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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2 條(和解與破產事件之管轄)

  1. 1.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2. 2.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或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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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2 條採專屬管轄:個人由住所地法院、企業由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無法確定時由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Q · 聲請破產或和解要到哪個法院?可以自己選嗎?

依破產法第 2 條,和解及破產事件採專屬管轄:個人由住所地地方法院管轄,有營業所之債務人由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由其在我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無法依此確定者,由主要財產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轄。專屬管轄不能由當事人合意改變,法院須依職權審查,聲請錯法院會被裁定移送,程序因此延宕。

白話解讀

你打算對某個欠錢不還的公司聲請破產,你會去哪個法院?或者反過來,你公司撐不下去想聲請和解,要到哪裡聲請?這條決定了答案,而且它不是「你方便」的那個法院,是法律指定的「專屬管轄」法院。對個人,是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對公司,是主營業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這四個字是重點:你不能跟對方協議改別的法院,不能因為自己住台北就到台北聲請。聲請錯法院的後果不是被退件那麼簡單,是要被裁定移送,整個程序往後延,期間如果有別的債權人在正確法院搶先動手,你的卡位就沒了。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2 條規定和解及破產事件之管轄,採專屬管轄制度:個人債務人由住所地地方法院管轄,有營業所之債務人由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由其在我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不能依此確定管轄法院時,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要到哪個法院聲請?

依破產法第 2 條,個人到住所地地方法院、有營業所者到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聲請,屬專屬管轄。

Q2公司聲請和解要去哪個法院?

到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不是負責人個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分公司所在地法院。

Q3破產管轄可以跟對方協議改嗎?

不行。第 2 條是專屬管轄,當事人不能合意變更,法院須依職權審查管轄。

Q4聲請破產跑錯法院會怎樣?

不是直接退件,而是被裁定移送正確法院,程序往後延;期間其他債權人可能在正確法院搶先卡位。

Q5外國公司倒帳能在台灣聲請破產嗎?

可以,前提是該外國公司在我國有主營業所或主要財產,依第 1 項或第 2 項定管轄法院。

Q6主營業所登記與實際運作地不同,管轄怎麼算?

原則以登記為準,但有明確證據顯示登記造假時,可附證據主張實際運作地法院。

Q7個人破產一定到現在住的地方法院嗎?

不一定。管轄看法律上的住所,住所須依戶籍與生活重心綜合認定,不等於現居地。

Q8完全沒有營業所也沒住所怎麼定法院?

依第 2 項,由債務人或破產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管轄法院判斷重點
個人債務人住所地地方法院住所依戶籍與生活重心綜合認定(民法第 20 條)
有營業所之企業主營業所所在地地方法院原則以登記為準,分公司所在地不可
主營業所在外國其在我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須在我國境內有主營業所
無法依上述確定主要財產所在地地方法院破產法第 2 項兜底,適用跨境追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第 5 条(破産事件の管轄)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조(관할)
🇨🇳 中國企业破产法第 3 条(破产案件管辖)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 3(örtliche Zuständigkei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R. 600-1(compétence territoriale)
🇺🇸 美國28 U.S.C. § 1408(Venue of cases under titl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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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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