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0 條(法院接受報告後之處置)
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傳訊債務人,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關於其行為不能說明正當理由時,法院應即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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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20 條規定,法院接監督人報告後應即傳訊債務人,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不能說明者,法院應即宣告其破產。
Q · 和解期間被法院傳訊,沒去會怎樣?
依破產法第 20 條,法院接到監督人報告後會傳訊債務人。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卻無法說明其行為的正當理由,法院「應即」宣告破產——沒有酌情空間。這場傳訊是和解程序的最後一道門,能否說清楚,決定你繼續走和解的緩衝路,還是當場進入破產清算。
白話解讀
前面第19條設定了「監督人在三種情形下要報告法院」的紅線,本條接著告訴你:法院接到那份報告後會怎麼做。法律寫得很冷酷:法院應即傳訊債務人,如果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或者到場了但說不出正當理由,法院就「應即」宣告破產。注意這個「應即」——法院沒有酌情權,不是「可以」也不是「得」,是必須立刻宣告。這條的存在等於告訴聲請和解的人:你最後一次機會就是法院的這場訊問。你能講清楚為什麼帳冊上少了那兩百萬、為什麼還不聽勸繼續低價出清庫存,那麼和解程序可能還能繼續。你講不清楚或乾脆不出庭,法庭走出來那一刻你就從「和解中的債務人」變成「被宣告破產的人」。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20 條為和解程序的強制退場規範。當監督人依第 19 條向法院報告債務人有可疑行為後,法院應即傳訊債務人;債務人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無法說明其行為的正當理由,法院應即宣告其破產。本條使用「應即」而非「得」,屬法定強制宣告,法院不具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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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20 條在規定什麼?▾
法院接監督人報告後傳訊債務人,債務人不到場或說不清行為,法院應即宣告破產。
Q2和解期間被法院傳訊,不去會怎樣?▾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身就是觸發破產宣告的獨立事由,比說錯話更嚴重。
Q3什麼算「正當理由」?▾
看行為有無合理商業判斷依據、有無事前諮詢、有無造成債權人實質損害;純『我以為』效果很差。
Q4「應即宣告破產」是法院一定要宣告嗎?▾
是。條文用『應即』非『得』,屬法定強制,要件成立法院無裁量空間。
Q5和解轉破產後,已清償的部分會被追回嗎?▾
已實際清償原則上不回吐,但末期偏頗清償可能被破產管理人撤銷追回。
Q6被宣告破產後可以救濟嗎?▾
可依破產法第 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提起抗告,但實務推翻比例不高。
Q7債權人得知監督人已報告能做什麼?▾
可主動向法院遞補充陳述狀,提供事實證據協助法官判斷。
Q8破產法第 20 條和第 24 條差在哪?▾
第 20 條是和解傳訊不到場宣告破產,第 24 條是債務人缺席債權人會議的效果,場景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法院動作 | 對債務人影響 |
|---|---|---|
| 準時出庭且說明正當 | 和解程序繼續 | 保留和解中債務人身分 |
| 出庭但不能說明正當理由 | 應即宣告破產 | 切換為破產清算程序 |
|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應即宣告破產 | 切換為破產清算程序 |
| 有正當理由不到場並陳報 | 另定期日傳訊 | 保留說明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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