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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2 條(和解與破產事件之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2.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或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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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star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管轄模板】 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係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士林地院112破20民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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