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產品升級計畫
法律人の許願池
顧客訪談大募集
教學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第 二 章 和解
>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
破產法
第 7 條
(聲請和解之程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
聲請
和解
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
、
債務人
清冊,並附具所擬與
債權人
和解
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
擔保
。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和解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商會之和解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破產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破產債權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債權人會議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調協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開新分頁
第 七 節 復權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開新分頁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破產法第七條是指當一個人欠下很多債務,無法償還時,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和解。在申請和解時,必須提供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和債務人清冊,並且要提供和解方案和清償辦法的擔保。 舉個例子,小明欠下了很多債務,無法償還。他決定向法院申請破產和解,並提供了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和債務人清冊,以及和解方案和清償辦法的擔保。法院審核後,同意小明的和解方案,讓他可以按照清償辦法逐漸還清債務。
問題回報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