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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9 條(監督人之報告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一、隱匿簿冊、文件或財產或虛報債務。 二、拒絕答復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詢問,或為虛偽之陳述。 三、不受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制止,於業務之管理,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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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破產法第19條規定,如果債務人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監督人必須立即向法院報告:一、隱藏帳簿、文件或財產,或者虛報債務;二、拒絕回答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陳述;三、不聽從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的制止,對業務進行管理,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隱藏了一些財產,或者虛報了債務,監督人必須立即向法院報告這個情況。如果債務人拒絕回答監督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陳述,監督人也必須向法院報告。如果債務人在業務管理中做出了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監督人也必須向法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