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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95 條(董事之任期)

  1. 1.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2. 2.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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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95 條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得連選連任),逾期不改選者主管機關可限期命改選,屆期當然解任。

Q · 董事任期到了不改選,可以一直做下去嗎?

依公司法第 195 條,董事任期最長三年(得連選連任)。任期屆滿但尚未及改選時,原董事可延任至新董事就任為止。但延任不是永久通行證: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可依職權限期命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不需任何人做任何行為,法律效果自動發生。

白話解讀

董事的位子不是鐵飯碗,最多坐三年就要重新選。但真正讓這條變得有趣的是第二項:任期到了但公司還沒改選怎麼辦?法律說,你可以繼續做,直到新董事選出來為止。聽起來很合理,但這個「延長條款」在實務上被大量濫用。有些公司的大股東故意不召集股東會改選,讓自己的人馬無限期「延任」。90年修法堵住了這個漏洞:主管機關可以限期命令公司改選,期限到了還不選,董事直接「當然解任」,不用任何人做決定,法律效果自動發生。你的名字從那一刻起就不再是董事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195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之核心規範,明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得連選連任),並對任期屆滿後之過渡狀態設計「延任原則 + 主管機關限期改選 + 當然解任」三段式機制,2001 年修法將原本之罰鍰制改為當然解任,從行政罰升級為直接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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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一直不改選董事,股東能怎麼辦?

三條路。第一,向主管機關檢舉要求限期改選,這是最省力的。第二,依公司法第173條,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第三,依公司法第173條之1,持股過半的股東可以不經董事會直接召集股東會。內行人提示:向主管機關檢舉時附上公司登記資料證明任期已滿,主管機關介入的速度會快很多。

Q2董事當然解任後,公司沒人管怎麼辦?

這是立法者刻意製造的壓力。當然解任後公司沒有合法的董事會,無法簽約、無法用印、日常營運可能癱瘓。這種壓力會迫使股東趕快召集股東會選出新董事。如果股東之間僵持不下,法院可以依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公司法第208條之1)暫時管理公司事務。內行人提示:當然解任的效力是「自限期屆滿時」自動發生,不需要任何人做任何行為,也不能透過事後補選來回溯治療。

Q3公司法第 195 條規定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得連選連任),並對任期屆滿後設計『延任 + 主管機關限期改選 + 當然解任』三段式機制。

Q4什麼是延任?

董事任期屆滿但公司尚未及召開改選股東會時,原董事繼續執行職務至新董事就任為止之過渡狀態,是法律設計的緩衝機制。

Q5什麼是『當然解任』?

符合法定要件時,董事身分自動消滅之法律效果,無需任何人作成決定、處分書或公告,自限期屆滿時生效。

Q6延任和連選連任差在哪?

連選連任是經股東會重新選任合法當選;延任是任期屆滿但尚未改選的過渡狀態,權限受限且有時間壓力。

Q7公司一直不改選董事,股東怎麼辦?

三條路:(1) 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檢舉請求限期改選;(2) 依 173 條少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3) 依 173 條之 1 過半數股東逕行召集。

Q8主管機關怎麼發限期改選命令?

經書面審查公司登記資料及檢舉內容後,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對公司發出限期改選命令,載明具體改選期限。

Q9當然解任後公司沒人管怎麼辦?

股東得依 173 / 173 之 1 條召集股東會選新董事;僵持時可聲請法院依 208 條之 1 選任臨時管理人。

Q10向主管機關檢舉要附什麼資料?

公司登記資料(證明任期已屆滿)、股東身分證明、檢舉理由書、相關通訊資料。附資料越完整介入越快。

Q11當然解任 vs 股東會解任差在哪?

當然解任無賠償問題(公司自己造成);股東會解任(199 條)無正當理由可能須賠償,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解任路徑。

Q12當然解任 vs 法院裁判解任(200 條)差在哪?

當然解任由主管機關限期觸發、效力自動發生;200 條由少數股東訴請、需法院判決確定,要件與程序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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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面向options
請求依據{ "當然解任(本條)": "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但書", "股東會解任(199 條)": "公司法第 199 條", "法院裁判解任(200 條)": "公司法第 200 條" }
觸發要件{ "當然解任(本條)": "主管機關限期改選 + 屆期未改選", "股東會解任(199 條)": "股東會特別決議", "法院裁判解任(200 條)": "董事執行業務重大損害或違反法令章程,少數股東訴請" }
賠償風險{ "當然解任(本條)": "無賠償問題(公司自己造成)", "股東會解任(199 條)": "無正當理由可能須賠償", "法院裁判解任(200 條)": "無賠償問題" }
效力發生時點{ "當然解任(本條)": "限期屆滿時自動", "股東會解任(199 條)": "決議成立時", "法院裁判解任(200 條)": "判決確定時"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332条(取締役の任期,原則 2 年,公開会社以外得章程延長至 10 年)
🇰🇷 韓國상법 제383조 제2항(이사의 임기는 3년을 초과하지 못한다)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45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 德國AktG § 84(Vorstand 任期最長 5 年)/ AktG § 102(Aufsichtsrat 任期最長 5 年)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25-18(administrateurs 任期由章程訂定但不得逾 6 年)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41(d)(director term,預設 1 年,章程可訂分級任期最長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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