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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7 條(聲請和解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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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七條是指當一個人欠下很多債務,無法償還時,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和解。在申請和解時,必須提供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和債務人清冊,並且要提供和解方案和清償辦法的擔保。 舉個例子,小明欠下了很多債務,無法償還。他決定向法院申請破產和解,並提供了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和債務人清冊,以及和解方案和清償辦法的擔保。法院審核後,同意小明的和解方案,讓他可以按照清償辦法逐漸還清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