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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1和解與破產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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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2. 2.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依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只要債務人停止支付,法律即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Q · 公司還沒倒,但快付不出錢了,法律上算「不能清償」嗎?

只要停止支付,就被推定為不能清償

依破產法第 1 條,債務清理有兩條法定路徑:一是「和解」,債務人在受破產宣告前與債權人協商打折分期,談成後仍可繼續營業;二是「破產」,將全部財產變價後按比例分配給所有債權人。第 2 項是關鍵:只要債務人「停止支付」,即被推定為「不能清償」,舉證責任因此倒置——債權人無須證明債務人真的無力清償,反而是債務人須舉證自己「有能力清償卻另有正當原因未付」。因此越早啟動評估,越能保留走和解的主動權。

白話解讀

你以為「破產」是公司倒閉才會發生的事?不是。破產法第 1 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沒搞清楚的事:法律上有兩條路可以走,不是只有「破產」這一條死路。第一條叫和解,債務人在還沒被宣告破產前,跟債權人坐下來談打折還款的方案,談成了你還能繼續做生意、繼續過日子;第二條才是破產,把所有財產攤開來變賣,按比例分給所有債權人。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只要你「停止支付」,法律就直接推定你「不能清償」,這不是你說了算,是法律幫對方省下舉證麻煩的設計。所以當你卡現金流的時候,你晚一天面對都是在累積對方對你聲請破產的籌碼。看清這條的人會主動走和解,看不清的人被動被宣告破產。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 條為整部破產法的入口規範,揭示債務清理的兩種法定途徑——和解與破產,並於第 2 項建立「停止支付推定不能清償」的舉證轉換機制,是判斷債務人是否進入債務清理程序的總開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公司還沒倒,但快撐不下去,現在去聲請和解會不會把自己玩死?

正好相反。和解的前提是「不能清償」,但你還在運營,這時候談判籌碼最多。和解成立後可以打折分期還款,公司繼續運營;等到真的被宣告破產,全部財產被凍結變賣才是徹底完蛋。內行人提示:上市櫃或大型企業的「重整」是另一條路(公司法第 282 條),破產法的和解主要供個人與中小型企業使用,選哪條路要看公司型態。

Q2對方欠我錢欠了半年,我能直接聲請對他破產嗎?

可以,但要看條件。你需要證明他不能清償或停止支付,且債權真實存在。實務上單一債權人聲請破產法院會審慎審查,因為程序影響全體債權人。若對方已跳票、停發薪水、停付多筆債務,第二項的推定會幫你大忙。內行人提示:聲請破產不是討債最快的方法,而是「對方完全沒錢時讓你拿回該拿比例」的方法;對方還有現金流時,強制執行通常更有效率。

Q3我個人卡債一兩百萬還不出來,能聲請破產嗎?

理論上可以,但你的情況更適合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那是 2008 年特別為個人債務設計的法律,比破產法溫和很多,包含前置協商、更生、清算三階段。破產法的和解與破產主要設計給營業人與企業,個人走破產法的成本與門檻都偏高。內行人提示:去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諮詢消債條例,免費而專業,比直接走破產法划算太多。

Q4破產法第 1 條是什麼?

整部破產法的入口,規範和解與破產兩條債務清理途徑,並建立停止支付推定不能清償的機制。

Q5和解跟破產差在哪?

和解在受宣告前協商打折分期、可續營業;破產把全部財產變價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營業終止。

Q6什麼叫「停止支付」?

對已屆期債務一般性、持續性地不為支付,例如跳票、停發薪水、停付多筆債務。

Q7「不能清償」跟「停止支付」差在哪?

不能清償是欠缺清償能力的實質狀態;停止支付是客觀外觀事實,一旦發生即推定為不能清償。

Q8公司快付不出錢,怎麼處理?

盤點資產負債 → 在被聲請破產前評估主動聲請和解(§6)→ 選定途徑 → 向管轄法院聲請。

Q9債權人怎麼聲請對方破產?

蒐集對方停止支付證據(跳票、停薪、停付)→ 確認債權真實 → 向債務人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法院聲請。

Q10和解或破產要花多少錢?

聲請費依程序與財產規模而定,律師費另計;個人走消債條例可洽法扶基金會免費諮詢。

Q11怎麼證明對方停止支付?

跳票紀錄、退票理由單、薪資未發證明、多筆債務催收紀錄,皆可觸發第 2 項推定。

Q12破產法 vs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哪個適合個人?

個人卡債優先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更生、清算三階段,門檻較低);破產法主要供營業人與企業使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和解破產
啟動時點受破產宣告前主動聲請不能清償時由當事人或債權人聲請、法院宣告
對營業的影響成立後可繼續營業財產全面凍結變價,營業終止
債權人受償依協商之打折分期方案全部財產變價後按比例分配
主導權債務人保留較大談判空間由法院與破產管理人主導
適用對象仍有資產可談的營業人已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

和解

啟動時點
受破產宣告前主動聲請
對營業的影響
成立後可繼續營業
債權人受償
依協商之打折分期方案
主導權
債務人保留較大談判空間
適用對象
仍有資產可談的營業人

破產

啟動時點
不能清償時由當事人或債權人聲請、法院宣告
對營業的影響
財產全面凍結變價,營業終止
債權人受償
全部財產變價後按比例分配
主導權
由法院與破產管理人主導
適用對象
已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第15条(支払不能・支払停止の推定)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05조(파산선고의 원인—지급불능)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2条(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德國InsO § 17(Zahlungsunfähigkeit—Zahlungseinstellung als Vermut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31-1 et L640-1(cessation des paiements)
美國11 U.S.C. § 303 + § 101(32)(involuntary case / insolvenc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0240621 制定)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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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