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9 條(監督人之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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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一、隱匿簿冊、文件或財產或虛報債務。 二、拒絕答復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詢問,或為虛偽之陳述。 三、不受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制止,於業務之管理,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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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9條規定債務人於和解程序中有隱匿財產、對監督人虛偽陳述、或不聽制止損害債權人三款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Q · 和解期間說錯話或藏財產會怎樣?
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可能被轉入破產
依破產法第19條,債務人在和解程序中只要踩到三條紅線之一——隱匿簿冊文件財產或虛報債務、對監督人拒答或虛偽陳述、不聽制止而為損害債權人的行為——監督人就「應即」報告法院。報告後依第20條,法院傳訊債務人,說不出正當理由或不到場,即直接宣告破產。本條沒有警告緩衝期。
深度解讀
和解程序對債務人來說,看似是一條保命繩,其實是一條鋼索,下面有保護網但上面要走得正。本條列出三條紅線: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拒答或假答監督方的詢問、不聽制止繼續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一旦觸線,監督人就有義務(不是「可以」而是「應即」)報告法院。報告之後會發生什麼?看下一條(第20條):法院傳訊你,你說不出正當理由或乾脆不到場,法院就直接宣告你破產。和解原本是「比破產輕的程序」,但走錯這三步,反而會被快速踢進破產。換句話說,這條和下一條是和解程序的死刑判決機制:你想保留體面,就要在這條規定的範圍裡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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