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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破產法49準用法院和解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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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49條將法院和解的核心程序規定準用於商會和解,包括和解人選任、債權人會議決議與異議權,兩種程序實質保障一致。

Q · 商會和解和法院和解的規則一樣嗎?

核心規定一樣,破產法第49條把法院和解程序準用過來

破產法第49條本身不直接規定權利義務,而是把法院和解的核心條文(第7、10、15至17、21、23至25、27、36至40條)準用到商會和解。也就是說,和解人怎麼選、債權人會議怎麼決議、債權人能不能異議、和解如何撤銷失效,商會和解和法院和解走的是同一套規則,差別只在主持機構是商會而非法院。把商會和解當成寬鬆版的人,常因此誤判自己手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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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會和解跟法院和解在台灣的破產體系裡是兩條平行線,但這條準用規定把法院和解的精華條文直接搬過來給商會用。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很多人在商會和解時,以為程序「比較不正式」就不必比照法院的嚴謹要求。錯了。這條告訴你:和解人的選任、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門檻、債權人異議權、和解的撤銷與失效,這些核心遊戲規則跟法院和解完全一致。這條看起來像目錄頁,實際上是一張地圖:你在商會和解的場合主張任何權利前,要先翻到對應的法院和解條文去理解你手上有什麼牌。不知道這條的人,會以為商會和解是個「橡皮圖章程序」,等到吃虧才發現自己其實有跟法院和解一樣完整的武器庫。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49條為準用型條文,將破產法中關於法院和解的核心程序規定——包括和解人選任、債務人財產行為效力、債權人會議出席與決議門檻、債權人異議權及和解認可失效等——準用於商會主持之和解程序,使兩種和解在實質保障上趨於一致,形成形式雙軌、實質單軌的架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該條規定;「準用」是在性質許可的範圍內比照辦理,但允許做必要調整。破產法第49條的準用,意思是法院和解的這些規定在商會和解中也適用,但要依商會和解特性適度調整(例如把「法院」改讀為「商會」)。實務爭議多半發生在「性質許可的範圍」這幾個字。

Q2既然商會和解準用這麼多法院和解的規定,為什麼還要分兩種?

主要是程序入口與主持機構不同。商會和解由商會主持,程序較簡便、費用較低;法院和解有法院公權力介入,強制力較強。第49條的準用設計,是要在程序簡便與實質保障之間取得平衡。

Q3商會和解比法院和解寬鬆嗎?

核心保障幾乎一致。第49條把法院和解的核心程序規定整批準用過來,差別只在主持機構,並非寬鬆版。把它當橡皮圖章程序的人,往往等吃虧才發現自己其實握有完整武器庫。

Q4破產法第49條在規定什麼?

它是準用條文,把法院和解的核心程序規定整批拉進商會和解適用,本身不直接創設權利義務。

Q5什麼是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在性質許可範圍內比照辦理並做必要調整(如「法院」改讀為「商會」)。

Q6什麼是商會和解?

由商業會主持的破產前和解程序,與法院和解並行,是破產法雙軌和解的其中一軌。

Q7第49條準用了哪些條文?

第7、10、15至17、21、23至25、27、36至40條關於法院和解的規定。

Q8在商會和解程序中怎麼主張權利?

找到爭點對應的準用條號,翻回該法院和解條文逐字理解,引用第49條+該條文主張。

Q9商會和解的程序瑕疵怎麼救濟?

準用法院和解對程序瑕疵的規定,循同一套異議與救濟路徑處理。

Q10怎麼判斷某個細節能不能準用?

看是否落在「性質許可的範圍」,這幾個字常是訴訟攻防的關鍵。

Q11債權人在商會和解要怎麼行使異議權?

準用第23至25條,於債權人會議出席並依規定提出異議,與法院和解相同。

Q12商會和解 vs 法院和解哪個有利?

核心保障一致,差別在程序簡便度與主持機構,選擇視成本與強制力需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urt compositionChamber composition
主持機構法院商會
程序繁簡較嚴謹、公權力介入較簡便、費用較低
債權人異議權有(第23至25條)有(準用,相同)
決議門檻依第27條準用第27條,相同
和解撤銷失效依第36至40條準用第36至40條,相同

Court composition

主持機構
法院
程序繁簡
較嚴謹、公權力介入
債權人異議權
有(第23至25條)
決議門檻
依第27條
和解撤銷失效
依第36至40條

Chamber composition

主持機構
商會
程序繁簡
較簡便、費用較低
債權人異議權
有(準用,相同)
決議門檻
準用第27條,相同
和解撤銷失效
準用第36至40條,相同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關於法院和解之規定,於商會之和解準用之。

(0240621 制定)

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關於法院和解之規定,於商會之和解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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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49 條規定:「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