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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逾期二年認列呆帳損失之起算標準
要旨
債權逾期二年認列呆帳損失之起算標準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二款所稱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財政部75/04/16台財稅第752332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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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逾期二年認列呆帳損失之起算標準
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二款所稱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財政部75/04/16台財稅第7523324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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