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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47 條(和解之可決)

和解債權人會議可決時,應訂立書面契約,並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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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47 條規定商會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後,須訂立書面契約並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形式要件齊備才有拘束力。

Q · 商會和解大家表決通過就生效了嗎?

依破產法第 47 條,債權人會議可決和解只是第一步,必須再訂立書面契約、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三項形式要件齊備才有完整拘束力。少了鈐記或署名,就算現場所有債權人口頭同意,和解內容也可能無法直接拘束債務人或債權人,事後容易被當作抗辯破口。

白話解讀

口頭講好的和解條件不算數。這條規定商會和解一旦在債權人會議中通過,必須寫成書面契約,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這個「形式要件」不是官僚作風,是整個程序的法律效力來源。沒有完成這三件事(書面、署名、鈐記),就算現場所有債權人都口頭同意了,和解內容也不能直接拘束債務人或債權人。實務上這個書面契約是後續所有動作的基礎:債務人開始按和解條件履行、債權人收款入帳、萬一履行不力要進入破產程序,這份契約都是關鍵證據。所以你如果參與商會和解,會議結束時最重要的不是慶祝協商成功,是確認書面契約有沒有完整簽好、自己手上有沒有正本。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47 條為商會和解的形式要件規範:和解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後,須訂立書面契約並由商會主席署名、加蓋商會鈐記。此書面契約是後續履行、收款入帳及進入破產程序時的關鍵證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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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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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47 條是什麼?

規範商會和解的形式要件:可決後須書面契約 + 商會主席署名 + 加蓋鈐記。

Q2商會和解表決通過就生效了嗎?

不夠,還要完成書面、署名、鈐記三項形式要件。

Q3和解書面契約少了鈐記還算數嗎?

形式有瑕疵,實務可能認定實質有效但會增加爭議,應立即要求補正。

Q4商會和解契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不行,它不是執行名義,但可作為聲請破產或起訴的關鍵證據。

Q5債權人收到和解契約該注意什麼?

核對內容是否與表決一致、是否有署名與鈐記,有出入立即書面異議。

Q6商會和解和法院和解差在哪?

商會和解快但不能直接執行;法院和解經認可後具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可直接執行。

Q7商會主席沒署名只蓋章有效嗎?

形式要件不全,應立即要求補正以避免將來爭議。

Q8商會和解契約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本條無特定時效,違反履行依民法第 125 條 15 年消滅時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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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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