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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2 條(和解與破產事件之管轄)

  1. 1.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2. 2.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或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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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2 條採專屬管轄:個人由住所地法院、企業由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無法確定時由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Q · 聲請破產或和解要到哪個法院?可以自己選嗎?

依破產法第 2 條,和解及破產事件採專屬管轄:個人由住所地地方法院管轄,有營業所之債務人由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由其在我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無法依此確定者,由主要財產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轄。專屬管轄不能由當事人合意改變,法院須依職權審查,聲請錯法院會被裁定移送,程序因此延宕。

白話解讀

你打算對某個欠錢不還的公司聲請破產,你會去哪個法院?或者反過來,你公司撐不下去想聲請和解,要到哪裡聲請?這條決定了答案,而且它不是「你方便」的那個法院,是法律指定的「專屬管轄」法院。對個人,是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對公司,是主營業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這四個字是重點:你不能跟對方協議改別的法院,不能因為自己住台北就到台北聲請。聲請錯法院的後果不是被退件那麼簡單,是要被裁定移送,整個程序往後延,期間如果有別的債權人在正確法院搶先動手,你的卡位就沒了。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2 條規定和解及破產事件之管轄,採專屬管轄制度:個人債務人由住所地地方法院管轄,有營業所之債務人由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由其在我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不能依此確定管轄法院時,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要聲請對方公司破產,但他主營業所登記跟實際運作不同,我去哪個法院?

原則上以登記的主營業所為準(破產法第 2 條第 1 項),但若有明顯證據顯示登記是虛偽(人頭公司、紙上登記),可用實際運作地法院並附上證據說明,法院會綜合判斷。聲請前先到實際運作地拍照存證、留下對方員工與招牌照片,這些在管轄爭議時是關鍵證據。

Q2外國公司倒帳,我能在台灣聲請破產嗎?

可以,前提是這家外國公司在台灣有主營業所或主要財產。破產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主營業所在外國時,由其在我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連主營業所都沒有時,依第 2 項由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又本法第 4 條規定破產在外國宣告者,對債務人在我國之財產不生效力,故即使對方在外國已被宣告破產,仍須在我國另行聲請才能處理其在台資產。

Q3破產要到哪個法院聲請?

依破產法第 2 條採專屬管轄,個人到住所地法院、企業到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聲請。

Q4什麼是專屬管轄?

法律強制指定特定法院管轄、當事人不能合意改、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的管轄類型。

Q5主營業所跟分公司有什麼不同?

主營業所是企業營業主要中心(原則以登記為準),分公司所在地不能作為破產管轄依據。

Q6住所跟現居地一樣嗎?

不一樣。住所是依戶籍、生活重心與客觀事實綜合認定的法律概念,不等於現在住的地方。

Q7破產聲請的管轄法院怎麼確認?

先判斷個人或企業,查住所或主營業所登記,外國或無所在者改依主要財產所在地。

Q8怎麼避免聲請破產跑錯法院?

聲請前用商工登記或公司資料查詢確認主營業所,個人案件先確認戶籍與生活重心。

Q9被聲請破產時怎麼主張管轄錯誤?

檢查對方是否聲請於正確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提出抗告,但勿為拖延而濫用。

Q10怎麼證明對方主營業所登記造假?

到實際運作地拍照存證、留下員工與招牌照片,附證據向法院主張實際運作地法院。

Q11破產管轄 vs 一般民事合意管轄差在哪?

民事訴訟可協議管轄,破產第 2 條是專屬管轄不能協議,法院須依職權審查。

Q12主營業所所在地 vs 分公司所在地哪個算?

只有主營業所所在地算,分公司所在地不能作為破產或和解的管轄依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管轄法院判斷重點
個人債務人住所地地方法院住所依戶籍與生活重心綜合認定(民法第 20 條)
有營業所之企業主營業所所在地地方法院原則以登記為準,分公司所在地不可
主營業所在外國其在我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須在我國境內有主營業所
無法依上述確定主要財產所在地地方法院破產法第 2 項兜底,適用跨境追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第 5 条(破産事件の管轄)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조(관할)
🇨🇳 中國企业破产法第 3 条(破产案件管辖)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 3(örtliche Zuständigkei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R. 600-1(compétence territoriale)
🇺🇸 美國28 U.S.C. § 1408(Venue of cases under titl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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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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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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