件案子,時間和成本都翻倍。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9 條為和解聲請的裁定程序規範:法院應自收到和解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准許或駁回,且該裁定不得抗告。本條以極短的審查期限與排除抗告救濟,換取和解程序的快速確定,是破產程序追求效率與安定性的典型制度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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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和解聲請被法院駁回,可以打抗告嗎?

不行。破產法第 9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法院的准駁裁定不得抗告,目的是讓和解程序快速確定。被駁回時唯一的選擇是補正缺失後重新聲請,前提是駁回事由屬可補正者。內行人提示:與其想著駁回後怎麼救濟,不如把所有資源投入聲請前的準備。

Q2法院如果第七天還沒裁定怎麼辦?

破產法第 9 條的七日期限屬訓示規定,逾期不影響裁定效力,也不會自動產生准許或駁回的結果。實務上法院多會壓線在七日內發出。內行人提示:聲請後第五天可禮貌性電話聯繫法院書記官查詢進度,這個動作合理且不會被視為干擾。

Q3破產法第 9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須自收到和解聲請後七日內以裁定准許或駁回,且該裁定不得抗告,是和解程序的裁定期限條文。

Q4和解聲請的七日期限是什麼性質?

屬訓示規定,課予法院的作為期限,逾期不影響裁定效力,與影響權利得喪的法定不變期間不同。

Q5「不得抗告」是什麼意思?

裁定一經作成即為終局,當事人不能以抗告聲明不服,是民訴第 482 條得抗告原則的例外設計。

Q6破產前和解是什麼?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向法院聲請與全體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以避免破產的程序。

Q7破產和解要怎麼聲請?

依第 6、7 條備齊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和解方案後向管轄法院遞狀,收件起算七日裁定期。

Q8和解聲請被駁回後怎麼處理?

確認駁回事由是否可補正;可補正者補齊文件重新聲請,第 10 條第 2、3 款永久事由則無從再聲請。

Q9七日期限怎麼起算?

自法院收到和解聲請之日起算七日,屬訓示規定,實務上法院多壓線在期限內裁定。

Q10怎麼提高和解聲請過關機率?

聲請前一個月即完成四份核心文件並請有破產經驗律師做最後檢查,因七日內幾無事後補救空間。

Q11破產和解裁定 vs 一般民事裁定差在哪?

一般民事裁定原則上得抗告,破產法第 9 條的和解裁定明定不得抗告,以程序確定換取救濟。

Q12准許和解 vs 駁回和解後果差在哪?

准許進入和解程序與債權人會議;駁回則程序終止,債務人僅能評估重新聲請。兩者都不得抗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准許和解裁定駁回和解裁定
程序走向進入和解程序,選任監督人並召開債權人會議和解程序終止,債務人回到原狀
能否抗告不得抗告(第 9 條第 2 項)不得抗告(第 9 條第 2 項)
反對方救濟債權人不能抗告,僅能於和解會議投否決票債務人不能抗告,僅能評估重新聲請
重新聲請可能不適用可補正事由可重聲請;第 10 條第 2、3 款永久事由不可

准許和解裁定

程序走向
進入和解程序,選任監督人並召開債權人會議
能否抗告
不得抗告(第 9 條第 2 項)
反對方救濟
債權人不能抗告,僅能於和解會議投否決票
重新聲請可能
不適用

駁回和解裁定

程序走向
和解程序終止,債務人回到原狀
能否抗告
不得抗告(第 9 條第 2 項)
反對方救濟
債務人不能抗告,僅能評估重新聲請
重新聲請可能
可補正事由可重聲請;第 10 條第 2、3 款永久事由不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章(和解,第 95–106 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法院對於和解聲請之許可或駁回,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為之。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0240621 制定)

法院對於和解聲請之許可或駁回,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為之。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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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9 條規定:「法院對於和解聲請之許可或駁回,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為之。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