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 條(和解與破產事件之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或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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