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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20 條(法院接受報告後之處置)

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傳訊債務人,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關於其行為不能說明正當理由時,法院應即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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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20 條規定,法院接監督人報告後應即傳訊債務人,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能說明者,法院應即宣告其破產。

Q · 和解期間被法院傳訊,沒去會怎樣?

依破產法第 20 條,法院接到監督人報告後會傳訊債務人。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卻無法說明其行為的正當理由,法院「應即」宣告破產——沒有酌情空間。這場傳訊是和解程序的最後一道門,能否說清楚,決定你繼續走和解的緩衝路,還是當場進入破產清算。

白話解讀

前面第19條設定了「監督人在三種情形下要報告法院」的紅線,本條接著告訴你:法院接到那份報告後會怎麼做。法律寫得很冷酷:法院應即傳訊債務人,如果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到場了但說不出正當理由,法院就「應即」宣告破產。注意這個「應即」——法院沒有酌情權,不是「可以」也不是「得」,是必須立刻宣告。這條的存在等於告訴聲請和解的人:你最後一次機會就是法院的這場訊問。你能講清楚為什麼帳冊上少了那兩百萬、為什麼還不聽勸繼續低價出清庫存,那麼和解程序可能還能繼續。你講不清楚或乾脆不出庭,法庭走出來那一刻你就從「和解中的債務人」變成「被宣告破產的人」。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20 條為和解程序的強制退場規範。當監督人依第 19 條向法院報告債務人有可疑行為後,法院應即傳訊債務人;債務人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無法說明其行為的正當理由,法院應即宣告其破產。本條使用「應即」而非「得」,屬法定強制宣告,法院不具裁量空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 20 條在規定什麼?

法院接監督人報告後傳訊債務人,債務人不到場或說不清行為,法院應即宣告破產。

Q2和解期間被法院傳訊,不去會怎樣?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身就是觸發破產宣告的獨立事由,比說錯話更嚴重。

Q3什麼算「正當理由」?

看行為有無合理商業判斷依據、有無事前諮詢、有無造成債權人實質損害;純『我以為』效果很差。

Q4「應即宣告破產」是法院一定要宣告嗎?

是。條文用『應即』非『得』,屬法定強制,要件成立法院無裁量空間。

Q5和解轉破產後,已清償的部分會被追回嗎?

已實際清償原則上不回吐,但末期偏頗清償可能被破產管理人撤銷追回。

Q6被宣告破產後可以救濟嗎?

可依破產法第 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提起抗告,但實務推翻比例不高。

Q7債權人得知監督人已報告能做什麼?

可主動向法院遞補充陳述狀,提供事實證據協助法官判斷。

Q8破產法第 20 條和第 24 條差在哪?

第 20 條是和解傳訊不到場宣告破產,第 24 條是債務人缺席債權人會議的效果,場景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法院動作對債務人影響
準時出庭且說明正當和解程序繼續保留和解中債務人身分
出庭但不能說明正當理由應即宣告破產切換為破產清算程序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應即宣告破產切換為破產清算程序
有正當理由不到場並陳報另定期日傳訊保留說明機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平成16年法律第75号)/民事再生法(和議手続は廃止後、再生手続へ移行)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통합도산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ivre VI(procédures collectives)
🇺🇸 美國11 U.S.C. (Bankruptcy Cod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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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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