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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31 條(對異議裁定前之處置)

法院對於前條異議為裁定前,得傳喚債權人債務人為必要之訊問,並得命監督人、監督輔助人到場陳述意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31條規定,法院對和解異議裁定前,得傳喚債權人、債務人訊問,並命監督人、監督輔助人到場陳述意見。

Q · 對破產和解提了異議,法院會開庭問我嗎?

依破產法第31條,法院對和解異議裁定前,「得」傳喚債權人及債務人為必要之訊問,並得命監督人、監督輔助人到場陳述意見。這是「得」不是「應」,法院有裁量權;但一旦收到訊問通知,到場陳述與準備的品質會直接影響法官對和解是否公允的心證。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院只看書面、照流程走?這條告訴你一個被多數人忽略的真相:當有人對和解決議提出異議,法官在裁定之前,可以「傳人來問」。不只可以叫債權人和債務人到場,連監督和解程序的監督人、監督輔助人都能被命到場陳述意見。這不是冷冰冰的紙上審查,這是一個有口頭攻防空間的程序節點。如果你是提異議的債權人,你可能會收到法院通知,這時候你的陳述、你能提出的具體事證、你對和解條件不公允之處的說明,會直接影響法官要不要認可這個和解。如果你不去、講不清楚,等同放棄了法律給你的最後一次發聲機會。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31條為和解異議的裁定前審理規範:法院於對前條(第30條)異議作成裁定之前,得傳喚債權人及債務人進行必要訊問,並得命監督人、監督輔助人到場陳述意見,使裁定前保留一個口頭釐清事實的程序節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和解異議法院會開庭嗎?

法院「得」傳喚訊問,非每案強制,視爭議程度而定。

Q2破產法31條訊問可以請律師嗎?

可委任律師到場,但傳喚目的是訊問當事人,建議本人與律師一起出席。

Q3不去破產法31條的訊問會怎樣?

本條為『得』非強制,但缺席等同放棄當面說明,異議幾乎難被採。

Q4監督人在破產和解扮演什麼角色?

監督整個和解程序,得受命到場陳述意見,對法官心證影響大。

Q5破產法31條的訊問要準備什麼?

債權人備異議重點與事證;債務人備財產清單、收支與償還計畫。

Q6破產和解異議要在幾天內提?

依破產法第30條,於決議或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

Q7破產法31條和第30條關係是什麼?

第30條是提異議的入口,第31條是法院裁定前的訊問程序。

Q8訊問後法院如何決定和解?

依破產法第32條認可、第33條不認可,訊問結果是判斷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書面異議到場訊問陳述
效力時點裁定前的入場券,僅供書面審查裁定前最後一次當面影響心證的機會
說服力受限於文字,無法即時回應對造可即時補充細節、回應對造主張
缺席風險已遞交即留存缺席等同放棄發聲,異議幾近被駁
監督人介入監督人得受命到場陳述,形成間接發聲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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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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