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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71 條

  1. 1.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
  2. 2.管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破產管理人提出正當理由時,法院得准予展期,展期以三個月為限。
  3. 3.破產人有管收新原因被發現時,得再行管收。
  4. 4.管收期間,總計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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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71 條規定,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每次不逾三個月、總計不逾六個月。

Q · 宣告破產真的會被法院關起來嗎?

依破產法第 71 條,並非宣告破產就會被關,而是法院認定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才得裁定管收。每次管收不得逾三個月,經破產管理人提出正當理由得展期三個月,總計不得逾六個月。管收是民事保全處分,性質與刑事羈押不同,全程誠實配合是避免被管收的關鍵。

白話解讀

破產不是「我宣告破產就一了百了」這麼簡單。在台灣,破產程序中如果你被法官認為有逃亡或藏匿、毀掉財產的可能,法院可以直接把你關起來。這個動作叫「管收」,跟刑事羈押不一樣,但對你來說,效果就是失去自由。最久可以關到六個月。重點在那個「之虞」兩個字:法院不需要等你真的逃了或真的把財產脫產才動手,只要有「可能」就夠了。一通你沒接的電話、一筆你說不清楚的轉帳、一張你訂了但沒去的機票,都可能成為法院認定你有逃亡之虞的依據。破產法走到這一步,不是為了懲罰你,是為了確保你名下還有什麼資產能拿出來分給債權人。但對破產人來說,從接到法院通知到被押進管收所,速度可能比你想像的快。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71 條所稱「管收」,是法院在破產程序中,對有逃亡或隱匿、毀棄財產之虞的破產人,所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民事保全處分。每次管收不得逾三個月,得經破產管理人提出正當理由展期一次(以三個月為限),總計不得逾六個月,與刑事羈押的法律性質及目的均不相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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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 71 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每次不逾三個月、總計不逾六個月,是破產程序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全手段。

Q2宣告破產一定會被管收嗎?

不會。只有在法院認定有逃亡或脫產之虞時才管收,誠實配合、據實申報財產者被管收機率極低。

Q3管收最久關多久?

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得展期一次三個月,總計不得逾六個月,期滿法院必須釋放。

Q4管收和羈押一樣嗎?

不一樣。管收是破產程序的民事保全處分,羈押是刑事訴訟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處分,兩者法律性質與紀錄不同。

Q5被管收會有刑事前科嗎?

不會留下刑事前科,但會有民事司法紀錄,可能影響信用與商業盡職調查。

Q6債權人可以聲請管收破產人嗎?

不能直接聲請,須將脫產證據交由破產管理人,由破產管理人向法院聲請。

Q7管收期滿後還能再被管收嗎?

若被發現有管收新原因(如管收期間又脫產),得再行管收,但仍受總計六個月上限拘束。

Q8怎麼避免被管收?

完整揭露財產、交出帳簿、隨傳隨到、處分任何資產前先告知破產管理人,並可評估提供替代擔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管收刑事羈押
法律性質破產程序民事保全處分刑事訴訟強制處分
對象有逃亡或脫產之虞的破產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目的確保破產財團完整、保障全體債權人保全刑事追訴與審判
期間上限每次三個月、總計不逾六個月依刑事訴訟法分階段計算
前科無刑事前科,留民事司法紀錄與刑事程序連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InsO § 98(Sicherung der Auskunfts- und Mitwirkungspflichten – Haft zur Erzwing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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