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2 條(和解與破產事件之管轄)
- 1.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2.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或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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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2 條採專屬管轄:個人由住所地法院、企業由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無法確定時由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Q · 聲請破產或和解要到哪個法院?可以自己選嗎?
依破產法第 2 條,和解及破產事件採專屬管轄:個人由住所地地方法院管轄,有營業所之債務人由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由其在我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無法依此確定者,由主要財產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轄。專屬管轄不能由當事人合意改變,法院須依職權審查,聲請錯法院會被裁定移送,程序因此延宕。
白話解讀
你打算對某個欠錢不還的公司聲請破產,你會去哪個法院?或者反過來,你公司撐不下去想聲請和解,要到哪裡聲請?這條決定了答案,而且它不是「你方便」的那個法院,是法律指定的「專屬管轄」法院。對個人,是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對公司,是主營業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這四個字是重點:你不能跟對方協議改別的法院,不能因為自己住台北就到台北聲請。聲請錯法院的後果不是被退件那麼簡單,是要被裁定移送,整個程序往後延,期間如果有別的債權人在正確法院搶先動手,你的卡位就沒了。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2 條規定和解及破產事件之管轄,採專屬管轄制度:個人債務人由住所地地方法院管轄,有營業所之債務人由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由其在我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不能依此確定管轄法院時,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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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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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要到哪個法院聲請?▾
依破產法第 2 條,個人到住所地地方法院、有營業所者到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聲請,屬專屬管轄。
Q2公司聲請和解要去哪個法院?▾
到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不是負責人個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分公司所在地法院。
Q3破產管轄可以跟對方協議改嗎?▾
不行。第 2 條是專屬管轄,當事人不能合意變更,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管轄。
Q4聲請破產跑錯法院會怎樣?▾
不是直接退件,而是被裁定移送正確法院,程序往後延;期間其他債權人可能在正確法院搶先卡位。
Q5外國公司倒帳能在台灣聲請破產嗎?▾
可以,前提是該外國公司在我國有主營業所或主要財產,依第 1 項或第 2 項定管轄法院。
Q6主營業所登記與實際運作地不同,管轄怎麼算?▾
原則以登記為準,但有明確證據顯示登記造假時,可附證據主張實際運作地法院。
Q7個人破產一定到現在住的地方法院嗎?▾
不一定。管轄看法律上的住所,住所須依戶籍與生活重心綜合認定,不等於現居地。
Q8完全沒有營業所也沒住所怎麼定法院?▾
依第 2 項,由債務人或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管轄法院 | 判斷重點 |
|---|---|---|
| 個人債務人 | 住所地地方法院 | 住所依戶籍與生活重心綜合認定(民法第 20 條) |
| 有營業所之企業 | 主營業所所在地地方法院 | 原則以登記為準,分公司所在地不可 |
| 主營業所在外國 | 其在我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 | 須在我國境內有主營業所 |
| 無法依上述確定 | 主要財產所在地地方法院 | 破產法第 2 項兜底,適用跨境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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