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9 條(監督人之報告義務)
債務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一、隱匿簿冊、文件或財產或虛報債務。 二、拒絕答復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詢問,或為虛偽之陳述。 三、不受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制止,於業務之管理,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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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9條規定債務人於和解程序中有隱匿財產、對監督人虛偽陳述、或不聽制止損害債權人三款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Q · 和解期間說錯話或藏財產會怎樣?
依破產法第19條,債務人在和解程序中只要踩到三條紅線之一——隱匿簿冊文件財產或虛報債務、對監督人拒答或虛偽陳述、不聽制止而為損害債權人的行為——監督人就「應即」報告法院。報告後依第20條,法院傳訊債務人,說不出正當理由或不到場,即直接宣告破產。本條沒有警告緩衝期。
白話解讀
和解程序對債務人來說,看似是一條保命繩,其實是一條鋼索,下面有保護網但上面要走得正。本條列出三條紅線: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拒答或假答監督方的詢問、不聽制止繼續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一旦觸線,監督人就有義務(不是「可以」而是「應即」)報告法院。報告之後會發生什麼?看下一條(第20條):法院傳訊你,你說不出正當理由或乾脆不到場,法院就直接宣告你破產。和解原本是「比破產輕的程序」,但走錯這三步,反而會被快速踢進破產。換句話說,這條和下一條是和解程序的死刑判決機制:你想保留體面,就要在這條規定的範圍裡走。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9條為和解程序中的監督人報告義務規範,列舉債務人三款違反程序誠信的法定事由(隱匿或虛報、拒答或虛偽陳述、不聽制止損害債權人),一旦觸發,監督人即負有「應即報告法院」的法定義務,是和解程序轉向破產程序的啟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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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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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19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和解程序中監督人的報告義務,債務人犯三款情事之一就要報告法院。
Q2監督人怎麼發現債務人隱匿財產?▾
比對財產清冊、銀行往來、稅務申報、不動產與股權登記等公開軌跡。
Q3三款情事是哪三款?▾
隱匿或虛報債務、拒答或虛偽陳述、不聽制止損害債權人利益。
Q4監督人報告後會馬上破產嗎?▾
不會。依第20條法院先傳訊,說不出正當理由或不到場才宣告破產。
Q5記錯帳算不算虛報債務?▾
通常須有故意才構成,及時主動更正並說明原則上不會被報告。
Q6債權人發現債務人違規可以做什麼?▾
書面陳報監督人並援引本條要求其應即報告法院。
Q7監督人可以先警告幾次嗎?▾
不行。本條是「應即報告」,三款任一觸發即無緩衝期。
Q8和解轉破產對債權人是好是壞?▾
不一定壞,破產集中清算的清償比例有時高於偏低的和解方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別 | 違規類型 | 核心要件 | 舉證重點 |
|---|---|---|---|
| 第一款 | 隱匿簿冊文件財產或虛報債務 | 財產或債務的不實揭露 | 財產軌跡比對、債務真實性查核 |
| 第二款 | 拒答或虛偽陳述 | 對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不實或拒絕回應 | 詢問紀錄與陳述前後矛盾 |
| 第三款 | 不聽制止損害債權人 | 經制止仍為損害債權人利益之業務行為 | 制止通知與後續行為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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