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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 第 131 條(調協計劃提出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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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 一、所在不明者。 二、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者。 三、因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受有罪之判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31條規定破產人所在不明、詐欺破產訴訟進行中、或受詐欺破產有罪判決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

Q · 破產後是不是每個人都能提調協跟債權人喬條件?

不是。破產法131條列三種人連提的資格都沒有

依破產法第131條,破產人有三種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所在不明、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曾因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受有罪判決。調協是給誠實債務人的條件交換機會,不是每個破產人都享有的權利;只要落入任一款,就只能走清算程序。

深度解讀

破產法給債務人留了一條叫「調協」的逃生路,但這條路不是每個人都能走。本條明文列出三種人,連門票都拿不到:第一種是人跑了找不到(所在不明),第二種是正在被告詐欺破產(訴訟還在跑),第三種是已經被判過詐欺和解或詐欺破產有罪。法律的邏輯很直接:調協是國家給「願意誠實面對債務的人」的優惠,不是給「想脫產又想免責」的人。如果你連法庭都不出席、或者過去就有作假紀錄、或者眼前的詐欺官司還沒打完,你的可信度連最低門檻都過不了。你以為破產還可以喬條件,但你過去做的每一件事、現在的每一個態度,都在決定這扇門對你開不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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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31 條規定:「破產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調協計劃: 一、所在不明者。 二、詐欺破產尚在訴訟進行中者。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