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56 條(和解讓步之撤銷)
- 1.債務人不依和解條件為清償者,其未受清償之債權人得撤銷和解所定之讓步。
- 2.前項債權人,就其因和解讓步之撤銷而回復之債權額,非於債務人對於其他債權人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後,不得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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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56 條:債務人不依和解條件清償時,債權人得撤銷讓步回復全額債權,但回復部分屬次順位,須待他人受償後始得行使。
Q · 和解簽了對方卻不付,我讓掉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依破產法第 56 條第 1 項,債務人不依和解條件清償時,未受清償的債權人得撤銷和解所定之讓步,使債權回復到原本的全額。但第 2 項設下限制:因撤銷而回復的債權額,必須等債務人對其他債權人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後,才能行使。換言之,撤銷讓步讓你拿回全額請求權,但這部分回復的權利是次順位,要排在乖乖配合和解的其他債權人之後。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跟債務人談成和解、簽了和解書,這筆債就「打折定案」了。錯。和解條件裡你願意少拿的那部分(法律上叫「讓步」),是有附帶條件的:對方要乖乖按和解條件付清。一旦對方賴帳不付,這條告訴你一件關鍵的事:你當初讓掉的那部分,可以撤銷,回到原本的全額債權。但這還沒完,第二項埋了一個更殘酷的細節:就算你撤銷讓步、債權回復了,你也不能立刻去搶錢。你必須等其他債權人都按和解條件拿到他們該拿的之後,才能行使這部分回復的權利。這是給「乖乖配合和解」的人一個保護傘,避免你一撤銷就把其他人的份吃光。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56 條規範破產和解成立後、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的救濟。第 1 項賦予未受清償債權人撤銷和解讓步、回復原始全額債權的權利;第 2 項則將該回復債權定為次順位,須待債務人對其他債權人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後始得行使,兼顧個別救濟與集體和解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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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和解書簽完了對方賴帳,我能告他違約嗎?▾
可以,而且不只能告違約。破產法第56條第1項給你一個更強的武器:撤銷你當初在和解中讓掉的部分,把債權回復到原本的全額。違約之訴只能要他履行和解條件,撤銷讓步則是把「優惠」收回去。實務上兩條路可以並行,先撤銷讓步,再用回復後的全額債權去聲請強制執行或破產。
Q2撤銷讓步之後,我為什麼還要等其他人?▾
因為第二項把回復的這部分降級為「次順位」。立法目的是避免你一撤銷就把資產全吃光,讓乖乖配合和解的其他債權人血本無歸。等其他和解債權人按條件拿到他們的份之後,你才能對剩餘財產行使這部分權利。撤銷前先確認債務人還有沒有其他資產,沒資產的話撤銷只是紙上權利,不如直接聲請破產比較實際。
Q3破產法 56 條在規範什麼?▾
破產和解成立後,債務人不依條件清償時,債權人撤銷讓步、回復全額債權的救濟與次順位限制。
Q4什麼叫和解讓步?▾
債權人在破產和解中同意減少受償金額的妥協,附帶債務人須依條件清償的條件。
Q5撤銷讓步後債權回復多少?▾
回復到原始全額,減去已實際受償的部分,即為回復的債權額。
Q6什麼是次順位債權?▾
須待其他和解債權人完全受償後才能行使的劣後權利,本條第 2 項即此性質。
Q7破產和解對方違約怎麼撤銷讓步?▾
保全違約證據 → 寄存證信函撤銷並援引破產法 56 → 重算回復債權 → 確認次順位 → 評估執行或破產。
Q8撤銷讓步的存證信函怎麼寫?▾
載明對方未依和解條件清償、依破產法第 56 條撤銷讓步、債權回復金額,並限期表態。
Q9回復後的債權金額怎麼算?▾
原始全額債權減去和解期間已受清償部分,差額即為因撤銷而回復的債權額。
Q10怎麼證明債務人違約?▾
保留跳票紀錄、未付款項清單、催繳對話、和解條件履行明細等書面證據。
Q11撤銷讓步 vs 單純和解違約之訴哪個有利?▾
撤銷讓步回復全額但屬次順位;違約之訴金額較低但無次順位限制。視債務人資產選路線。
Q12破產和解 vs 民法和解差在哪?▾
破產和解是受法院監督的集體程序,違約適用破產法 56;民法和解(第 737 條)是雙方契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撤銷讓步(破產法56) | 單純和解違約之訴 |
|---|---|---|
| 法律效果 | 債權回復原始全額 | 僅能請求履行和解條件金額 |
| 行使限制 | 回復部分為次順位,須待他人受償後行使 | 無次順位限制,但金額較低 |
| 適用前提 | 經法院認可之破產和解 | 一般民法和解契約 |
| 策略價值 | 最大化可主張金額 | 程序單純但天花板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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