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30 條(調協計劃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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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協計劃,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清償之成數。 二、清償之期限。 三、有可供之擔保者,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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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30 條規定,調協計劃應載明清償之成數、清償之期限,以及如有可供擔保者其擔保,三項要件缺一,法院不予審查。
Q · 破產後想提調協計劃,內容要寫什麼?
要寫明清償成數、期限、擔保三項,缺一不可
依破產法第 130 條,調協計劃必須載明三項事項:一、清償之成數(打算還幾成,例如二成、三成);二、清償之期限(多久內還完);三、如果有可供之擔保(保人或擔保物),列出其擔保。三項是計劃的法定格式要件,少寫任一項,法院連審查都不會進行。實務上「擔保」一欄是否填得實在,往往決定債權人會議是否買單。
深度解讀
你欠了一屁股債走到破產這步,多數人以為故事就是「財產被分光、人生重來」。但破產法藏著一個逃生艙:調協計劃。在財團還沒分配認可之前,你可以主動提出一份「我打算還多少、什麼時候還、有什麼擔保」的方案,交給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剩下的債務免除,你不用被清算到底。這條規定的就是這份方案必須寫清楚的三件事:成數(百分之幾,二成、三成都行)、期限(多久還完)、擔保(如果有人願意當保人或拿房子出來擔保,列出來)。三件事缺一不可,少寫一項,法院連審查都不會審查。對你來說,這不是程序問題,是你能不能保住一條生路的關鍵:寫得有誠意有可行性,債權人可能買單;寫得太離譜(清償一成、分十年還),債權人會直接否決,你就只剩下被清算這條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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