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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 條(和解與破產之原因)

  1. 1.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2. 2.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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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依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只要債務人停止支付,法律即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Q · 公司還沒倒,但快付不出錢了,法律上算「不能清償」嗎?

依破產法第 1 條,債務清理有兩條法定路徑:一是「和解」,債務人在受破產宣告前與債權人協商打折分期,談成後仍可繼續營業;二是「破產」,將全部財產變價後按比例分配給所有債權人。第 2 項是關鍵:只要債務人「停止支付」,即被推定為「不能清償」,舉證責任因此倒置——債權人無須證明債務人真的無力清償,反而是債務人須舉證自己「有能力清償卻另有正當原因未付」。因此越早啟動評估,越能保留走和解的主動權。

白話解讀

你以為「破產」是公司倒閉才會發生的事?不是。破產法第 1 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沒搞清楚的事:法律上有兩條路可以走,不是只有「破產」這一條死路。第一條叫和解,債務人在還沒被宣告破產前,跟債權人坐下來談打折還款的方案,談成了你還能繼續做生意、繼續過日子;第二條才是破產,把所有財產攤開來變賣,按比例分給所有債權人。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只要你「停止支付」,法律就直接推定你「不能清償」,這不是你說了算,是法律幫對方省下舉證麻煩的設計。所以當你卡現金流的時候,你晚一天面對都是在累積對方對你聲請破產的籌碼。看清這條的人會主動走和解,看不清的人被動被宣告破產。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 條為整部破產法的入口規範,揭示債務清理的兩種法定途徑——和解與破產,並於第 2 項建立「停止支付推定不能清償」的舉證轉換機制,是判斷債務人是否進入債務清理程序的總開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公司還沒倒,但快撐不下去,現在去聲請和解會不會把自己玩死?

正好相反。和解的前提是「不能清償」,但你還在運營,這時候談判籌碼最多。和解成立後可以打折分期還款,公司繼續運營;等到真的被宣告破產,全部財產被凍結變賣才是徹底完蛋。內行人提示:上市櫃或大型企業的「重整」是另一條路(公司法第 282 條),破產法的和解主要供個人與中小型企業使用,選哪條路要看公司型態。

Q2對方欠我錢欠了半年,我能直接聲請對他破產嗎?

可以,但要看條件。你需要證明他不能清償或停止支付,且債權真實存在。實務上單一債權人聲請破產法院會審慎審查,因為程序影響全體債權人。若對方已跳票、停發薪水、停付多筆債務,第二項的推定會幫你大忙。內行人提示:聲請破產不是討債最快的方法,而是「對方完全沒錢時讓你拿回該拿比例」的方法;對方還有現金流時,強制執行通常更有效率。

Q3我個人卡債一兩百萬還不出來,能聲請破產嗎?

理論上可以,但你的情況更適合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那是 2008 年特別為個人債務設計的法律,比破產法溫和很多,包含前置協商、更生、清算三階段。破產法的和解與破產主要設計給營業人與企業,個人走破產法的成本與門檻都偏高。內行人提示:去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消債條例,免費而專業,比直接走破產法划算太多。

Q4破產法第 1 條是什麼?

整部破產法的入口,規範和解與破產兩條債務清理途徑,並建立停止支付推定不能清償的機制。

Q5和解跟破產差在哪?

和解在受宣告前協商打折分期、可續營業;破產把全部財產變價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營業終止。

Q6什麼叫「停止支付」?

對已屆期債務一般性、持續性地不為支付,例如跳票、停發薪水、停付多筆債務。

Q7「不能清償」跟「停止支付」差在哪?

不能清償是欠缺清償能力的實質狀態;停止支付是客觀外觀事實,一旦發生即推定為不能清償。

Q8公司快付不出錢,怎麼處理?

盤點資產負債 → 在被聲請破產前評估主動聲請和解(§6)→ 選定途徑 → 向管轄法院聲請。

Q9債權人怎麼聲請對方破產?

蒐集對方停止支付證據(跳票、停薪、停付)→ 確認債權真實 → 向債務人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法院聲請。

Q10和解或破產要花多少錢?

聲請費依程序與財產規模而定,律師費另計;個人走消債條例可洽法扶基金會免費諮詢。

Q11怎麼證明對方停止支付?

跳票紀錄、退票理由單、薪資未發證明、多筆債務催收紀錄,皆可觸發第 2 項推定。

Q12破產法 vs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哪個適合個人?

個人卡債優先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更生、清算三階段,門檻較低);破產法主要供營業人與企業使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和解破產
啟動時點受破產宣告前主動聲請不能清償時由當事人或債權人聲請、法院宣告
對營業的影響成立後可繼續營業財產全面凍結變價,營業終止
債權人受償依協商之打折分期方案全部財產變價後按比例分配
主導權債務人保留較大談判空間由法院與破產管理人主導
適用對象仍有資產可談的營業人已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第15条(支払不能・支払停止の推定)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05조(파산선고의 원인—지급불능)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2条(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德國InsO § 17(Zahlungsunfähigkeit—Zahlungseinstellung als Vermut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31-1 et L640-1(cessation des paiements)
🇺🇸 美國11 U.S.C. § 303 + § 101(32)(involuntary case / insolv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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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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