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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1 條(和解與破產之原因)

  1. 1.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
  2. 2.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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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依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只要債務人停止支付,法律即推定其為不能清償。

Q · 公司還沒倒,但快付不出錢了,法律上算「不能清償」嗎?

依破產法第 1 條,債務清理有兩條法定路徑:一是「和解」,債務人在受破產宣告前與債權人協商打折分期,談成後仍可繼續營業;二是「破產」,將全部財產變價後按比例分配給所有債權人。第 2 項是關鍵:只要債務人「停止支付」,即被推定為「不能清償」,舉證責任因此倒置——債權人無須證明債務人真的無力清償,反而是債務人須舉證自己「有能力清償卻另有正當原因未付」。因此越早啟動評估,越能保留走和解的主動權。

白話解讀

你以為「破產」是公司倒閉才會發生的事?不是。破產法第 1 條告訴你一件很多人沒搞清楚的事:法律上有兩條路可以走,不是只有「破產」這一條死路。第一條叫和解,債務人在還沒被宣告破產前,跟債權人坐下來談打折還款的方案,談成了你還能繼續做生意、繼續過日子;第二條才是破產,把所有財產攤開來變賣,按比例分給所有債權人。更關鍵的是第二項:只要你「停止支付」,法律就直接推定你「不能清償」,這不是你說了算,是法律幫對方省下舉證麻煩的設計。所以當你卡現金流的時候,你晚一天面對都是在累積對方對你聲請破產的籌碼。看清這條的人會主動走和解,看不清的人被動被宣告破產。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 條為整部破產法的入口規範,揭示債務清理的兩種法定途徑——和解與破產,並於第 2 項建立「停止支付推定不能清償」的舉證轉換機制,是判斷債務人是否進入債務清理程序的總開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 1 條是什麼?

規範債務清理的兩條路徑——和解與破產,並建立停止支付推定不能清償的機制。

Q2和解跟破產差在哪?

和解是受破產宣告前協商打折分期、保住營業;破產是把全部財產變價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

Q3什麼叫「不能清償」?

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無法支付到期債務;只要停止支付即被推定為不能清償。

Q4什麼叫「停止支付」?

對已屆期債務一般性、持續性地不為支付,例如跳票、停發薪水、停付多筆債務。

Q5破產要自己宣布還是法院宣告?

必須由法院宣告,當事人或債權人僅得聲請,決定權在法院。

Q6個人卡債還不出來能用破產法嗎?

理論上可,但個人更適合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門檻與成本較低。

Q7債權人能聲請對方破產嗎?

可以,須有真實債權並證明對方不能清償或停止支付,由法院審酌。

Q8什麼時候該找律師評估?

現金流斷掉超過兩個月就應啟動評估,越早越能保留和解主動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和解破產
啟動時點受破產宣告前主動聲請不能清償時由當事人或債權人聲請、法院宣告
對營業的影響成立後可繼續營業財產全面凍結變價,營業終止
債權人受償依協商之打折分期方案全部財產變價後按比例分配
主導權債務人保留較大談判空間由法院與破產管理人主導
適用對象仍有資產可談的營業人已無清償能力之債務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第15条(支払不能・支払停止の推定)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05조(파산선고의 원인—지급불능)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2条(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德國InsO § 17(Zahlungsunfähigkeit—Zahlungseinstellung als Vermut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31-1 et L640-1(cessation des paiements)
🇺🇸 美國11 U.S.C. § 303 + § 101(32)(involuntary case / insolvenc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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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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