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所得稅法 第 47 條(運送品之估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送品之估價,以運出時之成本為成本,以到達地之時價為時價,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計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後之價格為標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