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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56 條(和解讓步之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不依和解條件為清償者,其未受清償之債權人撤銷和解所定之讓步。
  2. 前項債權人,就其因和解讓步之撤銷而回復之債權額,於債務人對於其他債權人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後,不得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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