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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51 條(和解之撤銷(二)-債務人之虛偽行為)

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一年內,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撤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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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51 條規定,債權人於和解認可後一年內,證明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私允部分債權人額外利益者,得聲請法院撤銷和解。

Q · 和解通過後才發現債務人說謊,還能反悔嗎?

依破產法第 51 條,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一年內,債權人若能證明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部分債權人允許額外利益」三種詐術情事之一,得聲請法院撤銷和解。關鍵在於債權人須負舉證責任,不能僅憑懷疑,須提出財產清冊比對、公司登記、銀行往來等具體證據。

白話解讀

和解簽完之後的一年內,如果你發現債務人當初根本是用詐術騙了所有債權人,這條給你一年的反悔時間。三種典型詐術:第一,虛報債務(憑空捏造不存在的債權人來稀釋你的分配比例);第二,隱匿財產(把資產藏起來假裝沒錢,逼大家接受低比例和解);第三,私下對某些債權人允許額外利益(檯面上你拿 5 折,檯面下他拿 9 折)。前一條(第50條)給的 10 天是處理「會議當下你就看得出來不公」的情形;這條的一年期,是給你發現「會議當下你被騙了」的補救空間。差別在哪?10 天是看條件偏頗,一年是看債務人有沒有詐術。期限拉長到一年,是因為這些事實往往要等和解開始執行、債務人有動作後才會被發現。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51 條為和解撤銷的救濟性規範,賦予債權人在和解認可(或商會和解契約簽署)後一年內,因債務人於和解過程中使用「虛報債務、隱匿財產、允許部分債權人額外利益」等詐術情事,聲請法院撤銷和解的權利。其與第 50 條的十日條件偏頗撤銷不同,本條針對的是事後始能察覺的詐術,故期限放寬至一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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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 51 條是什麼?

賦予債權人在和解認可後一年內,因債務人詐術聲請撤銷和解的救濟權。

Q2和解撤銷的期限多久?

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一年內,逾期失權。

Q3哪三種情事可以撤銷和解?

虛報債務、隱匿財產、對部分債權人允許額外利益。

Q4破產法 50 條和 51 條差在哪?

50 條是 10 日內處理條件偏頗,51 條是 1 年內處理債務人詐術。

Q5懷疑債務人隱匿財產可以先聲請撤銷嗎?

不建議,須先備齊比對證據,否則法院會駁回甚至被反指誣告。

Q6和解撤銷後我的債權變怎樣?

回復到和解前的原始全額債權,並可進一步聲請債務人破產。

Q7撤銷和解要向誰聲請?

向認可和解的法院聲請,由法院審查舉證後裁定。

Q8債務人詐術會有刑事責任嗎?

可能同時構成破產法第 154、155 條或刑法詐欺罪,可民刑並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破產法第50條破產法第51條
撤銷事由和解條件對債權人顯失公平(偏頗)債務人使用詐術(虛報/隱匿/私允額外利益)
聲請期限10 日內1 年內
察覺時點會議當下即可判斷和解執行後才浮現
舉證重點條件偏頗的客觀事實債務人主觀詐術 + 客觀比對落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再生法 第189条(再生計画の取消し:以不正方法成立時得撤銷,舊和議法之後繼制度)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解程序章(和解协议因欺诈、胁迫等情形之效力相关规定)
🇺🇸 美國11 U.S.C. § 1144(因詐欺取得之重整計畫確認裁定,得於確認後 180 日內聲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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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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