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 條(和解與破產之原因)
- 1.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 2.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依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只要債務人停止支付,法律即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Q · 公司還沒倒,但快付不出錢了,法律上算「不能清償」嗎?
依破產法第 1 條,債務清理有兩條法定路徑:一是「和解」,債務人在受破產宣告前與債權人協商打折分期,談成後仍可繼續營業;二是「破產」,將全部財產變價後按比例分配給所有債權人。第 2 項是關鍵:只要債務人「停止支付」,即被推定為「不能清償」,舉證責任因此倒置——債權人無須證明債務人真的無力清償,反而是債務人須舉證自己「有能力清償卻另有正當原因未付」。因此越早啟動評估,越能保留走和解的主動權。
白話解讀
你以為「破產」是公司倒閉才會發生的事?不是。破產法第 1 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沒搞清楚的事:法律上有兩條路可以走,不是只有「破產」這一條死路。第一條叫和解,債務人在還沒被宣告破產前,跟債權人坐下來談打折還款的方案,談成了你還能繼續做生意、繼續過日子;第二條才是破產,把所有財產攤開來變賣,按比例分給所有債權人。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只要你「停止支付」,法律就直接推定你「不能清償」,這不是你說了算,是法律幫對方省下舉證麻煩的設計。所以當你卡現金流的時候,你晚一天面對都是在累積對方對你聲請破產的籌碼。看清這條的人會主動走和解,看不清的人被動被宣告破產。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 條為整部破產法的入口規範,揭示債務清理的兩種法定途徑——和解與破產,並於第 2 項建立「停止支付推定不能清償」的舉證轉換機制,是判斷債務人是否進入債務清理程序的總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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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1 條是什麼?▾
規範債務清理的兩條路徑——和解與破產,並建立停止支付推定不能清償的機制。
Q2和解跟破產差在哪?▾
和解是受破產宣告前協商打折分期、保住營業;破產是把全部財產變價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
Q3什麼叫「不能清償」?▾
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無法支付到期債務;只要停止支付即被推定為不能清償。
Q4什麼叫「停止支付」?▾
對已屆期債務一般性、持續性地不為支付,例如跳票、停發薪水、停付多筆債務。
Q5破產要自己宣布還是法院宣告?▾
必須由法院宣告,當事人或債權人僅得聲請,決定權在法院。
Q6個人卡債還不出來能用破產法嗎?▾
理論上可,但個人更適合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門檻與成本較低。
Q7債權人能聲請對方破產嗎?▾
可以,須有真實債權並證明對方不能清償或停止支付,由法院審酌。
Q8什麼時候該找律師評估?▾
現金流斷掉超過兩個月就應啟動評估,越早越能保留和解主動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和解 | 破產 |
|---|---|---|
| 啟動時點 | 受破產宣告前主動聲請 | 不能清償時由當事人或債權人聲請、法院宣告 |
| 對營業的影響 | 成立後可繼續營業 | 財產全面凍結變價,營業終止 |
| 債權人受償 | 依協商之打折分期方案 | 全部財產變價後按比例分配 |
| 主導權 | 債務人保留較大談判空間 | 由法院與破產管理人主導 |
| 適用對象 | 仍有資產可談的營業人 | 已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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