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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9 條(監督人之報告義務)

債務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一、隱匿簿冊、文件或財產或虛報債務。 二、拒絕答復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詢問,或為虛偽之陳述。 三、不受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制止,於業務之管理,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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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19條規定債務人於和解程序中有隱匿財產、對監督人虛偽陳述、或不聽制止損害債權人三款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Q · 和解期間說錯話或藏財產會怎樣?

依破產法第19條,債務人在和解程序中只要踩到三條紅線之一——隱匿簿冊文件財產或虛報債務、對監督人拒答或虛偽陳述、不聽制止而為損害債權人的行為——監督人就「應即」報告法院。報告後依第20條,法院傳訊債務人,說不出正當理由或不到場,即直接宣告破產。本條沒有警告緩衝期。

白話解讀

和解程序對債務人來說,看似是一條保命繩,其實是一條鋼索,下面有保護網但上面要走得正。本條列出三條紅線: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拒答或假答監督方的詢問、不聽制止繼續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一旦觸線,監督人就有義務(不是「可以」而是「應即」)報告法院。報告之後會發生什麼?看下一條(第20條):法院傳訊你,你說不出正當理由或乾脆不到場,法院就直接宣告你破產。和解原本是「比破產輕的程序」,但走錯這三步,反而會被快速踢進破產。換句話說,這條和下一條是和解程序的死刑判決機制:你想保留體面,就要在這條規定的範圍裡走。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19條為和解程序中的監督人報告義務規範,列舉債務人三款違反程序誠信的法定事由(隱匿或虛報、拒答或虛偽陳述、不聽制止損害債權人),一旦觸發,監督人即負有「應即報告法院」的法定義務,是和解程序轉向破產程序的啟動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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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19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和解程序中監督人的報告義務,債務人犯三款情事之一就要報告法院。

Q2監督人怎麼發現債務人隱匿財產?

比對財產清冊、銀行往來、稅務申報、不動產與股權登記等公開軌跡。

Q3三款情事是哪三款?

隱匿或虛報債務、拒答或虛偽陳述、不聽制止損害債權人利益。

Q4監督人報告後會馬上破產嗎?

不會。依第20條法院先傳訊,說不出正當理由或不到場才宣告破產。

Q5記錯帳算不算虛報債務?

通常須有故意才構成,及時主動更正並說明原則上不會被報告。

Q6債權人發現債務人違規可以做什麼?

書面陳報監督人並援引本條要求其應即報告法院。

Q7監督人可以先警告幾次嗎?

不行。本條是「應即報告」,三款任一觸發即無緩衝期。

Q8和解轉破產對債權人是好是壞?

不一定壞,破產集中清算的清償比例有時高於偏低的和解方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違規類型核心要件舉證重點
第一款隱匿簿冊文件財產或虛報債務財產或債務的不實揭露財產軌跡比對、債務真實性查核
第二款拒答或虛偽陳述對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不實或拒絕回應詢問紀錄與陳述前後矛盾
第三款不聽制止損害債權人經制止仍為損害債權人利益之業務行為制止通知與後續行為對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再生法(監督委員の裁判所への報告義務)・破産法(債務人の説明義務)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債務者回生法 — 관리인·감독 보고 및 채무자 의무)
🇨🇳 中國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向法院報告義務、債務人說明義務)
🇩🇪 德國InsO § 274 Abs. 3(Sachwalter 對債權人不利時通知法院)、§§ 97-98(債務人協力與資訊義務)
🇫🇷 法國Code de commerce(procédure de sauvegarde — mandataire judiciaire 向法院報告、art. L. 631-15 轉換為清算)
🇺🇸 美國11 U.S.C. § 1112(b)(conversion or dismissal for cause)、§ 521(debtor's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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