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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58破產聲請人及聲請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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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2. 2.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58條規定破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且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聲請,但法院認有和解可能者得駁回。

Q · 破產一定要債務人自己聲請嗎?

不用。債權人也能聲請對方破產

依破產法第58條,破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債權人是適格聲請人,實務上重大破產案常由債權人發動。第二項並規定即使在和解程序進行中也能聲請破產,但法院認為和解仍有可能時得駁回。

白話解讀

破產不會自己發生。法律不允許法院看到誰快倒就主動宣告破產,它必須有人「按下按鈕」。這條告訴你按鈕在誰手上: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聲請。聽起來公平,但這背後藏著一個被很多人忽略的策略意義:當你發現對方財務出狀況,與其乖乖等他自己倒,不如主動聲請破產,凍結對方所有資產,避免他在你之外又跟其他人借錢或脫產。第二項更狠:就算對方還在跟你談和解,你也可以隨時轉換軌道,提出破產聲請。法院如果覺得和解還有救才會駁回,但這個威脅本身就是強大的談判籌碼。和解桌上手上握著破產聲請權的人,跟手上只有催繳信的人,談判力量天差地別。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58條為破產程序的發動規範,明定破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而宣告,並允許在和解程序中提出破產聲請,但賦予法院於和解仍有可能時駁回之權限,形成「人民可發動、法院可煞車」的雙開關設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員工,公司欠我薪水半年了,可以聲請公司破產嗎?

可以。被積欠薪資的員工是合格的債權人,依本條第1項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公司破產,聲請時要提出薪資債權證明。實務上建議先走勞動局調解與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再以債權人身份聲請破產,對方更難否認債權真實性。

Q2和解都還沒談完,為什麼還能聲請破產?

第二項明確允許在和解程序中聲請破產,立法目的是避免債務人用拖延和解來脫產或繼續舉債。但有但書:法院認為和解仍有可能時可以駁回。這個聲請權是給債權人對抗惡意拖延的武器,惟濫用會被認為缺乏誠意。

Q3破產可以由債權人聲請嗎?

可以。債權人是破產法第58條的適格聲請人,實務上重大破產案件多由債權人發動,目的在於凍結債務人資產、防止脫產。

Q4破產法第58條是什麼?

規範破產程序的發動,明定債權人或債務人都可聲請宣告破產,且和解程序中亦得聲請。

Q5誰是破產的適格聲請人?

債權人與債務人都是適格聲請人,被欠薪員工、供應商等債權人均可聲請。

Q6什麼叫和解轉破產?

在和解程序進行中仍可聲請破產(第2項),法院認為和解仍有可能時得駁回。

Q7破產跟和解差在哪?

和解是協商清償方案維持債務人運作,破產是清算分配財產;第58條允許兩程序間轉軌。

Q8債權人怎麼聲請對方破產?

蒐集不能清償證據 → 確認管轄法院 → 撰寫聲請書記載債務人不能清償事實與自己債權 → 向法院聲請。

Q9員工聲請公司破產要準備什麼?

薪資債權證明(薪資單、勞動契約、勞工局調解紀錄),建議先取得執行名義再聲請。

Q10聲請破產要花多少錢?

依破產法第7條繳納聲請費用,並準備程序費用,金額視法院規定,建議先諮詢。

Q11怎麼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

跳票紀錄、其他訴訟與執行記錄、裁員變賣設備等客觀證據,證明全部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

Q12破產 vs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哪個適用?

公司與一般債務人走破產法,自然人消費債務優先走消債條例的更生與清算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y_creditorby_debtor
聲請人債權人主動聲請(適格)債務人自行聲請
策略目的凍結資產、防脫產、談判籌碼保有較多談判空間、避免被動受制
和解程序中可轉軌聲請破產,法院得駁回可由和解轉破產

by_creditor

聲請人
債權人主動聲請(適格)
策略目的
凍結資產、防脫產、談判籌碼
和解程序中
可轉軌聲請破產,法院得駁回

by_debtor

聲請人
債務人自行聲請
策略目的
保有較多談判空間、避免被動受制
和解程序中
可由和解轉破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 第18条(破産手続開始の申立て:債権者又は債務者)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94조(파산신청권자:채권자 또는 채무자)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7条(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13(Eröffnungsantrag:Gläubiger und Schuldner antragsberechtigt)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40-5(saisine du tribunal aux fins de liquidation judiciaire par le créancier ou le ministère public)
美國11 U.S.C. § 303(involuntary case by creditors)+ § 301(voluntary case by debto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駁回之。

(0240621 制定)

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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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58 條規定:「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5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