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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54 條(詐欺破產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破產人在破產宣告前一年內,或在破產程序中以損害債權人為目的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詐欺破產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者。 二、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者。 三、毀棄或捏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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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esipon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罪為抽象危險犯,只需破產人從事相關不法行為即可。惟本罪於實務上罕見其適用,因其須以破產程序開啟為要件。 📌本罪於立法上應規定於主刑法,而非在屬民事程序之破產法中,始能強化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 參考自: 1. 林山田教授,刑事法論叢(一),頁177 2. 林東茂教授,月旦法學教室17期,頁73 3. 許澤天教授,刑分(上),頁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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