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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 第 19 條(監督人之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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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一、隱匿簿冊、文件或財產或虛報債務。 二、拒絕答復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詢問,或為虛偽之陳述。 三、不受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制止,於業務之管理,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9條規定債務人於和解程序中有隱匿財產、對監督人虛偽陳述、或不聽制止損害債權人三款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Q · 和解期間說錯話或藏財產會怎樣?

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可能被轉入破產

依破產法第19條,債務人在和解程序中只要踩到三條紅線之一——隱匿簿冊文件財產或虛報債務、對監督人拒答或虛偽陳述、不聽制止而為損害債權人的行為——監督人就「應即」報告法院。報告後依第20條,法院傳訊債務人,說不出正當理由或不到場,即直接宣告破產。本條沒有警告緩衝期。

深度解讀

和解程序對債務人來說,看似是一條保命繩,其實是一條鋼索,下面有保護網但上面要走得正。本條列出三條紅線: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拒答或假答監督方的詢問、不聽制止繼續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一旦觸線,監督人就有義務(不是「可以」而是「應即」)報告法院。報告之後會發生什麼?看下一條(第20條):法院傳訊你,你說不出正當理由或乾脆不到場,法院就直接宣告你破產。和解原本是「比破產輕的程序」,但走錯這三步,反而會被快速踢進破產。換句話說,這條和下一條是和解程序的死刑判決機制:你想保留體面,就要在這條規定的範圍裡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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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9 條規定:「債務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一、隱匿簿冊、文件或財產或虛報債務。 二、拒絕答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