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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 條(和解與破產之原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2. 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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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一條的意思是,如果一個人無法還清自己的債務,就必須按照破產法的規定進行和解或破產程序,來清理自己的債務。如果一個人停止支付債務,就會被視為無法還清債務。 舉個例子,小明欠了銀行一筆錢,但是他沒有足夠的錢來還清這筆債務。這時,小明可以按照破產法的規定進行和解或破產程序,來清理自己的債務。如果小明停止支付這筆債務,銀行就可以推定他無法還清債務,並按照破產法的程序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