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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9 條(監督人之報告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一、隱匿簿冊、文件或財產或虛報債務。 二、拒絕答復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詢問,或為虛偽之陳述。 三、不受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制止,於業務之管理,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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