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7 條(運送品之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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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品之估價,以運出時之成本為成本,以到達地之時價為時價,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核計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後之價格為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47條規定運送品以運出時成本、到達地時價估價,副產品有成本依第44條、無成本則以時價減銷售費用為準。
Q · 貨還在海上、年底要結算了,這批在途商品怎麼估價?
在途品按運出時成本入帳,副產品按時價減銷售費用估
依所得稅法第47條,運送品(在途商品)的成本以「運出時」的成本認定,時價則以「到達地」的市場行情認定。副產品如有成本可資核計,依第44條成本與時價孰低法估值;如無成本可核計(例如製程殘餘物回收利用),以其時價減除銷售費用後的價格為估價標準。只要風險已移轉,在途商品即屬期末存貨,必須入帳,估價方式直接決定當年度帳面利潤與營所稅。
白話解讀
一批貨從高雄港出發,還在海上漂著,年底要結算了。這批貨在你的帳上該值多少錢?答案取決於你站在哪一端看:成本用「運出時」的價格算,時價用「到達地」的市場行情算。這兩個數字之間的差距,就是國稅局和你拉鋸的戰場。副產品更微妙:如果生產過程中順便產出的東西有成本可算,就按第44條成本與時價孰低法估值;算不出成本的(例如化工製程的殘餘物被回收利用),用它的市場價扣掉賣出去要花的費用。這條看起來只是記帳規則,但它決定了你的期末存貨價值,而存貨價值直接影響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47條為存貨估價的特別規範,處理兩類特殊存貨:一是「運送品」(在途商品),成本以運出時成本、時價以到達地時價認定;二是「副產品」,有成本可核計者準用第44條成本與時價孰低法,無成本可核計者以時價減除銷售費用後的價格估價,構成營利事業期末存貨評價的補充規則。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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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途商品到底要不要列入期末存貨?
要。關鍵看風險移轉時點,通常以貿易條件(FOB、CIF 等)判斷。FOB 條件下貨物裝船後風險就歸你了,即使年底還在海上,也是你的存貨,必須按本條以運出時成本入帳。報關單上的日期和貿易條件是查核時的關鍵證據。
Q2副產品金額很小,可以不申報嗎?
不行。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額要以全部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副產品收入也是全部收入的一部分。本條提供兩種估價方式:有成本就按第44條處理,沒成本就用時價減銷售費用。建立一個簡單的副產品銷售登記簿,查核時拿出來就過關。
Q3在途存貨要列入期末存貨嗎?
要。只要風險已移轉(通常 FOB 裝船後),即使年底仍在運送途中,也屬期末存貨,須以運出時成本入帳。
Q4所得稅法第47條是什麼?
處理運送品與副產品兩類特殊存貨估價的補充規範,運送品看運出時成本與到達地時價,副產品區分有無成本。
Q5什麼叫副產品?
生產主產品過程中附帶產出的物品,如榨油剩的豆粕、製程的金屬邊角料,賣出時須依本條估價認列收入。
Q6運送品的成本和時價怎麼定義?
成本以運出時的成本計算、時價以到達地的市場行情計算,兩個可查證錨點避免企業自由心證。
Q7運送品估價怎麼算?
成本用運出時成本、時價用到達地時價,保留提單、商業發票、報關單作為成本佐證。
Q8副產品收入怎麼報稅?
有成本可核計依第44條成本與時價孰低;無成本則以時價減除銷售費用後的價格估價並認列收入。
Q9副產品沒有成本怎麼建立估價檔案?
建立副產品銷售登記簿,記錄時價與銷售費用,以時價減費用後價格估價,查核時可佐證。
Q10不服存貨估價核定怎麼辦?
於繳款書送達後 30 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備齊提單、報關單、銷售費用明細。
Q11運送品成本 vs 一般存貨成本差在哪?
一般存貨用實際進貨成本,運送品因仍在途中,特別以運出時成本認定成本、到達地時價認定時價。
Q12副產品有成本 vs 無成本估價差在哪?
有成本準用第44條成本與時價孰低;無成本改以時價減除銷售費用後的價格,舉證與計算邏輯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估價基礎 | 文件依據 |
|---|---|---|
| 運送品(在途商品)成本 | 運出時之成本 | 提單、商業發票、報關單 |
| 運送品(在途商品)時價 | 到達地之時價 | 到達地市場行情、進口完稅資料 |
| 副產品(有成本可核計) | 依第44條成本與時價孰低 | 成本分攤計算表 |
| 副產品(無成本可核計) | 時價減除銷售費用後之價格 | 銷售紀錄、銷售費用明細 |
估價基礎
- 運送品(在途商品)成本
- 運出時之成本
- 運送品(在途商品)時價
- 到達地之時價
- 副產品(有成本可核計)
- 依第44條成本與時價孰低
- 副產品(無成本可核計)
- 時價減除銷售費用後之價格
文件依據
- 運送品(在途商品)成本
- 提單、商業發票、報關單
- 運送品(在途商品)時價
- 到達地市場行情、進口完稅資料
- 副產品(有成本可核計)
- 成本分攤計算表
- 副產品(無成本可核計)
- 銷售紀錄、銷售費用明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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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370316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已經過相當年限之使用者,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0441213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則。上項方法之採用及變換,準用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平均法。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0520115 全文修正)
運送品之估價,以運出時之成本為成本。以到達地之時價為時價,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核計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後之價格為標準。
- 核名詞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44 條條文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已經過相當年限之使用者,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則。上項方法之採用及變換,準用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平均法。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運送品之估價,以運出時之成本為成本。以到達地之時價為時價,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核計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後之價格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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