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8 條(短期投資有價證券之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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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其估價準用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在決算時之價格遇有劇烈變動,得以決算日前一個月間之平均價為決算日之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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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48 條規定,短期投資有價證券於決算日遇價格劇烈變動時,得以決算日前一個月均價為時價。
Q · 年底股票暴跌,短期投資估值可以不用當天收盤價嗎?
可以。股價劇烈變動時得用月均價當時價
依所得稅法第 48 條,短期投資有價證券在決算日遇到價格劇烈變動時,企業可以改用決算日前一個月間的平均價作為時價,再準用第 44 條成本與時價孰低原則估值。「劇烈變動」沒有法定數字標準,實務上需要企業主動備妥波動率佐證資料(如標準差、歷史同期比較),說服國稅局查核人員。這是合法的估價平滑機制,不是讓企業自由挑對自己最有利的價格。
深度解讀
12月31日,台股崩了800點。你公司帳上那批短期投資的股票,帳面價值瞬間縮水三成。如果用收盤價當時價,你的資產負債表會非常難看,但這個價格真的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嗎?也許只是市場恐慌造成的一日暴跌,隔天就彈回來了。這條開了一個壓力閥:當決算日碰上價格「劇烈變動」,你可以不用當天收盤價,改用決算日前一個月的平均價當作時價。這不是讓你美化帳面,而是防止單日極端行情扭曲你整年的損益。但「劇烈變動」沒有明確定義,這個判斷空間就是你和國稅局之間的灰色地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44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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