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1 條(文書之閱覽或抄錄)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1條規定法院應備妥和解方案、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表等三類文書,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Q · 破產和解時,債權人能去法院看到債務人的哪些資料?
可以。利害關係人能閱覽和解方案、財產說明書與債權表
依破產法第21條,法院須備妥三類文書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和解聲請文件與和解方案、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債權申報文書及債權表。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前憑此核對自己的金額與順位,並試算同意和解與走破產各能拿回多少,是會議攻防的資訊基礎。
深度解讀
破產和解案件不是黑箱。法院手上的關鍵文書,包含債務人怎麼提和解方案、他名下有多少資產負債、誰是他的債權人、目前已經有哪些人申報債權,這些東西「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去法院聲請閱覽或抄錄。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和解案件裡,債權人最大的敵人不是債務人,是「資訊不對稱」。債務人和監督人手上有完整資訊,你只看到一張通知單。如果你不主動去看這些文書,你連自己在這場分錢遊戲裡能拿多少都不知道。實務上,多數小額債權人不知道有這條,傻傻等通知;懂行的債權人在會議前就去抄錄債權表,提前算好自己在分配池裡的位置,再決定要不要同意和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