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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7 條(債權人權利行使之限制)

和解聲請經許可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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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7 條規定,和解聲請經法院許可後,不得對債務人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Q · 對方聲請和解獲准後,我還能查封他的財產嗎?

依破產法第 17 條,和解聲請經法院許可後,對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已開始的要停、未開始的不能啟動。但有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或優先權(工資、稅捐、勞健保欠費)之債權人不在此限,仍可單獨追償。關鍵時點是「許可」之後,而非「聲請」之時。

白話解讀

想像你是債權人,欠你錢的公司剛剛聲請和解。你急著找律師、跑法院想去查封對方的機台、扣對方的銀行存款。律師卻告訴你:來不及了。從法院許可和解聲請那一刻起,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民事執行程序通通要停下來,已經開始的要停,還沒開始的不能開始。這條的核心邏輯是:和解就是要讓所有債權人坐到同一張談判桌前公平分配,如果讓動作快的人先把財產執行走,後面的人就沒得分了。但這條開了一道後門:有擔保的債權(房子設定抵押、設備設定質權)和有優先權的債權(薪資、稅捐),不受這條限制。所以你借錢給人之前有沒有要求設定抵押,在這一刻決定了你是繼續單獨追討,還是被拉進和解程序排隊。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7 條規範和解程序對民事執行的凍結效力:自法院許可和解聲請起,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使全體無擔保債權人集中至和解程序公平受償;但設有擔保物權或具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不受凍結限制而單獨追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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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17 條是什麼?

規範和解獲准後民事執行程序的凍結效力,並保留擔保與優先權債權的單獨追償權。

Q2和解聲請後我還能查封對方財產嗎?

法院「許可」前可以,「許可」後不得開始或繼續執行程序。

Q3有擔保的債權為什麼不受限制?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人享優先受償地位,凍結會破壞擔保融資信用基礎,故但書保留。

Q4工資債權在和解時受影響嗎?

工資屬勞基法第 28 條優先權之債權,落入本條但書,員工的執行行動不被中止。

Q5本票或借據算有擔保嗎?

不算。有擔保指擔保物權,本票、借據僅為一般債權,本票裁定執行同樣須中止。

Q6已經查封了會被解除嗎?

查封原則不解除,但執行程序中止,不能繼續拍賣變價。

Q7凍結效力什麼時候解除?

和解程序終結(成立或失敗)後凍結解除,債權人可恢復執行。

Q8和解和破產對執行的影響一樣嗎?

概念相近但依據不同,破產宣告依第 49 條,和解依本條,且但書例外範圍須個別檢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債權類型和解許可後是否受執行中止限制處理路徑
一般無擔保債權受限,不得開始或繼續執行申報債權、集體受償
有擔保物權之債權(抵押/質權/留置)不受限,可單獨拍賣擔保物依擔保物權實行優先受償
優先權之債權(工資/稅捐/勞健保)不受限,可繼續執行依優先權單獨追償
僅持本票/借據之債權受限,本票裁定執行亦須中止視為一般債權申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再生法第 39 条(強制執行等の中止)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58조(중지·금지명령)
🇨🇳 中國企业破产法第 19 条(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 德國InsO § 89(Vollstreckungsverbo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22-21(arrêt des poursuites individuelles)
🇺🇸 美國11 U.S.C. § 362(automatic st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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