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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逾期二年認列呆帳損失之起算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債權逾期二年認列呆帳損失之起算標準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二款所稱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財政部75/04/16台財稅第752332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債權逾期二年認列呆帳損失之起算標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4 月 16 日發布,要旨:債權逾期二年認列呆帳損失之起算標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