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 條(和解與破產之原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 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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