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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30 條(調協計劃之內容)

調協計劃,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清償之成數。 二、清償之期限。 三、有可供之擔保者,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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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30 條規定,調協計劃應載明清償之成數、清償之期限,以及如有可供擔保者其擔保,三項要件缺一,法院不予審查。

Q · 破產後想提調協計劃,內容要寫什麼?

依破產法第 130 條,調協計劃必須載明三項事項:一、清償之成數(打算還幾成,例如二成、三成);二、清償之期限(多久內還完);三、如果有可供之擔保(保人或擔保物),列出其擔保。三項是計劃的法定格式要件,少寫任一項,法院連審查都不會進行。實務上「擔保」一欄是否填得實在,往往決定債權人會議是否買單。

白話解讀

你欠了一屁股債走到破產這步,多數人以為故事就是「財產被分光、人生重來」。但破產法藏著一個逃生艙:調協計劃。在財團還沒分配認可之前,你可以主動提出一份「我打算還多少、什麼時候還、有什麼擔保」的方案,交給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了,剩下的債務免除,你不用被清算到底。這條規定的就是這份方案必須寫清楚的三件事:成數(百分之幾,二成、三成都行)、期限(多久還完)、擔保(如果有人願意當保人或拿房子出來擔保,列出來)。三件事缺一不可,少寫一項,法院連審查都不會審查。對你來說,這不是程序問題,是你能不能保住一條生路的關鍵:寫得有誠意有可行性,債權人可能買單;寫得太離譜(清償一成、分十年還),債權人會直接否決,你就只剩下被清算這條路。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30 條為調協計劃的法定記載事項規範,要求破產人提出的調協計劃必須載明清償成數、清償期限及可供之擔保三項內容,作為債權人會議審查「接受調協」或「進行清算」何者較有利的判斷基礎,是破產制度在重生主義與清算主義之間的折衷支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預估清算分配率(%)調協清償成數(%)調協清償期限(月)是否提供擔保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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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之後我真的還有翻身機會嗎?

有,但時間窗口很短。破產法第 129 條規定,破產人在破產財團分配未認可前可以提出調協計劃,第 130 條要求計劃載明清償成數、期限、擔保三項。只要債權人會議通過、法院認可,剩下的債務免除。實務關鍵不在計劃書寫得多漂亮,而在你有沒有第三方擔保。

Q2我可以提出「清償一成、分十年還清」這種寬鬆的調協嗎?

法律沒規定最低成數,但債權人會議要多數決通過(破產法第 123 條),條件太離譜會直接被否決。實務上常見成數是兩成到五成、期限一到三年。先打聽財團清算後預估能分多少,你的調協成數至少要高於這個數,債權人才有動機點頭。

Q3調協計劃通過後,剩下的債務真的就不用還了嗎?

通過並經法院認可後,未受清償部分的請求權,債權人不能再追討。但如果後來被發現有詐欺破產或隱匿財產,調協可以被撤銷。調協不是賴帳的免死金牌,乖乖履行才是真正脫身的方式。

Q4破產法第 130 條規定調協計劃要寫什麼?

清償成數、清償期限、可供之擔保三項,是法定記載事項,缺一法院不審查。

Q5什麼是破產調協?

破產人在財團分配認可前,主動向債權人會議提出部分清償以換取剩餘債務免除的協商制度。

Q6調協計劃的三要件差在哪?

成數定還幾成(保債權人最低受償)、期限定還多久(約束履行壓力)、擔保是違約兜底(說服王牌)。

Q7調協和消債條例更生差在哪?

兩者都是清算前先談條件,思路相同;負債達消費者級別走消債條例更生,企業/個人較大破產走破產法調協。

Q8破產調協計劃怎麼提?

把握財團分配認可前 → 盤點清償資源與擔保 → 依 §130 寫三要件 → 交破產管理人審查 → 提債權人會議表決。

Q9調協清償成數怎麼算才會過?

先打聽財團清算後預估分配率,調協成數至少要高於它,再加上提早拿到的時間價值,債權人才有動機點頭。

Q10提調協要準備哪些成本與材料?

擔保人或擔保物、未來收入預估、清償資金來源證明;核心成本是找到願意背書的第三方擔保。

Q11怎麼證明調協計劃可行讓債權人相信?

提供第三方擔保的清償能力證明、擔保物無重複設定證明、具體還款金流規劃。

Q12調協 vs 清算哪個對債務人有利?

調協可保住部分資產、較快結案,但需多數決通過;清算財產全部變價,但不需談判。看你有無擔保與資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ositionliquidation
結果部分清償,剩餘債務免除,保住部分資產財產全部變價分配,可能清算到底
時間可能數月內結案拿到清償清算程序常拖一至兩年
主動權破產人主動提案、談條件由破產管理人主導變價分配
債權人受償依約定成數,通常須高於預估清算分配率依財團變價後實際比例分配
前提要件需三要件齊全 + 債權人會議多數決 + 法院認可破產宣告後即依法進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再生法 第154条(再生計画の条項)※旧・和議法の強制和議に相当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193조(회생계획의 내용)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95条(和解协议草案)
🇩🇪 德國InsO § 219 / § 221(Gliederung und Gestaltung des Insolvenzplan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26-1 et s.(contenu du plan de sauvegarde / redressement)
🇺🇸 美國11 U.S.C. § 1123(Contents of plan, Chapter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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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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