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產品升級計畫
法律人の許願池
顧客訪談大募集
教學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第 二 章 和解
>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
破產法
第 20 條
(法院接受報告後之處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傳訊
債務人
,如
債務人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關於其行為不能說明正當理由時,法院應即
宣告
債務人
破產。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和解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法院之和解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商會之和解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和解及和解讓步之撤銷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破產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破產之宣告及效力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破產財團之構成及管理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破產債權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債權人會議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調協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破產財團之分配及破產之終結
開新分頁
第 七 節 復權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罰則
開新分頁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破產法第20條的意思是,當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報告後,必須立即通知債務人前來出庭。如果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或者對於自己的行為無法提出正當理由解釋,法院就會宣告債務人破產。 舉個例子,如果小明欠下了很多債務,他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報告。當法院收到報告後,就會通知小明前來出庭。如果小明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或者無法解釋自己的行為,法院就會宣告他破產。這意味著小明的財產會被清算,以償還他的債務。
問題回報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