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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31 條(調協計劃提出之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破產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 一、所在不明者。 二、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者。 三、因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受有罪之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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