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51 條(和解之撤銷(二)-債務人之虛偽行為)
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一年內,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撤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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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51 條規定,債權人於和解認可後一年內,證明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私允部分債權人額外利益者,得聲請法院撤銷和解。
Q · 和解通過後才發現債務人說謊,還能反悔嗎?
依破產法第 51 條,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一年內,債權人若能證明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部分債權人允許額外利益」三種詐術情事之一,得聲請法院撤銷和解。關鍵在於債權人須負舉證責任,不能僅憑懷疑,須提出財產清冊比對、公司登記、銀行往來等具體證據。
白話解讀
和解簽完之後的一年內,如果你發現債務人當初根本是用詐術騙了所有債權人,這條給你一年的反悔時間。三種典型詐術:第一,虛報債務(憑空捏造不存在的債權人來稀釋你的分配比例);第二,隱匿財產(把資產藏起來假裝沒錢,逼大家接受低比例和解);第三,私下對某些債權人允許額外利益(檯面上你拿 5 折,檯面下他拿 9 折)。前一條(第50條)給的 10 天是處理「會議當下你就看得出來不公」的情形;這條的一年期,是給你發現「會議當下你被騙了」的補救空間。差別在哪?10 天是看條件偏頗,一年是看債務人有沒有詐術。期限拉長到一年,是因為這些事實往往要等和解開始執行、債務人有動作後才會被發現。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51 條為和解撤銷的救濟性規範,賦予債權人在和解認可(或商會和解契約簽署)後一年內,因債務人於和解過程中使用「虛報債務、隱匿財產、允許部分債權人額外利益」等詐術情事,聲請法院撤銷和解的權利。其與第 50 條的十日條件偏頗撤銷不同,本條針對的是事後始能察覺的詐術,故期限放寬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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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 51 條是什麼?▾
賦予債權人在和解認可後一年內,因債務人詐術聲請撤銷和解的救濟權。
Q2和解撤銷的期限多久?▾
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一年內,逾期失權。
Q3哪三種情事可以撤銷和解?▾
虛報債務、隱匿財產、對部分債權人允許額外利益。
Q4破產法 50 條和 51 條差在哪?▾
50 條是 10 日內處理條件偏頗,51 條是 1 年內處理債務人詐術。
Q5懷疑債務人隱匿財產可以先聲請撤銷嗎?▾
不建議,須先備齊比對證據,否則法院會駁回甚至被反指誣告。
Q6和解撤銷後我的債權變怎樣?▾
回復到和解前的原始全額債權,並可進一步聲請債務人破產。
Q7撤銷和解要向誰聲請?▾
向認可和解的法院聲請,由法院審查舉證後裁定。
Q8債務人詐術會有刑事責任嗎?▾
可能同時構成破產法第 154、155 條或刑法詐欺罪,可民刑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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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 | 破產法第50條 | 破產法第51條 |
|---|---|---|
| 撤銷事由 | 和解條件對債權人顯失公平(偏頗) | 債務人使用詐術(虛報/隱匿/私允額外利益) |
| 聲請期限 | 10 日內 | 1 年內 |
| 察覺時點 | 會議當下即可判斷 | 和解執行後才浮現 |
| 舉證重點 | 條件偏頗的客觀事實 | 債務人主觀詐術 + 客觀比對落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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