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7 條(債權人權利行使之限制)
和解聲請經許可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7 條規定,和解聲請經法院許可後,不得對債務人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Q · 對方聲請和解獲准後,我還能查封他的財產嗎?
依破產法第 17 條,和解聲請經法院許可後,對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已開始的要停、未開始的不能啟動。但有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或優先權(工資、稅捐、勞健保欠費)之債權人不在此限,仍可單獨追償。關鍵時點是「許可」之後,而非「聲請」之時。
白話解讀
想像你是債權人,欠你錢的公司剛剛聲請和解。你急著找律師、跑法院想去查封對方的機台、扣對方的銀行存款。律師卻告訴你:來不及了。從法院許可和解聲請那一刻起,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民事執行程序通通要停下來,已經開始的要停,還沒開始的不能開始。這條的核心邏輯是:和解就是要讓所有債權人坐到同一張談判桌前公平分配,如果讓動作快的人先把財產執行走,後面的人就沒得分了。但這條開了一道後門:有擔保的債權(房子設定抵押、設備設定質權)和有優先權的債權(薪資、稅捐),不受這條限制。所以你借錢給人之前有沒有要求設定抵押,在這一刻決定了你是繼續單獨追討,還是被拉進和解程序排隊。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7 條規範和解程序對民事執行的凍結效力:自法院許可和解聲請起,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使全體無擔保債權人集中至和解程序公平受償;但設有擔保物權或具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不受凍結限制而單獨追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 17 條是什麼?▾
規範和解獲准後民事執行程序的凍結效力,並保留擔保與優先權債權的單獨追償權。
Q2和解聲請後我還能查封對方財產嗎?▾
法院「許可」前可以,「許可」後不得開始或繼續執行程序。
Q3有擔保的債權為什麼不受限制?▾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人享優先受償地位,凍結會破壞擔保融資信用基礎,故但書保留。
Q4工資債權在和解時受影響嗎?▾
工資屬勞基法第 28 條優先權之債權,落入本條但書,員工的執行行動不被中止。
Q5本票或借據算有擔保嗎?▾
不算。有擔保指擔保物權,本票、借據僅為一般債權,本票裁定執行同樣須中止。
Q6已經查封了會被解除嗎?▾
查封原則不解除,但執行程序中止,不能繼續拍賣變價。
Q7凍結效力什麼時候解除?▾
和解程序終結(成立或失敗)後凍結解除,債權人可恢復執行。
Q8和解和破產對執行的影響一樣嗎?▾
概念相近但依據不同,破產宣告依第 49 條,和解依本條,且但書例外範圍須個別檢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債權類型 | 和解許可後是否受執行中止限制 | 處理路徑 |
|---|---|---|
| 一般無擔保債權 | 受限,不得開始或繼續執行 | 申報債權、集體受償 |
| 有擔保物權之債權(抵押/質權/留置) | 不受限,可單獨拍賣擔保物 | 依擔保物權實行優先受償 |
| 優先權之債權(工資/稅捐/勞健保) | 不受限,可繼續執行 | 依優先權單獨追償 |
| 僅持本票/借據之債權 | 受限,本票裁定執行亦須中止 | 視為一般債權申報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