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5 條(債務人無償行為之效力)
- 1.債務人聲請和解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
- 2.配偶間、直系親屬間或同居親屬或家屬間所成立之有償行為,及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而處分其財產之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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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5條規定,聲請和解後的無償行為不生效力;親屬間的有償交易及低於市價一半的處分,均視為無償行為,債權人可聲請撤銷。
Q · 破產和解前把房子便宜賣給太太,會被追回嗎?
會。依破產法第15條第2項,配偶間、直系親屬間、同居親屬或家屬間所成立的有償行為,以及以低於市價一半價格處分財產的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也就是說,即使有買賣契約與轉帳紀錄,法律仍直接認定為無償,債權人或監督輔助人得聲請撤銷。這是法律擬制,不問是否真為脫產,只看行為是否符合此模式,舉證推翻的難度極高。
白話解讀
法律最高明的地方是「比你聰明」。它早就預想過,債務人在最後關頭會做什麼,把財產過戶給家人、用假交易真贈與的方式脫產、用低於市價的價格把房子賣給弟弟。所以法律乾脆說:聲請和解之後的任何無償行為(送的、贈的)一律不生效力;不只如此,配偶間、直系親屬間、同居親屬或家屬間的「有償」交易,以及任何低於市價一半的處分,都「視為」無償行為,也就是說,就算你拿出買賣契約、銀行轉帳紀錄,法律也直接認定這是脫產,可以撤銷。這條規定的是「擬制」,不是「證明」。法律不問你是不是真的在脫產,只看你做的事情符不符合這個模式。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5條為和解程序中的脫產防制規範。其規定債務人聲請和解後的無償行為一律不生效力;並將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或家屬間的有償交易,以及低於市價一半的財產處分,「視為」無償行為。此擬制使債權人得逕行主張撤銷,無須證明債務人主觀脫產意圖,屬程序法中少見的形式優於實質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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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15條是什麼?▾
和解程序的脫產防制條文,將聲請後的無償行為與特定親屬交易擬制為無償可撤銷。
Q2聲請和解後送財產給人有效嗎?▾
無效。本條第1項明定聲請和解後的無償行為不生效力。
Q3哪些親屬間的交易會被視為無償?▾
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或家屬間的有償行為都適用。
Q4低於市價多少會被視為無償?▾
低於市價一半的處分,即使對方非親屬也視為無償行為。
Q5視為無償可以舉證推翻嗎?▾
本條用「視為」擬制,幾乎不容反證,舉證難度極高。
Q6債權人怎麼主張撤銷?▾
調閱謄本與金流,向監督輔助人或債權人會議提出並聲請撤銷。
Q7本條和民法244條撤銷權差在哪?▾
民法244要證明害及債權,本條直接擬制無償,債權人保護更強。
Q8脫產還可能有刑責嗎?▾
可能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除民事撤銷外另有刑事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ivil_244 | criminal_356 |
|---|---|---|---|
| 適用前提 | 聲請和解後無償行為,或特定親屬/半價交易 | 債務人詐害債權之行為 | 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處分財產 |
| 舉證負擔 | 擬制無償,幾乎不容反證 | 須證明害及債權(有償須證明受益人明知) | 須證明損害債權之故意 |
| 法律效果 | 不生效力/視為無償得撤銷 | 得聲請法院撤銷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 行使主體 | 債權人/監督輔助人 | 債權人 | 檢察官(告訴乃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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