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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破產法72

快速跳轉

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72條規定,破產聲請後、宣告前,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職權拘提、管收債務人或命保全處分,防止脫產逃匿。

Q · 破產還沒宣告,債務人就可能被抓被關嗎?

會。破產宣告前法院就能拘提、管收或凍結資產

依破產法第72條,只要有破產聲請,即使法院尚未正式宣告破產,法院就能因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對債務人拘提(強制帶到法院)、管收(拘束人身,最長六個月),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凍結帳戶、查封不動產)。立法目的是防止債務人在聲請到宣告的空窗期脫產、逃匿,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

白話解讀

你聽過「破產宣告」,但你可能不知道:在法院還沒正式宣告之前,債務人就可能被抓、被關、被凍結資產。72 條就是那個「還沒判決就先動手」的法律依據。當有人聲請某個人或公司破產,法院為了防止債務人趁這段空窗期跑路、藏錢、賤賣資產給親友,可以提前出手:拘提(強制帶到法院)、管收(關進管收所,最長六個月)、或下保全處分(凍結帳戶、查封房子)。對債權人來說,這條是你的「破產前急救包」,趕在對方脫產之前鎖住他。對債務人來說,這條是你最該知道的「破產空窗期紅線」,因為從聲請到宣告之間,你不是自由的,你是法院隨時可以動手的對象。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72條為破產宣告前之強制保全規範,賦予法院於破產聲請後、宣告前,得因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對債務人實施拘提、管收,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是破產程序在「聲請至宣告空窗期」防止脫產逃匿、確保債權人公平受償的緊急介入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債務人被聲請破產後跑路了,債權人能怎麼辦?

立刻向法院聲請拘提(破產法72條)並提供其藏匿地點、出境紀錄,同時聲請保全處分凍結名下資產;已出境者可循限制出境或國際司法互助處理。跑路徵兆(突辦多國簽證、賣車、過戶房產給親屬)越早蒐證越好,法院決定拘提的關鍵是「他正在跑」的證據而非「他想跑」的臆測。

Q2我被聲請破產,法院通知我去報到可以不去嗎?

強烈建議不要不去。72條讓法院得依職權拘提,不出庭等於提供「有逃亡之虞」的最直接證據。出庭目的不是承認破產,而是展現配合態度以降低被管收風險。出庭前先委任律師,準備財產狀況與清償計畫的書面陳述,能讓法官對你的觀感從「可能逃亡」轉為「願意配合」。

Q3保全處分跟一般民事的假扣押有什麼不一樣?

兩者都凍結資產但邏輯不同。假扣押要債權人提擔保金(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且須主動聲請、僅凍結特定財產;破產保全處分原則免擔保、法院得依職權主動發動、範圍可更全面(限制處分、扣押帳戶、查封不動產並行)。實務提示:債務人快破產但尚未被聲請時先用假扣押;破產聲請已進法院,立刻改用72條保全處分,門檻更低、範圍更廣。

Q4破產宣告前可以抓人嗎?

可以。破產法72條讓法院於宣告前即得拘提、管收債務人,並命保全處分,防止脫產逃匿。

Q5破產法72條是什麼?

破產聲請至宣告空窗期的強制手段依據,賦予法院拘提、管收、保全處分三種防脫產工具。

Q6什麼是破產保全處分?

破產宣告前法院為防脫產所命之凍結帳戶、查封不動產、限制處分等暫時性措施,原則免擔保。

Q7管收和羈押差在哪?

管收是民事強制就履行義務的人身拘束、最長六個月;羈押是刑事為追訴犯罪所為,兩者性質目的都不同。

Q8破產保全處分怎麼聲請?

蒐集脫產佐證 → 破產聲請同時併附保全聲請 → 列財產清單與藏匿地點 → 核發後立即執行。

Q9債權人怎麼防止對方破產前脫產?

在破產聲請當下同步聲請保全處分,附轉帳、過戶、出境紀錄,並請法院考慮拘提或限制出境。

Q10被聲請破產要準備什麼避免被管收?

48小時內備妥在台不動產、家屬關係、配合協商等「無逃亡之虞」文件,主動陳報住所、嚴禁處分財產、立即委任律師。

Q11保全處分多久會核准?

破產聲請到宣告無固定期限,但保全處分一經聲請法院通常數日內裁定,動作越快越能鎖住資產。

Q12破產保全處分 vs 假扣押哪個有利?

破產保全處分原則免擔保、得依職權發動、範圍更廣;假扣押須擔保金且僅及特定財產。聲請已進法院改用72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保全處分假扣押
擔保金原則免提擔保通常須提請求金額三分之一擔保
發動方式法院得依職權主動發動須債權人主動聲請
範圍可全面(限制處分、扣押帳戶、查封不動產並行)限特定財產
適用時點破產聲請已提出後破產聲請前、一般民事保全

保全處分

擔保金
原則免提擔保
發動方式
法院得依職權主動發動
範圍
可全面(限制處分、扣押帳戶、查封不動產並行)
適用時點
破產聲請已提出後

假扣押

擔保金
通常須提請求金額三分之一擔保
發動方式
須債權人主動聲請
範圍
限特定財產
適用時點
破產聲請前、一般民事保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 第28条(破産手続開始前の保全処分)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23조(파산선고 전 보전처분)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15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与限制)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21(vorläufige Sicherungsmaßnahmen)i.V.m. § 98 Abs. 2(zwangsweise Vorführung und Haft)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622-7 et mesures conservatoires(le droit français ne prévoit pas de contrainte par corps du débiteur)
美國11 U.S.C. § 303(f)-(g)(involuntary gap period), § 105(a)(injunctive/preservation ord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40621 制定)

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羈押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0820709 修正)

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立法理由配合第七十一條修正,將「羈押」修正為「管收」。

(0240621 制定)

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羈押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0820709 修正)

配合第七十一條修正,將「羈押」修正為「管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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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72 條規定:「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