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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21文書之閱覽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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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以左列文書之原本或繕本,備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一、關於聲請和解之文件及和解方案。 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關於申報債權之文書及債權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1條規定法院應備妥和解方案、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表等三類文書,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Q · 破產和解時,債權人能去法院看到債務人的哪些資料?

可以。利害關係人能閱覽和解方案、財產說明書與債權表

依破產法第21條,法院須備妥三類文書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和解聲請文件與和解方案、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債權申報文書及債權表。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前憑此核對自己的金額與順位,並試算同意和解與走破產各能拿回多少,是會議攻防的資訊基礎。

白話解讀

破產和解案件不是黑箱。法院手上的關鍵文書,包含債務人怎麼提和解方案、他名下有多少資產負債、誰是他的債權人、目前已經有哪些人申報債權,這些東西「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去法院聲請閱覽或抄錄。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和解案件裡,債權人最大的敵人不是債務人,是「資訊不對稱」。債務人和監督人手上有完整資訊,你只看到一張通知單。如果你不主動去看這些文書,你連自己在這場分錢遊戲裡能拿多少都不知道。實務上,多數小額債權人不知道有這條,傻傻等通知;懂行的債權人在會議前就去抄錄債權表,提前算好自己在分配池裡的位置,再決定要不要同意和解。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21條為和解程序的資訊揭露規範,課予法院將三類關鍵文書(和解方案、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書與債權清冊、債權申報文書及債權表)備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之義務,目的在消除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資訊不對稱,使債權人能在資訊充分下決定是否同意和解。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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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小額債權人,欠我幾十萬而已,去抄這些文書值得嗎?

值得。和解方案通常會打折(例如清償三成),同意和解之後就不能再追。如果不先看完財產說明書算一筆帳,根本不知道自己同意的是拿回30%還是白白放掉50%。金額越小越要看,因為大債權人會主導會議走向,他們的利益不一定跟你一致。

Q2「利害關係人」到底是誰可以去抄?

債權人本人、代理人、保證人、抵押權人、共有人、配偶都算。實務上法院認定相對寬鬆,只要能說明法律地位會被這場和解影響通常都准。聲請時直接書面寫清楚身分(例如:本人為債務人某某的連帶保證人,依破產法第21條聲請閱覽某某文書),比口頭解釋通過率高很多。

Q3破產法第21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須備妥和解方案、財產說明書與債權表三類文書,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是和解程序的資訊揭露條文。

Q4破產和解時可以閱覽哪些文書?

三類:和解聲請文件與和解方案、財產狀況說明書與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債權申報文書與債權表。

Q5誰算是可以閱覽文書的利害關係人?

債權人、代理人、保證人、抵押權人、共有人、配偶等法律地位受和解影響者,門檻相對寬鬆。

Q6財產狀況說明書是什麼?

債務人就名下資產負債全貌提出的書面說明,是評估和解方案是否划算的核心依據。

Q7債權人怎麼向法院聲請閱覽和解文書?

帶身分證與債權證明到管轄法院破產股,書面寫明利害關係人身分並依第21條聲請閱覽或抄錄。

Q8閱覽抄錄要準備什麼文件?

身分證、債權證明(契約、發票、本票),保證人另備保證契約以證明利害關係人身分。

Q9什麼時候去閱覽最有用?

債權人會議召開前3-7天,先抄債權表整理金額順位,算出真實分配比例再決定投票。

Q10閱覽到的債權表怎麼用來試算分配?

把所有債權人金額順位整理成試算表,比對同意和解打折清償 vs 走破產分配各能拿回多少。

Q11同意和解 vs 走破產,閱覽資料怎麼幫我判斷?

用財產說明書與債權表試算兩版本:和解通常打折但較快,破產可能更高但時程長成本高。

Q12破產法第21條閱覽權 vs 民訴第242條卷宗閱覽差在哪?

第21條是破產和解程序的特別規定,限三類和解文書;民訴242條是訴訟卷宗閱覽的一般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gree settlementGo bankruptcy
可拿回比例依和解方案打折清償(如三成),確定後不得再追依破產分配,視變價結果,可能更高或更低
時程和解認可後較快受償破產程序冗長,受償時間拉長
資訊依據靠第21條閱覽財產說明書試算同樣靠第21條文書評估清算價值
風險低估資產時恐放掉應得部分程序成本高、最終分配可能更低

Agree settlement

可拿回比例
依和解方案打折清償(如三成),確定後不得再追
時程
和解認可後較快受償
資訊依據
靠第21條閱覽財產說明書試算
風險
低估資產時恐放掉應得部分

Go bankruptcy

可拿回比例
依破產分配,視變價結果,可能更高或更低
時程
破產程序冗長,受償時間拉長
資訊依據
同樣靠第21條文書評估清算價值
風險
程序成本高、最終分配可能更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InsO i.V.m. ZPO § 299(Akteneinsicht im Insolvenzverfahren)
美國11 U.S.C. § 107(public access to papers in bankruptcy ca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法院應以左列文書之原本或繕本,備利害關係人閱覽或鈔錄:   一、關於聲請和解之文件及和解方案。   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關於申報債權之文書及債權表。

(0240621 制定)

法院應以左列文書之原本或繕本,備利害關係人閱覽或鈔錄:   一、關於聲請和解之文件及和解方案。   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關於申報債權之文書及債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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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21 條規定:「法院應以左列文書之原本或繕本,備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一、關於聲請和解之文件及和解方案。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