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30 條(調協計劃之內容)
調協計劃,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清償之成數。 二、清償之期限。 三、有可供之擔保者,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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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30 條規定,調協計劃應載明清償之成數、清償之期限,以及如有可供擔保者其擔保,三項要件缺一,法院不予審查。
Q · 破產後想提調協計劃,內容要寫什麼?
依破產法第 130 條,調協計劃必須載明三項事項:一、清償之成數(打算還幾成,例如二成、三成);二、清償之期限(多久內還完);三、如果有可供之擔保(保人或擔保物),列出其擔保。三項是計劃的法定格式要件,少寫任一項,法院連審查都不會進行。實務上「擔保」一欄是否填得實在,往往決定債權人會議是否買單。
白話解讀
你欠了一屁股債走到破產這步,多數人以為故事就是「財產被分光、人生重來」。但破產法藏著一個逃生艙:調協計劃。在財團還沒分配認可之前,你可以主動提出一份「我打算還多少、什麼時候還、有什麼擔保」的方案,交給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剩下的債務免除,你不用被清算到底。這條規定的就是這份方案必須寫清楚的三件事:成數(百分之幾,二成、三成都行)、期限(多久還完)、擔保(如果有人願意當保人或拿房子出來擔保,列出來)。三件事缺一不可,少寫一項,法院連審查都不會審查。對你來說,這不是程序問題,是你能不能保住一條生路的關鍵:寫得有誠意有可行性,債權人可能買單;寫得太離譜(清償一成、分十年還),債權人會直接否決,你就只剩下被清算這條路。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30 條為調協計劃的法定記載事項規範,要求破產人提出的調協計劃必須載明清償成數、清償期限及可供之擔保三項內容,作為債權人會議審查「接受調協」或「進行清算」何者較有利的判斷基礎,是破產制度在重生主義與清算主義之間的折衷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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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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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130 條規定調協計劃要寫什麼?▾
清償成數、清償期限、可供之擔保三項,缺一法院不審查。
Q2調協計劃可以什麼時候提出?▾
破產財團分配認可前(破產法 §129),錯過即不得再提。
Q3調協計劃一定要有擔保嗎?▾
法律寫「有可供之擔保者」,非強制,但無擔保的低成數方案幾乎都被否決。
Q4清償成數可以低到一成嗎?▾
法律未設下限,但要債權人會議多數決通過(§123),太低會被否決。
Q5調協計劃通過後剩下的債務還要還嗎?▾
經法院認可後,未受清償部分債權人不得再追討,但詐欺破產可撤銷。
Q6調協和清算有什麼差別?▾
調協是談條件部分清償保住資產,清算是財產全部變價分配。
Q7調協計劃由誰審查?▾
破產管理人審查後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132)。
Q8對調協決議不服可以怎麼辦?▾
依破產法 §133,在法院認可前提出異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osition | liquidation |
|---|---|---|
| 結果 | 部分清償,剩餘債務免除,保住部分資產 | 財產全部變價分配,可能清算到底 |
| 時間 | 可能數月內結案拿到清償 | 清算程序常拖一至兩年 |
| 主動權 | 破產人主動提案、談條件 | 由破產管理人主導變價分配 |
| 債權人受償 | 依約定成數,通常須高於預估清算分配率 | 依財團變價後實際比例分配 |
| 前提要件 | 需三要件齊全 + 債權人會議多數決 + 法院認可 | 破產宣告後即依法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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