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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秘台廳(一)字第 018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商會和解程序終結後,債權人得依執行名義在和解條件範圍內,聲請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

按商會之和解,如經債權人會議可決,訂立書面契約,並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和解之效力即已發生,和解程序當然因而終結,債權人與債務人因和解開始所受之各種限制,與和解方案不相牴觸者,至此均告解除,債權人自得依執行名義在和解條件範圍內,聲請強制執行,不再受破產法第四十九條準用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秘台廳(一)字第 018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商會和解程序終結後,債權人得依執行名義在和解條件範圍內,聲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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