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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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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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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7 條
(債權人權利行使之限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和解
聲請經許可後,對於
債務人
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但有
擔保
或有優先權之
債權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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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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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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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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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商會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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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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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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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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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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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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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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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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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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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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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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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破產法第17條是說,如果一個人申請和解經過批准後,債權人就不能再對他進行民事執行程序了。但是,如果有債權人有擔保或優先權,那麼他們就不受這個限制。 舉個例子,小明因為生意失敗欠下了很多債務,他決定申請和解來解決這個問題。當和解聲請經過許可後,債權人就不能再對他進行民事執行程序了,比如說不能再強制他賣掉房子來還債。但是,如果有債權人有擔保或優先權,比如說有一個債權人的債權是有抵押的,那麼他就不受這個限制,還是可以對小明進行民事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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