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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破產法 第 56 條(和解讓步之撤銷)

  1. 1.債務人不依和解條件為清償者,其未受清償之債權人撤銷和解所定之讓步。
  2. 2.前項債權人,就其因和解讓步之撤銷而回復之債權額,於債務人對於其他債權人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後,不得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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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56 條:債務人不依和解條件清償時,債權人得撤銷讓步回復全額債權,但回復部分屬次順位,須待他人受償後始得行使。

Q · 和解簽了對方卻不付,我讓掉的錢還能要回來嗎?

依破產法第 56 條第 1 項,債務人不依和解條件清償時,未受清償的債權人得撤銷和解所定之讓步,使債權回復到原本的全額。但第 2 項設下限制:因撤銷而回復的債權額,必須等債務人對其他債權人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後,才能行使。換言之,撤銷讓步讓你拿回全額請求權,但這部分回復的權利是次順位,要排在乖乖配合和解的其他債權人之後。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跟債務人談成和解、簽了和解書,這筆債就「打折定案」了。錯。和解條件裡你願意少拿的那部分(法律上叫「讓步」),是有附帶條件的:對方要乖乖按和解條件付清。一旦對方賴帳不付,這條告訴你一件關鍵的事:你當初讓掉的那部分,可以撤銷,回到原本的全額債權。但這還沒完,第二項埋了一個更殘酷的細節:就算你撤銷讓步、債權回復了,你也不能立刻去搶錢。你必須等其他債權人都按和解條件拿到他們該拿的之後,才能行使這部分回復的權利。這是給「乖乖配合和解」的人一個保護傘,避免你一撤銷就把其他人的份吃光。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56 條規範破產和解成立後、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的救濟。第 1 項賦予未受清償債權人撤銷和解讓步、回復原始全額債權的權利;第 2 項則將該回復債權定為次順位,須待債務人對其他債權人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後始得行使,兼顧個別救濟與集體和解秩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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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 56 條在規範什麼?

破產和解成立後,債務人不依條件清償時,債權人撤銷讓步、回復全額債權的救濟與次順位限制。

Q2和解書簽了對方賴帳怎麼辦?

可撤銷你在和解中讓掉的部分,把債權回復到原本全額,再據以求償或聲請破產。

Q3撤銷讓步要不要經法院?

撤銷讓步是債權人的形成權,以意思表示為之,但行使回復後的權利仍受第 2 項次順位限制。

Q4撤銷讓步後馬上能要錢嗎?

不行。回復的債權額是次順位,要等債務人對其他債權人完全履行和解條件後才能行使。

Q5撤銷讓步有時效嗎?

撤銷本身無特定除斥期間,但回復後的債權請求權適用一般消滅時效(民法第 125 條 15 年)。

Q6破產和解和民法和解差在哪?

破產和解是集體程序、受法院監督,違約時依破產法第 56 條撤銷讓步;民法和解(第 737 條)是雙方契約。

Q7對方沒財產了還要撤銷讓步嗎?

撤銷只回復請求權,若債務人無財產則為紙上權利,實務上不如直接聲請破產。

Q8撤銷讓步要怎麼留證據?

以存證信函通知對方撤銷、明確援引破產法第 56 條,並保留對方違約的書面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銷讓步(破產法56)單純和解違約之訴
法律效果債權回復原始全額僅能請求履行和解條件金額
行使限制回復部分為次順位,須待他人受償後行使無次順位限制,但金額較低
適用前提經法院認可之破產和解一般民法和解契約
策略價值最大化可主張金額程序單純但天花板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InsO § 255(Wiederaufleben gestundeter oder erlassener Forderungen bei Verzug des Schuld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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