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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破產法 第 15 條(債務人無償行為之效力)

  1. 1.債務人聲請和解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
  2. 2.配偶間、直系親屬間或同居親屬或家屬間所成立之有償行為,及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而處分其財產之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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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5條規定,聲請和解後的無償行為不生效力;親屬間的有償交易及低於市價一半的處分,均視為無償行為,債權人可聲請撤銷。

Q · 破產和解前把房子便宜賣給太太,會被追回嗎?

會。依破產法第15條第2項,配偶間、直系親屬間、同居親屬或家屬間所成立的有償行為,以及以低於市價一半價格處分財產的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也就是說,即使有買賣契約與轉帳紀錄,法律仍直接認定為無償,債權人或監督輔助人得聲請撤銷。這是法律擬制,不問是否真為脫產,只看行為是否符合此模式,舉證推翻的難度極高。

白話解讀

法律最高明的地方是「比你聰明」。它早就預想過,債務人在最後關頭會做什麼,把財產過戶給家人、用假交易真贈與的方式脫產、用低於市價的價格把房子賣給弟弟。所以法律乾脆說:聲請和解之後的任何無償行為(送的、贈的)一律不生效力;不只如此,配偶間、直系親屬間、同居親屬或家屬間的「有償」交易,以及任何低於市價一半的處分,都「視為」無償行為,也就是說,就算你拿出買賣契約、銀行轉帳紀錄,法律也直接認定這是脫產,可以撤銷。這條規定的是「擬制」,不是「證明」。法律不問你是不是真的在脫產,只看你做的事情符不符合這個模式。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5條為和解程序中的脫產防制規範。其規定債務人聲請和解後的無償行為一律不生效力;並將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或家屬間的有償交易,以及低於市價一半的財產處分,「視為」無償行為。此擬制使債權人得逕行主張撤銷,無須證明債務人主觀脫產意圖,屬程序法中少見的形式優於實質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15條是什麼?

和解程序的脫產防制條文,將聲請後的無償行為與特定親屬交易擬制為無償可撤銷。

Q2聲請和解後送財產給人有效嗎?

無效。本條第1項明定聲請和解後的無償行為不生效力。

Q3哪些親屬間的交易會被視為無償?

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或家屬間的有償行為都適用。

Q4低於市價多少會被視為無償?

低於市價一半的處分,即使對方非親屬也視為無償行為。

Q5視為無償可以舉證推翻嗎?

本條用「視為」擬制,幾乎不容反證,舉證難度極高。

Q6債權人怎麼主張撤銷?

調閱謄本與金流,向監督輔助人或債權人會議提出並聲請撤銷。

Q7本條和民法244條撤銷權差在哪?

民法244要證明害及債權,本條直接擬制無償,債權人保護更強。

Q8脫產還可能有刑責嗎?

可能構成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除民事撤銷外另有刑事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ivil_244criminal_356
適用前提聲請和解後無償行為,或特定親屬/半價交易債務人詐害債權之行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處分財產
舉證負擔擬制無償,幾乎不容反證須證明害及債權(有償須證明受益人明知)須證明損害債權之故意
法律效果不生效力/視為無償得撤銷得聲請法院撤銷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行使主體債權人/監督輔助人債權人檢察官(告訴乃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第160条・第161条(詐害行為否認・無償否認)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91조(부인권 — 무상행위 부인)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之撤销权)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 134(Unentgeltliche Leistung — Anfecht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32-1(nullités de la période suspecte)
🇺🇸 美國11 U.S.C. § 548(fraudulent transfers / constructively fraudul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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