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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19監督人之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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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一、隱匿簿冊、文件或財產或虛報債務。 二、拒絕答復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詢問,或為虛偽之陳述。 三、不受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制止,於業務之管理,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9條規定債務人於和解程序中有隱匿財產、對監督人虛偽陳述、或不聽制止損害債權人三款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Q · 和解期間說錯話或藏財產會怎樣?

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可能被轉入破產

依破產法第19條,債務人在和解程序中只要踩到三條紅線之一——隱匿簿冊文件財產或虛報債務、對監督人拒答或虛偽陳述、不聽制止而為損害債權人的行為——監督人就「應即」報告法院。報告後依第20條,法院傳訊債務人,說不出正當理由或不到場,即直接宣告破產。本條沒有警告緩衝期。

白話解讀

和解程序對債務人來說,看似是一條保命繩,其實是一條鋼索,下面有保護網但上面要走得正。本條列出三條紅線: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拒答或假答監督方的詢問、不聽制止繼續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一旦觸線,監督人就有義務(不是「可以」而是「應即」)報告法院。報告之後會發生什麼?看下一條(第20條):法院傳訊你,你說不出正當理由或乾脆不到場,法院就直接宣告你破產。和解原本是「比破產輕的程序」,但走錯這三步,反而會被快速踢進破產。換句話說,這條和下一條是和解程序的死刑判決機制:你想保留體面,就要在這條規定的範圍裡走。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9條為和解程序中的監督人報告義務規範,列舉債務人三款違反程序誠信的法定事由(隱匿或虛報、拒答或虛偽陳述、不聽制止損害債權人),一旦觸發,監督人即負有「應即報告法院」的法定義務,是和解程序轉向破產程序的啟動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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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督人怎麼發現我有沒有隱匿財產?

監督輔助人依破產法第18條負責保管流動資產、調查財產,加上債務人應提出財產清冊,監督人會比對銀行往來紀錄、稅務申報、不動產登記、車輛登記、股權持有等公開資訊。實務上隱匿很難不被發現,因為現代金融軌跡留下太多痕跡。內行人提示:與其想辦法隱匿不如主動完整揭露,主動揭露的態度會影響法院對和解方案的審查傾向。

Q2我不是故意虛報債務,是真的記錯帳,會怎樣?

本條第一款用「虛報債務」這個詞,實務上通常要證明有故意才會構成觸發事由。如果是會計記錯、紀錄遺漏,及時主動更正並向監督人說明,原則上不會被報告。內行人提示:發現過去帳冊有誤的第一時間主動告知監督人並提供更正後資料,這個動作本身就是無欺詐意圖的最好證明。

Q3監督人報告之後我馬上被宣告破產嗎?

不是馬上。依破產法第20條,法院接到報告後要先傳訊你,給你說明機會。能說明正當理由就不會被宣告破產,無法說明或不到場才宣告。內行人提示:收到法院傳訊和解相關事項務必到場並備好詳細書面說明,書面說明的完整度與可信度直接決定法官裁定方向。

Q4破產法第19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和解程序中監督人的報告義務:債務人犯三款情事之一,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是和解轉破產的啟動條款。

Q5三款情事差在哪?

第一款重財產與債務不實揭露、第二款重對監督人拒答或說謊、第三款重不聽制止損害債權人,三種違規類型與舉證重點不同。

Q6什麼叫對監督人虛偽陳述?

對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的詢問為與事實不符的回答,或拒絕答復,都落入第二款的觸發事由。

Q7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是誰?

由法院於許可和解時選任,監督人對法院負報告義務,監督輔助人依第18條保管流動資產與調查財產。

Q8債權人發現債務人違規怎麼處理?

蒐證 → 書面陳報監督人並援引本條 → 要求其應即報告法院 → 預備破產程序債權申報。

Q9和解轉破產要多久?

本條規定監督人應即報告,沒有具體日數;報告後法院傳訊也無固定期限,但實務上發現後通常數日內即報告。

Q10被報告後該準備什麼?

務必到場法院傳訊並備好詳細書面說明與正當理由佐證,書面完整度直接決定裁定方向。

Q11怎麼證明債務人隱匿財產?

比對財產清冊、銀行往來、稅務申報、不動產與股權登記,找出脫產或空殼負債軌跡。

Q12和解 vs 破產對債權人哪個有利?

視財產狀況而定,破產集中清算的清償比例有時高於偏低的和解方案,轉破產不必然對債權人不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違規類型核心要件舉證重點
第一款隱匿簿冊文件財產或虛報債務財產或債務的不實揭露財產軌跡比對、債務真實性查核
第二款拒答或虛偽陳述對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不實或拒絕回應詢問紀錄與陳述前後矛盾
第三款不聽制止損害債權人經制止仍為損害債權人利益之業務行為制止通知與後續行為對照

違規類型

第一款
隱匿簿冊文件財產或虛報債務
第二款
拒答或虛偽陳述
第三款
不聽制止損害債權人

核心要件

第一款
財產或債務的不實揭露
第二款
對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不實或拒絕回應
第三款
經制止仍為損害債權人利益之業務行為

舉證重點

第一款
財產軌跡比對、債務真實性查核
第二款
詢問紀錄與陳述前後矛盾
第三款
制止通知與後續行為對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再生法(監督委員の裁判所への報告義務)・破産法(債務人の説明義務)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債務者回生法 — 관리인·감독 보고 및 채무자 의무)
中國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向法院報告義務、債務人說明義務)
德國InsO § 274 Abs. 3(Sachwalter 對債權人不利時通知法院)、§§ 97-98(債務人協力與資訊義務)
法國Code de commerce(procédure de sauvegarde — mandataire judiciaire 向法院報告、art. L. 631-15 轉換為清算)
美國11 U.S.C. § 1112(b)(conversion or dismissal for cause)、§ 521(debtor's du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債務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一、隱匿簿冊、文件或財產或虛報債務。   二、拒絕答復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詢問或為虛偽之陳述。   三、不受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制止,於業務之管理,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0240621 制定)

債務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一、隱匿簿冊、文件或財產或虛報債務。   二、拒絕答復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詢問或為虛偽之陳述。   三、不受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制止,於業務之管理,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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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9 條規定:「債務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一、隱匿簿冊、文件或財產或虛報債務。 二、拒絕答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