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1 條(文書之閱覽或抄錄)
法院應以左列文書之原本或繕本,備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一、關於聲請和解之文件及和解方案。 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三、關於申報債權之文書及債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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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21條規定法院應備妥和解方案、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表等三類文書,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Q · 破產和解時,債權人能去法院看到債務人的哪些資料?
依破產法第21條,法院須備妥三類文書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和解聲請文件與和解方案、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債權申報文書及債權表。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前憑此核對自己的金額與順位,並試算同意和解與走破產各能拿回多少,是會議攻防的資訊基礎。
白話解讀
破產和解案件不是黑箱。法院手上的關鍵文書,包含債務人怎麼提和解方案、他名下有多少資產負債、誰是他的債權人、目前已經有哪些人申報債權,這些東西「利害關係人」都可以去法院聲請閱覽或抄錄。為什麼這件事重要?因為和解案件裡,債權人最大的敵人不是債務人,是「資訊不對稱」。債務人和監督人手上有完整資訊,你只看到一張通知單。如果你不主動去看這些文書,你連自己在這場分錢遊戲裡能拿多少都不知道。實務上,多數小額債權人不知道有這條,傻傻等通知;懂行的債權人在會議前就去抄錄債權表,提前算好自己在分配池裡的位置,再決定要不要同意和解。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21條為和解程序的資訊揭露規範,課予法院將三類關鍵文書(和解方案、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書與債權清冊、債權申報文書及債權表)備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之義務,目的在消除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資訊不對稱,使債權人能在資訊充分下決定是否同意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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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21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須備妥和解方案、財產說明書與債權表三類文書,供利害關係人閱覽或抄錄。
Q2破產和解可以閱覽哪些文書?▾
和解聲請文件與和解方案、財產狀況說明書與債權清冊、債權申報文書與債權表三類。
Q3誰算是可以閱覽的利害關係人?▾
債權人、代理人、保證人、抵押權人、配偶等法律地位受和解影響者,門檻相對寬鬆。
Q4債權人怎麼向法院聲請閱覽?▾
帶身分證與債權證明到管轄法院破產股,書面寫明身分與依第21條聲請閱覽抄錄。
Q5什麼時候去閱覽最有用?▾
債權人會議召開前3-7天,先抄債權表算出自己的真實分配比例再決定投票。
Q6小額債權人值得去抄文書嗎?▾
值得。和解通常打折,同意後不能再追,不先算帳等於閉眼放棄可能拿回的部分。
Q7連帶保證人也能閱覽嗎?▾
能。保證人對債務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屬利害關係人,可依本條聲請閱覽。
Q8財產狀況說明書漏報資產怎麼辦?▾
該說明書本身即證據,可於會議現場提出,動搖和解方案可信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gree_settlement | go_bankruptcy |
|---|---|---|
| 可拿回比例 | 依和解方案打折清償(如三成),確定後不得再追 | 依破產分配,視變價結果,可能更高或更低 |
| 時程 | 和解認可後較快受償 | 破產程序冗長,受償時間拉長 |
| 資訊依據 | 靠第21條閱覽財產說明書試算 | 同樣靠第21條文書評估清算價值 |
| 風險 | 低估資產時恐放掉應得部分 | 程序成本高、最終分配可能更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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