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估價準用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在決算時之價格遇有劇烈變動,得以決算日前一個月間之平均價為決算日之時價。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48 條規定,短期投資有價證券於決算日遇價格劇烈變動時,得以決算日前一個月均價為時價。
Q · 年底股票暴跌,短期投資估值可以不用當天收盤價嗎?
可以。股價劇烈變動時得用月均價當時價
依所得稅法第 48 條,短期投資有價證券在決算日遇到價格劇烈變動時,企業可以改用決算日前一個月間的平均價作為時價,再準用第 44 條成本與時價孰低原則估值。「劇烈變動」沒有法定數字標準,實務上需要企業主動備妥波動率佐證資料(如標準差、歷史同期比較),說服國稅局查核人員。這是合法的估價平滑機制,不是讓企業自由挑對自己最有利的價格。
12月31日,台股崩了800點。你公司帳上那批短期投資的股票,帳面價值瞬間縮水三成。如果用收盤價當時價,你的資產負債表會非常難看,但這個價格真的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嗎?也許只是市場恐慌造成的一日暴跌,隔天就彈回來了。這條開了一個壓力閥:當決算日碰上價格「劇烈變動」,你可以不用當天收盤價,改用決算日前一個月的平均價當作時價。這不是讓你美化帳面,而是防止單日極端行情扭曲你整年的損益。但「劇烈變動」沒有明確定義,這個判斷空間就是你和國稅局之間的灰色地帶。
所得稅法第 48 條為短期投資有價證券估價之特別規定,當決算日有價證券市場價格遇劇烈變動時,營利事業得以決算日前一個月間之平均價取代當日市價作為估價基礎,再準用第 44 條成本與時價孰低原則。本條為資產負債表防止單日極端行情扭曲的緩衝機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本條規定短期投資有價證券的估價可準用第 44 條成本與時價孰低法辦理,並在決算日遇到價格劇烈變動時,允許用決算日前一個月間的平均價取代當日收盤價作為時價。簡單說,是給企業年底封帳時一個合法的估價緩衝。
所得稅法沒有定義具體數字。實務上國稅局會參考該有價證券的歷史波動區間。一般認為偏離前一個月均價超過兩個標準差以上較易被接受。企業需主動備妥數據佐證。
指營利事業以短期獲利為目的持有的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公司債、政府公債等有價證券,在資產負債表列為流動資產項下的短期投資。不含長期股權投資。
以決算日前一個月間每個營業日的收盤價或成交價加總,除以營業日數。如果某日無成交,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代替。計算基礎須與查核準則一致。
不行。本條前提是「劇烈變動」,正常年份只能用決算日時價。且第 44 條第三項規定估價方法一經採用不得隨意變更。前後不一致會在查核時被質疑。
核定稅額不服,可於繳款書送達後 30 日內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復查駁回可在 30 日內提訴願,訴願駁回再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關鍵是事前備好波動率佐證。
目前稅務實務對加密貨幣是否屬於所得稅法定義的「有價證券」尚有爭議。若被認定為短期投資有價證券,理論上本條可適用,但建議先取得國稅局函釋確認。
IFRS 9 要求以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與本條的「成本與時價孰低」有差異。上市公司依 IFRS 編財報,但營所稅申報仍依所得稅法估價,兩套可能產生帳稅差異。
所得稅法沒有定義具體數字。實務上國稅局參考歷史波動區間,偏離前一個月均價超過兩個標準差以上較易被接受為「劇烈」。企業必須主動備妥波動率數據佐證。
以短期獲利為目的持有的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公司債、政府公債等,列為流動資產項下。不含長期股權投資或以權益法評價的投資。
第 48 條處理的是「時價怎麼認定」(收盤價或月均價),第 44 條處理的是「時價跟成本比哪個低就用哪個」。兩條串接:先選時價認定方法,再與成本比較取低。
確認持有短期投資 → 比較決算日收盤價與月均價偏離幅度 → 偏離顯著則計算月均價 → 與成本比較取低 → 在申報書附註說明估價方法和理由。
| 比較面向 |
|---|
| 適用條件 |
| 法源依據 |
| 優點 |
| 缺點 |
| 與成本比較 |
| 舉證負擔 |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因特定事故,預知其不能合於規定之耐用年數者,得提示證明文據,以其實際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經過相當年數使用後,實際成本遇有增減時,按照增減後之價額,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估價準用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在決算時之價格,遇有劇烈變動,得以決算日前一個月間之平均價為決算日之時價。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因特定事故,預知其不能合於規定之耐用年數者,得提示證明文據,以其實際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經過相當年數使用後,實際成本遇有增減時,按照增減後之價額,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估價準用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在決算時之價格,遇有劇烈變動,得以決算日前一個月間之平均價為決算日之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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