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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21 條(文書之閱覽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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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以左列文書之原本或繕本,備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一、關於聲請和解之文件及和解方案。 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關於申報債權之文書及債權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1條規定法院應備妥和解方案、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表等三類文書,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Q · 破產和解時,債權人能去法院看到債務人的哪些資料?

可以。利害關係人能閱覽和解方案、財產說明書與債權表

依破產法第21條,法院須備妥三類文書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和解聲請文件與和解方案、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債權申報文書及債權表。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前憑此核對自己的金額與順位,並試算同意和解與走破產各能拿回多少,是會議攻防的資訊基礎。

深度解讀

破產和解案件不是黑箱。法院手上的關鍵文書,包含債務人怎麼提和解方案、他名下有多少資產負債、誰是他的債權人、目前已經有哪些人申報債權,這些東西「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去法院聲請閱覽或抄錄。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和解案件裡,債權人最大的敵人不是債務人,是「資訊不對稱」。債務人和監督人手上有完整資訊,你只看到一張通知單。如果你不主動去看這些文書,你連自己在這場分錢遊戲裡能拿多少都不知道。實務上,多數小額債權人不知道有這條,傻傻等通知;懂行的債權人在會議前就去抄錄債權表,提前算好自己在分配池裡的位置,再決定要不要同意和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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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21 條規定:「法院應以左列文書之原本或繕本,備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一、關於聲請和解之文件及和解方案。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