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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7 條(債權人權利行使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和解聲請經許可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民事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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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17條是說,如果一個人申請和解經過批准後,債權人就不能再對他進行民事執行程序了。但是,如果有債權人有擔保或優先權,那麼他們就不受這個限制。 舉個例子,小明因為生意失敗欠下了很多債務,他決定申請和解來解決這個問題。當和解聲請經過許可後,債權人就不能再對他進行民事執行程序了,比如說不能再強制他賣掉房子來還債。但是,如果有債權人有擔保或優先權,比如說有一個債權人的債權是有抵押的,那麼他就不受這個限制,還是可以對小明進行民事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