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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5 條(債務人無償行為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聲請和解後,其無償行為,不生效力。
  2. 配偶間、直系親屬間或同居親屬或家屬間所成立之有償行為,及債務人以低於市價一半之價格而處分其財產之行為,均視為無償行為。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破產法第15條是指當一個人因為債務問題而需要申請破產時,如果他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那麼他在和解協議中所做的無償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此外,如果債務人和他的配偶、直系親屬、同居親屬或家屬之間進行有償行為,或者以低於市價一半的價格出售財產,這些行為也被視為無償行為。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因為債務問題而申請破產,他和他的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其中他同意每個月支付一定的金額給債權人,但是他在和解協議中還同意了一些無償行為,比如說他同意在未來不再向債權人追討任何權益,那麼這些無償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如果這個人在破產前以低於市價一半的價格出售了他的房子,這個行為也被視為無償行為,因此在破產程序中可能會被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