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7 條(債權人權利行使之限制)

和解聲請經許可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7 條規定,和解聲請經法院許可後,不得對債務人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Q · 對方聲請和解獲准後,我還能查封他的財產嗎?

依破產法第 17 條,和解聲請經法院許可後,對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已開始的要停、未開始的不能啟動。但有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或優先權(工資、稅捐、勞健保欠費)之債權人不在此限,仍可單獨追償。關鍵時點是「許可」之後,而非「聲請」之時。

白話解讀

想像你是債權人,欠你錢的公司剛剛聲請和解。你急著找律師、跑法院想去查封對方的機台、扣對方的銀行存款。律師卻告訴你:來不及了。從法院許可和解聲請那一刻起,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民事執行程序通通要停下來,已經開始的要停,還沒開始的不能開始。這條的核心邏輯是:和解就是要讓所有債權人坐到同一張談判桌前公平分配,如果讓動作快的人先把財產執行走,後面的人就沒得分了。但這條開了一道後門:有擔保的債權(房子設定抵押、設備設定質權)和有優先權的債權(薪資、稅捐),不受這條限制。所以你借錢給人之前有沒有要求設定抵押,在這一刻決定了你是繼續單獨追討,還是被拉進和解程序排隊。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7 條規範和解程序對民事執行的凍結效力:自法院許可和解聲請起,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使全體無擔保債權人集中至和解程序公平受償;但設有擔保物權或具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不受凍結限制而單獨追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已經查封對方財產了,對方才聲請和解獲准,查封會解除嗎?

查封本身原則上不解除,但執行程序要中止,不能繼續拍賣變價。如果和解成立,按和解條件處理;和解不成立轉為破產,查封通常會被破產程序吸收。查封的時間順位仍有意義,因為它證明你的執行行動在和解許可前已啟動,於後續分配順序爭議上可能對你有利。

Q2有擔保債權人在和解期間真的可以隨便拍賣抵押物嗎?

原則上可以,但實務上和解過程中銀行等擔保物權人通常會被找來談判,因為拍賣抵押物可能讓和解方案破局。本條給的是權利不是義務。抵押物拍賣金額超過你的債權,剩下的錢仍要回到債務人的和解或破產財團分配給其他債權人,不是你拿走。

Q3對方還在聲請中、還沒被法院許可,我可以繼續執行嗎?

可以。本條凍結效力的起點是聲請經許可之後,不是聲請之時。許可之前債務人財產仍可被執行。但要留意民法第 244 條詐害債權撤銷權與本法第 15、16 條不生效力規定,若和解前夕交易明顯不正常,可能被認定為偏頗清償。寧可走正規執行程序,公開透明,較不會事後被質疑。

Q4破產法第 17 條是什麼?

規範和解獲准後民事執行程序的凍結效力,使無擔保債權人集中受償,並以但書保留擔保與優先權債權的單獨追償權。

Q5什麼叫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

有擔保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優先權指工資、稅捐、勞健保等法律賦予優先受償地位的債權。

Q6和解程序的執行中止跟破產宣告的中止一樣嗎?

概念相近都是凍結個別追償,但依據不同,和解依第 17 條、破產宣告依第 49 條,且例外範圍須個別檢視。

Q7本票、借據算不算有擔保?

不算。它們只是一般債權,本票裁定執行在和解獲准後同樣須中止,與擔保物權的優先地位不同。

Q8對方聲請和解後我該怎麼保全債權?

先確認債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有則依但書繼續執行,無則趕在法院許可前完成查封扣押,許可後改申報債權。

Q9怎麼判斷我的債權落不落入但書?

檢視是否設定抵押、質權、留置權,或屬工資、稅捐、勞健保等法定優先權,落入者不受執行中止限制。

Q10已查封的財產要怎麼處理?

查封不解除但執行中止不能拍賣;保留查封順位,待和解成立依條件處理或失敗轉破產併入程序。

Q11員工工資在公司和解時怎麼拿回?

工資屬勞基法第 28 條優先權,落入本條但書,員工可主張優先受償、執行行動不被中止。

Q12和解「聲請」後 vs「許可」後執行差在哪?

聲請後許可前仍可開始或繼續執行;許可後才凍結。許可前的空窗是債權人保全的搶救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債權類型和解許可後是否受執行中止限制處理路徑
一般無擔保債權受限,不得開始或繼續執行申報債權、集體受償
有擔保物權之債權(抵押/質權/留置)不受限,可單獨拍賣擔保物依擔保物權實行優先受償
優先權之債權(工資/稅捐/勞健保)不受限,可繼續執行依優先權單獨追償
僅持本票/借據之債權受限,本票裁定執行亦須中止視為一般債權申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再生法第 39 条(強制執行等の中止)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58조(중지·금지명령)
🇨🇳 中國企业破产法第 19 条(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 德國InsO § 89(Vollstreckungsverbo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22-21(arrêt des poursuites individuelles)
🇺🇸 美國11 U.S.C. § 362(automatic sta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