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58 條(破產聲請人及聲請之期間)
- 1.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 2.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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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58條規定破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且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聲請,但法院認有和解可能者得駁回。
Q · 破產一定要債務人自己聲請嗎?
依破產法第58條,破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債權人是適格聲請人,實務上重大破產案常由債權人發動。第二項並規定即使在和解程序進行中也能聲請破產,但法院認為和解仍有可能時得駁回。
白話解讀
破產不會自己發生。法律不允許法院看到誰快倒就主動宣告破產,它必須有人「按下按鈕」。這條告訴你按鈕在誰手上: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聲請。聽起來公平,但這背後藏著一個被很多人忽略的策略意義:當你發現對方財務出狀況,與其乖乖等他自己倒,不如主動聲請破產,凍結對方所有資產,避免他在你之外又跟其他人借錢或脫產。第二項更狠:就算對方還在跟你談和解,你也可以隨時轉換軌道,提出破產聲請。法院如果覺得和解還有救才會駁回,但這個威脅本身就是強大的談判籌碼。和解桌上手上握著破產聲請權的人,跟手上只有催繳信的人,談判力量天差地別。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58條為破產程序的發動規範,明定破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而宣告,並允許在和解程序中提出破產聲請,但賦予法院於和解仍有可能時駁回之權限,形成「人民可發動、法院可煞車」的雙開關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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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員工,公司欠我薪水半年了,可以聲請公司破產嗎?▾
可以。被積欠薪資的員工是合格的債權人,依本條第1項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公司破產,聲請時要提出薪資債權證明。實務上建議先走勞動局調解與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再以債權人身份聲請破產,對方更難否認債權真實性。
Q2和解都還沒談完,為什麼還能聲請破產?▾
第二項明確允許在和解程序中聲請破產,立法目的是避免債務人用拖延和解來脫產或繼續舉債。但有但書:法院認為和解仍有可能時可以駁回。這個聲請權是給債權人對抗惡意拖延的武器,惟濫用會被認為缺乏誠意。
Q3破產可以由債權人聲請嗎?▾
可以。債權人是破產法第58條的適格聲請人,實務上重大破產案件多由債權人發動,目的在於凍結債務人資產、防止脫產。
Q4破產法第58條是什麼?▾
規範破產程序的發動,明定債權人或債務人都可聲請宣告破產,且和解程序中亦得聲請。
Q5誰是破產的適格聲請人?▾
債權人與債務人都是適格聲請人,被欠薪員工、供應商等債權人均可聲請。
Q6什麼叫和解轉破產?▾
在和解程序進行中仍可聲請破產(第2項),法院認為和解仍有可能時得駁回。
Q7破產跟和解差在哪?▾
和解是協商清償方案維持債務人運作,破產是清算分配財產;第58條允許兩程序間轉軌。
Q8債權人怎麼聲請對方破產?▾
蒐集不能清償證據 → 確認管轄法院 → 撰寫聲請書記載債務人不能清償事實與自己債權 → 向法院聲請。
Q9員工聲請公司破產要準備什麼?▾
薪資債權證明(薪資單、勞動契約、勞工局調解紀錄),建議先取得執行名義再聲請。
Q10聲請破產要花多少錢?▾
依破產法第7條繳納聲請費用,並準備程序費用,金額視法院規定,建議先諮詢。
Q11怎麼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
跳票紀錄、其他訴訟與執行記錄、裁員變賣設備等客觀證據,證明全部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
Q12破產 vs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哪個適用?▾
公司與一般債務人走破產法,自然人消費債務優先走消債條例的更生與清算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y_creditor | by_debtor |
|---|---|---|
| 聲請人 | 債權人主動聲請(適格) | 債務人自行聲請 |
| 策略目的 | 凍結資產、防脫產、談判籌碼 | 保有較多談判空間、避免被動受制 |
| 和解程序中 | 可轉軌聲請破產,法院得駁回 | 可由和解轉破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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