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31 條(調協計劃提出之禁止)
破產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 一、所在不明者。 二、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者。 三、因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受有罪之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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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1條規定破產人所在不明、詐欺破產訴訟進行中、或受詐欺破產有罪判決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
Q · 破產後是不是每個人都能提調協跟債權人喬條件?
依破產法第131條,破產人有三種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所在不明、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曾因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受有罪判決。調協是給誠實債務人的條件交換機會,不是每個破產人都享有的權利;只要落入任一款,就只能走清算程序。
白話解讀
破產法給債務人留了一條叫「調協」的逃生路,但這條路不是每個人都能走。本條明文列出三種人,連門票都拿不到:第一種是人跑了找不到(所在不明),第二種是正在被告詐欺破產(訴訟還在跑),第三種是已經被判過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有罪。法律的邏輯很直接:調協是國家給「願意誠實面對債務的人」的優惠,不是給「想脫產又想免責」的人。如果你連法庭都不出席、或者過去就有作假紀錄、或者眼前的詐欺官司還沒打完,你的可信度連最低門檻都過不了。你以為破產還可以喬條件,但你過去做的每一件事、現在的每一個態度,都在決定這扇門對你開不開。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31條為調協計劃的提出資格限制規定,明定破產人有所在不明、詐欺破產訴訟進行中、或受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有罪判決三種情形之一者,喪失提出調協計劃的資格,藉以維護調協程序所賴的債務人誠信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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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131條是什麼?▾
規定三種破產人不得提出調協計劃的資格限制條款。
Q2什麼人不能提調協?▾
所在不明、詐欺破產訴訟中、受詐欺破產或詐欺和解有罪判決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核心要件 | 可否補救 |
|---|---|---|
| 第一款 所在不明 | 法院無法送達、長期失聯 | 可補救:主動陳報聯絡方式即可回復資格 |
| 第二款 詐欺破產訴訟中 | 詐欺破產刑案偵查或審理中 | 暫時性:待無罪或不起訴確定後可提 |
| 第三款 詐欺破產/和解有罪 | 曾受詐欺破產或詐欺和解有罪判決 | 不可補救:無時間限制,終身喪失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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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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