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因破產管理人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召集債權人會議。
破產法第 四 節 債權人會議
PRO
160 條 14 章節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
法典地圖點章節直達該段條文
第 四 節 債權人會議
第 116 條會議之召集
第 117 條會議之主持
債權人會議,應由法院指派推事一人為主席。
第 118 條預定會議期日及公告
法院應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之。
第 119 條會議時破產管理人義務
破產管理人於債權人會議時,應提示第九十四條所定之債權表及資產表,並報告破產事務之進行狀況,如破產人擬有調協方案者,亦應提示之。
第 120 條會議之議決事項
債權人會議,得議決左列事項: 一、選任監查人一人或數人,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 二、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 三、破產人營業之繼續或停止。
第 121 條監查人之職權
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
第 122 條破產人之出席
破產人應出席債權人會議,並答復主席、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債權人之詢問。
第 123 條決議方法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出席破產債權人過半數,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超過總債權額之半數者之同意。
第 124 條禁止決議之執行
-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與破產債權人之利益相反者,法院得依破產管理人、監查人或不同意之破產債權人之聲請,禁止決議之執行。
- 前項聲請,應自決議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第 125 條對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之爭議及解決
- 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 前項爭議,由法院裁定之。
第 126 條改編債權表
關於破產債權之加入及其數額之爭議,經法院裁定後,破產管理人應改編債權表,提出於債權人會議。
第 127 條債權人出席之準用
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債權人會議準用之。
第 128 條監查人之報酬及義務之準用
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