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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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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 條
(和解與破產之原因)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
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
和解
或
破產程序
,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
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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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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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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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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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商會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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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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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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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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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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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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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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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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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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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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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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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破產法第一條的意思是,如果一個人無法還清自己的債務,就必須按照破產法的規定進行和解或破產程序,來清理自己的債務。如果一個人停止支付債務,就會被視為無法還清債務。 舉個例子,小明欠了銀行一筆錢,但是他沒有足夠的錢來還清這筆債務。這時,小明可以按照破產法的規定進行和解或破產程序,來清理自己的債務。如果小明停止支付這筆債務,銀行就可以推定他無法還清債務,並按照破產法的程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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