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95 條(董事之任期)
- 1.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 2.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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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95 條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得連選連任),逾期不改選者主管機關可限期命改選,屆期當然解任。
Q · 董事任期到了不改選,可以一直做下去嗎?
依公司法第 195 條,董事任期最長三年(得連選連任)。任期屆滿但尚未及改選時,原董事可延任至新董事就任為止。但延任不是永久通行證: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可依職權限期命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不需任何人做任何行為,法律效果自動發生。
白話解讀
董事的位子不是鐵飯碗,最多坐三年就要重新選。但真正讓這條變得有趣的是第二項:任期到了但公司還沒改選怎麼辦?法律說,你可以繼續做,直到新董事選出來為止。聽起來很合理,但這個「延長條款」在實務上被大量濫用。有些公司的大股東故意不召集股東會改選,讓自己的人馬無限期「延任」。90年修法堵住了這個漏洞:主管機關可以限期命令公司改選,期限到了還不選,董事直接「當然解任」,不用任何人做決定,法律效果自動發生。你的名字從那一刻起就不再是董事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95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之核心規範,明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得連選連任),並對任期屆滿後之過渡狀態設計「延任原則 + 主管機關限期改選 + 當然解任」三段式機制,2001 年修法將原本之罰鍰制改為當然解任,從行政罰升級為直接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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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董事任期最長幾年?▾
三年,得連選連任。
Q2董事任期屆滿但公司不改選怎麼辦?▾
原董事延任至改選為止,但主管機關可限期命改選,屆期當然解任。
Q3什麼是『當然解任』?▾
限期屆滿仍不改選時,董事身分自動消滅,無需任何人作出決定。
Q4主管機關是誰?▾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Q5當然解任後能繼續處理公司業務嗎?▾
不能。當然解任後失去董事身分,後續行為效力有重大疑問。
Q6當然解任跟股東會解任差在哪?▾
股東會解任無正當理由可能賠償,當然解任則無賠償問題。
Q7公司章程可以訂董事任期超過三年嗎?▾
不可以,三年是法定上限,超過部分無效。
Q8獨立董事也受 195 條限制嗎?▾
是的,所有董事(含獨董)均受三年任期上限及當然解任機制約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s |
|---|---|
| 請求依據 | { "當然解任(本條)": "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但書", "股東會解任(199 條)": "公司法第 199 條", "法院裁判解任(200 條)": "公司法第 200 條" } |
| 觸發要件 | { "當然解任(本條)": "主管機關限期改選 + 屆期未改選", "股東會解任(199 條)": "股東會特別決議", "法院裁判解任(200 條)": "董事執行業務重大損害或違反法令章程,少數股東訴請" } |
| 賠償風險 | { "當然解任(本條)": "無賠償問題(公司自己造成)", "股東會解任(199 條)": "無正當理由可能須賠償", "法院裁判解任(200 條)": "無賠償問題" } |
| 效力發生時點 | { "當然解任(本條)": "限期屆滿時自動", "股東會解任(199 條)": "決議成立時", "法院裁判解任(200 條)": "判決確定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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