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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95 條(董事之任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2.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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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 II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Exc「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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