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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49 條(預計備抵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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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之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準。
  2. 2.前項備抵呆帳,應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列;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3. 3.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項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4. 4.營利事業下年度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如與預計數額有所出入者,應於預計該年呆帳損失時糾正之,仍使適合其應計之成數。
  5. 5.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6. 6.前項債權於列入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49 條規定應收帳款備抵呆帳上限為餘額百分之一,實際呆帳率更高可用三年平均,催收逾兩年可認列損失。

Q · 客戶欠錢收不回來,可以少繳稅嗎?

可以。所得稅法 49 條允許提列備抵呆帳

依所得稅法第 49 條,營利事業可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的百分之一提列備抵呆帳,直接減少應稅所得。若實際呆帳率更高,可用前三年平均值提列。債務人倒閉逃匿、聲請破產、或催收逾兩年未收回本息的債權,可直接認列為呆帳損失。但認列損失後若收回,該款項必須列為收回年度的收益。三道機制形成閉環:預估扣除、實際認列、收回回列。

深度解讀

客戶欠你的錢收不回來,這筆爛帳不只讓你心痛,還影響你要繳多少稅。所得稅法給了你一個緩衝墊:你可以在應收帳款和應收票據的餘額中,提列最高1%作為「備抵呆帳」,直接從應稅所得裡扣掉。如果你的行業爛帳率特別高(比如做批發零售的),前三年實際發生的呆帳比率平均值超過1%,你可以用那個更高的比率提列。真正收不回來的帳(對方倒閉跑路、聲請破產、或催收兩年以上沒收到一毛錢),可以直接認列為呆帳損失。但這裡有個陷阱:如果你認列損失後對方又還錢了,那筆錢必須列為收回年度的收入,不能當沒這回事。整條的邏輯是:合理預估壞帳讓你少繳一點稅,但國稅局也不讓你把呆帳當成永久的避稅工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債權名詞
  • 和解名詞
  • 宣告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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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49 條規定:「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之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準。前項備抵呆帳,應就應收帳款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