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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58 條(破產聲請人及聲請之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
  2. 前項聲請,縱在和解程序中,亦得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和解之可能者,得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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