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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20 條(法院接受報告後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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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傳訊債務人,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關於其行為不能說明正當理由時,法院應即宣告債務人破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20 條規定,法院接監督人報告後應即傳訊債務人,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能說明者,法院應即宣告其破產。

Q · 和解期間被法院傳訊,沒去會怎樣?

可能被法院直接宣告破產

依破產法第 20 條,法院接到監督人報告後會傳訊債務人。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卻無法說明其行為的正當理由,法院「應即」宣告破產——沒有酌情空間。這場傳訊是和解程序的最後一道門,能否說清楚,決定你繼續走和解的緩衝路,還是當場進入破產清算。

深度解讀

前面第19條設定了「監督人在三種情形下要報告法院」的紅線,本條接著告訴你:法院接到那份報告後會怎麼做。法律寫得很冷酷:法院應即傳訊債務人,如果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到場了但說不出正當理由,法院就「應即」宣告破產。注意這個「應即」——法院沒有酌情權,不是「可以」也不是「得」,是必須立刻宣告。這條的存在等於告訴聲請和解的人:你最後一次機會就是法院的這場訊問。你能講清楚為什麼帳冊上少了那兩百萬、為什麼還不聽勸繼續低價出清庫存,那麼和解程序可能還能繼續。你講不清楚或乾脆不出庭,法庭走出來那一刻你就從「和解中的債務人」變成「被宣告破產的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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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破產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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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20 條規定:「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傳訊債務人,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關於其行為不能說明正當理由時,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