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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131調協計劃提出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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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 一、所在不明者。 二、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者。 三、因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受有罪之判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1條規定破產人所在不明、詐欺破產訴訟進行中、或受詐欺破產有罪判決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

Q · 破產後是不是每個人都能提調協跟債權人喬條件?

不是。破產法131條列三種人連提的資格都沒有

依破產法第131條,破產人有三種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所在不明、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曾因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受有罪判決。調協是給誠實債務人的條件交換機會,不是每個破產人都享有的權利;只要落入任一款,就只能走清算程序。

白話解讀

破產法給債務人留了一條叫「調協」的逃生路,但這條路不是每個人都能走。本條明文列出三種人,連門票都拿不到:第一種是人跑了找不到(所在不明),第二種是正在被告詐欺破產(訴訟還在跑),第三種是已經被判過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有罪。法律的邏輯很直接:調協是國家給「願意誠實面對債務的人」的優惠,不是給「想脫產又想免責」的人。如果你連法庭都不出席、或者過去就有作假紀錄、或者眼前的詐欺官司還沒打完,你的可信度連最低門檻都過不了。你以為破產還可以喬條件,但你過去做的每一件事、現在的每一個態度,都在決定這扇門對你開不開。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31條為調協計劃的提出資格限制規定,明定破產人有所在不明、詐欺破產訴訟進行中、或受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有罪判決三種情形之一者,喪失提出調協計劃的資格,藉以維護調協程序所賴的債務人誠信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之前被判過詐欺破產,這輩子是不是都不能再提調協了?

對。破產法第131條第三款沒有設時間限制,只要曾因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被判有罪,未來任何破產案件都不能提調協。第三款講的是『有罪判決』,若過去是不起訴處分或無罪確定,不在禁止範圍內,要看刑事判決書本身。

Q2我被告詐欺破產但還沒判決,為什麼就不能提調協?

因為破產法第131條第二款明定『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即不得提出。立法理由是訴訟未結時信用基礎不確定,債權人會議無法合理判斷。實務上破產程序不會無限期等待,最佳策略是盡快讓刑案落幕。

Q3破產法131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人有所在不明、詐欺破產訴訟中、受詐欺破產有罪判決三種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

Q4調協是什麼意思?

破產程序中破產人與債權人會議協商清償條件、避免全面清算的制度,是給誠實債務人的條件交換機會。

Q5什麼叫所在不明?

法院依現有資料無法送達或查知破產人所在的客觀狀態,不問你主觀有沒有想躲,只問送不送得到。

Q6詐欺破產跟一般破產差在哪?

詐欺破產是以隱匿財產、虛偽債務等方式詐害債權人的犯罪行為,依破產法§154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Q7破產後怎麼確認自己能不能提調協?

自我檢核三款事由:確認送達暢通、有無進行中詐欺破產訴訟、有無詐欺破產或詐欺和解前科判決。

Q8落入所在不明怎麼補救?

主動向法院陳報戶籍地與聯絡方式、確保公文能送達,即可回復調協提出資格。

Q9債權人怎麼阻擋破產人提調協?

調查破產人三款事由:查送達紀錄與戶籍、查偵查審理中案件、查前案判決,整理後向破產管理人與法院提出。

Q10不能提調協接下來會怎樣?

改走清算程序,由破產管理人變價破產財團、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不再有協商清償條件的空間。

Q11調協 vs 和解差在哪?

和解在破產宣告前由債務人聲請,調協在破產宣告後提出;兩者都是避免清算,但時點與程序不同。

Q12調協 vs 清算差在哪?

調協是協商打折清償、保留部分財產重生;清算是全面變價分配。本條三款落任一款就只能走清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核心要件可否補救
第一款 所在不明法院無法送達、長期失聯可補救:主動陳報聯絡方式即可回復資格
第二款 詐欺破產訴訟中詐欺破產刑案偵查或審理中暫時性:待無罪或不起訴確定後可提
第三款 詐欺破產/和解有罪曾受詐欺破產或詐欺和解有罪判決不可補救:無時間限制,終身喪失資格

核心要件

第一款 所在不明
法院無法送達、長期失聯
第二款 詐欺破產訴訟中
詐欺破產刑案偵查或審理中
第三款 詐欺破產/和解有罪
曾受詐欺破產或詐欺和解有罪判決

可否補救

第一款 所在不明
可補救:主動陳報聯絡方式即可回復資格
第二款 詐欺破產訴訟中
暫時性:待無罪或不起訴確定後可提
第三款 詐欺破產/和解有罪
不可補救:無時間限制,終身喪失資格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破產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   一、所在不明者。   二、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者。   三、因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受有罪之判決者。

(0240621 制定)

破產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   一、所在不明者。   二、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者。   三、因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受有罪之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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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31 條規定:「破產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 一、所在不明者。 二、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者。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