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17 條(會議之主持)
債權人會議,應由法院指派推事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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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17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應由法院指派一位推事(法官)擔任主席,使會議成為司法程序而非私人會議。
Q · 債權人會議的主席是誰?由誰主持?
依破產法第 117 條,債權人會議應由法院指派推事一人為主席,不是債權人自行推舉,也不是破產管理人主持。這代表債權人會議是司法程序而非私人會議:主席法官按議事規則指揮發言與表決,所有議題的成立與決議都要在會議上正式處理並登載紀錄;若有人妨害秩序,主席當場即可制止或命其退場。
白話解讀
債權人會議的主席是誰,這件事決定了會議的性質。第 117 條規定主席必須由法院指派的法官擔任,不是債權人自己推舉,不是破產管理人主持,是法官坐在主席台上掌控議程。這條看起來只是個程序細節,但它劃下了一條根本的界線:債權人會議不是私人會議,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為什麼這件事對你重要?因為法官當主席意味著三件事。第一,會議有明確的議事規則,不是誰嗓門大誰贏。第二,發言要登記、要紀錄、要按程序,你的意見會被正式記載而不是被埋沒。第三,如果有人在會議上做出違法或妨害秩序的行為,主席法官當場可以處理。對債權人來說,這是一個你能用正式程序爭取權益的場合,不是吵架現場。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17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的主席必須由法院指派的推事(法官)一人擔任,而非由債權人推舉或破產管理人主持。此設計將債權人會議定位為司法程序的一環,由與案件無關的中立法官掌控議程、議事規則與會議的合法性,避免任何一方取得不當的程序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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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權人會議的主席是誰?▾
依破產法第 117 條,由法院指派推事(法官)一人擔任主席,不是債權人推舉,也不是破產管理人。
Q2為什麼債權人會議要由法官當主席?▾
為確保程序中立。破產是大量利益衝突匯集的場合,由與案件無關的法官主持,避免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或破產人任一方取得不當程序優勢。
Q3債權人會議是私人會議還是司法程序?▾
是司法程序。主席法官的身分本身就是會議合法性的基石,會議決議的效力來自於在合法召集且合法主持下做成。
Q4在債權人會議上發言有用嗎?▾
有用。因為法官在場做成紀錄,債權人的發言、表決與異議都會被正式登載,這份紀錄日後成為認定權利的重要依據。
Q5債權人會議由誰召集?▾
依破產法第 116 條由法院召集,再依第 117 條由法院指派推事一人為主席,召集與主持都掌握在法院手中。
Q6如果有人在債權人會議上鬧場怎麼辦?▾
主席法官可依議事指揮權當場命其停止、限制發言甚至命其退場,與民間會議「大家慢慢談」的氛圍不同。
Q7消債條例的債權人會議也是法官主持嗎?▾
不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5 條的清算程序債權人會議由司法事務官主持,嚴格度與破產法不同。
Q8公司重整的關係人會議主席是誰?▾
公司法重整程序的關係人會議主席也是法官(由法院指派),與破產法債權人會議設計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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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 | 主席/主持人 | 依據 | 司法介入強度 |
|---|---|---|---|
| 破產法 債權人會議 | 法院指派之推事(法官) | 破產法第 117 條 | 高 |
| 消債條例 清算 債權人會議 | 司法事務官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5 條 | 中 |
| 公司重整 關係人會議 | 法院指派之法官 | 公司法第 300 條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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