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95 條(董事之任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司法 第19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
II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Exc「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