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7 條(聲請和解之程序)
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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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7 條規定聲請和解須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和解方案及履行擔保四項文件。
Q · 聲請破產和解要準備哪些文件?
依破產法第 7 條,債務人聲請和解時須一併提出四項文件:(1)財產狀況說明書,攤開所有資產與負債;(2)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列出欠誰、誰欠你;(3)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寫明清償比例與時程;(4)履行清償辦法之擔保。前三項是攤開帳本,第四項擔保才是真正門檻,文件不齊法院會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第 10 條駁回。
白話解讀
和解聲請不是寫一封信給法院就算數。這條告訴你:要讓法院認真受理你的案子,你必須一次拿出四項東西:(1)財產狀況說明書(你有什麼、值多少、欠了什麼,全部攤開)(2)債權人和債務人清冊(你欠誰、欠多少、誰欠你)(3)和解方案(你打算怎麼還、還多少、分幾年)(4)履行擔保(你怎麼證明這個方案不會跳票)。前三項是攤開帳本,第四項才是真正的考驗。沒有實質擔保的和解方案,債權人為什麼要相信你?法院為什麼要認可?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和解聲請在第一關就死掉,不是法律不通,是拿不出能說服法院的擔保。這條看似只是文件清單,實際上是一道隱形的「資產門檻」,沒有資產的債務人根本擠不進來。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7 條為聲請和解之程序要件規範,要求債務人於聲請時一併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以及履行清償辦法之擔保等四項文件。其中「履行擔保」構成實質資產門檻,使無資產之純無產債務人難以進入和解程序,該部分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程序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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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破產和解要準備什麼文件?▾
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和解方案、履行擔保,共四項缺一不可。
Q2財產狀況說明書要寫什麼?▾
所有資產、負債、價值全部攤開,主動揭露包括可能有爭議的資產較有利。
Q3債權人清冊可以漏列嗎?▾
不行,含未到期、有爭議的都要列,故意隱匿構成第 10 條第 4 款駁回事由。
Q4履行擔保不夠會怎樣?▾
擔保是和解方案可信度依據,不足法院難認可,這是多數聲請陣亡的關卡。
Q5文件不齊全會被駁回嗎?▾
法院會先限期補正(通常一至兩週),逾期未補正才依第 10 條第 1 款駁回。
Q6和解方案怎麼寫才會被接受?▾
寫明清償比例、明確時程、具體擔保,最好附會計師財務模擬,避免空頭承諾。
Q7沒有資產的人能聲請和解嗎?▾
實質很難,因擔保要求等同資產門檻,純無產債務人改走消債條例更生程序。
Q8破產和解和消債更生差在哪?▾
破產法和解需履行擔保偏向有資產者,消債條例更生為個人薄資產者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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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破產法和解 | 破產清算 | 消債條例更生 |
|---|---|---|---|
| 適用對象 | 有一定資產、能提供履行擔保的債務人 | 資不抵債、無法和解或和解不成的債務人 | 5 年內無經營業務之個人或薄資產者 |
| 擔保要求 | 必須提供履行清償辦法之擔保(第 7 條) | 無,直接清算分配剩餘財產 | 無須擔保,依收入訂更生方案 |
| 文件門檻 | 四項文件含擔保,門檻最高 | 財產目錄與債權人清冊 | 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第 4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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