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51 條(和解之撤銷(二)-債務人之虛偽行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一年內,如債權人證明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之情事者,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撤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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