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32 條(調協計劃之審查)
調協計劃,應送交破產管理人審查,由破產管理人提出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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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32 條規定,調協計劃須送破產管理人審查,再由其提出於債權人會議,債務人不得跳過此關卡私下與債權人協商。
Q · 調協計劃可以直接拿去找債權人談嗎?
依破產法第 132 條,調協計劃必須先送交破產管理人審查,再由破產管理人提出於債權人會議表決,債務人不能跳過這道關卡私下與個別債權人協商。破產管理人是法院指派的中立第三方,掌握破產財產全貌,他的審查意見是債權人投票的最重要參考。沒有經過此程序的提案,不會被排入債權人會議議程。
白話解讀
把調協計劃想成你寫好的求生提案。你寫完了,不能自己拿到債權人面前喊「請投我一票」。法律規定你必須先把計劃交給破產管理人(這個人是法院指派的中立第三方,掌握所有破產財產的資料)審查,再由他主持債權人會議來表決。這道關卡看起來只是流程,實際上是兩道閘門:第一道,破產管理人會用內部資訊檢視你的計劃可不可行(你說的擔保是真的嗎?財團清算後預估能分多少?你的成數有沒有比清算更好?);第二道,債權人會議才是真正的決戰場,債權人會根據管理人的意見投下贊成或反對票。為什麼這個程序設計這樣?因為破產人和債權人之間信任已經破裂,必須有一個既懂財產狀況又中立的角色當橋樑,這個橋樑就是破產管理人。你想跳過他直接喬,門都沒有。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32 條為破產調協程序的審查與提出規範:債務人提出的調協計劃,須先送交法院指派的破產管理人審查其可行性與清償成數,再由破產管理人代為提出於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建立以中立第三方為橋樑的調協把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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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管理人是誰?我可以選嗎?▾
破產管理人由法院在裁定破產時選任(破產法第 83 條),通常是律師或會計師。債務人不能選,但可向法院聲明意見。管理人的專業背景影響很大:涉及複雜公司資產宜由有破產實務經驗的律師擔任,涉及大量帳務爭議則會計師背景更適合。
Q2破產管理人的審查意見有多大影響力?▾
影響力非常大。最終決定權雖在債權人會議與法院認可,但多數債權人沒時間自行評估計劃可行性,會直接參考管理人意見。管理人說不可行,債權人多數會跟著投反對票。大額債權人可於會議前要求管理人提供書面審查報告再決定投票。
Q3調協計劃可以直接拿去找債權人談嗎?▾
不行。依破產法第 132 條,調協計劃必須先送破產管理人審查,再由他提出於債權人會議。未經此程序的提案不會被排入議程,私下協商的結果也沒有法律效力。
Q4破產法 132 條是什麼?▾
規定調協計劃須送破產管理人審查、再由其提出於債權人會議,是破產調協的必經關卡。
Q5什麼是破產調協?▾
破產宣告後,債務人與債權人團體就清償成數與方法達成的集體和解安排,避免直接進入清算。
Q6破產管理人是什麼角色?▾
法院指派的中立第三方,掌理破產財團,審查並代為提出調協計劃。
Q7債權人會議是什麼?▾
全體債權人就破產與調協重大事項表決的法定會議,由破產管理人主持。
Q8調協計劃怎麼送審?▾
依破產法第 130 條撰寫後送交破產管理人,附清算對照表、擔保財力與資金來源說明。
Q9怎麼提高調協計劃過關率?▾
附主動說明書讓管理人不必自挖資料,並在審查面談備好資金來源、擔保真實性、優於清算的理由。
Q10調協計劃審查要多久?▾
視破產財團複雜度與管理人作業而定,無法定統一期限,建議向承辦管理人確認時程。
Q11怎麼證明調協比清算對債權人更好?▾
提出清算預估分配 vs 調協實付分配對照表,加上擔保人財力證明與清償資金來源說明。
Q12破產調協 vs 破產和解差在哪?▾
和解在破產宣告前由債務人逕向法院聲請;調協在破產宣告後須經破產管理人審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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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破產調協(§132) | 破產和解(破產宣告前) |
|---|---|---|
| 提出途徑 | 經破產管理人審查後提出 | 債務人逕向法院聲請 |
| 程序時點 | 破產宣告後、清算分配前 | 破產宣告之前 |
| 把關角色 | 破產管理人(中立第三方審查) | 法院與監督輔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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