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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 第 31 條(對異議裁定前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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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前條異議為裁定前,得傳喚債權人及債務人為必要之訊問,並得命監督人、監督輔助人到場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31條規定,法院對和解異議裁定前,得傳喚債權人、債務人訊問,並命監督人、監督輔助人到場陳述意見。

Q · 對破產和解提了異議,法院會開庭問我嗎?

可能會。破產法31條讓法院裁定前得傳喚訊問

依破產法第31條,法院對和解異議裁定前,「得」傳喚債權人及債務人為必要之訊問,並得命監督人、監督輔助人到場陳述意見。這是「得」不是「應」,法院有裁量權;但一旦收到訊問通知,到場陳述與準備的品質會直接影響法官對和解是否公允的心證。

深度解讀

你以為法院只看書面、照流程走?這條告訴你一個被多數人忽略的真相:當有人對和解決議提出異議,法官在裁定之前,可以「傳人來問」。不只可以叫債權人和債務人到場,連監督和解程序的監督人、監督輔助人都能被命到場陳述意見。這不是冷冰冰的紙上審查,這是一個有口頭攻防空間的程序節點。如果你是提異議的債權人,你可能會收到法院通知,這時候你的陳述、你能提出的具體事證、你對和解條件不公允之處的說明,會直接影響法官要不要認可這個和解。如果你不去、講不清楚,等同放棄了法律給你的最後一次發聲機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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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31 條規定:「法院對於前條異議為裁定前,得傳喚債權人及債務人為必要之訊問,並得命監督人、監督輔助人到場陳述意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