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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所得稅法47運送品之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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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品之估價,以運出時之成本為成本,以到達地之時價為時價,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計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後之價格為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47條規定運送品以運出時成本、到達地時價估價,副產品有成本依第44條、無成本則以時價減銷售費用為準。

Q · 貨還在海上、年底要結算了,這批在途商品怎麼估價?

在途品按運出時成本入帳,副產品按時價減銷售費用估

依所得稅法第47條,運送品(在途商品)的成本以「運出時」的成本認定,時價則以「到達地」的市場行情認定。副產品如有成本可資核計,依第44條成本與時價孰低法估值;如無成本可核計(例如製程殘餘物回收利用),以其時價減除銷售費用後的價格為估價標準。只要風險已移轉,在途商品即屬期末存貨,必須入帳,估價方式直接決定當年度帳面利潤與營所稅。

白話解讀

一批貨從高雄港出發,還在海上漂著,年底要結算了。這批貨在你的帳上該值多少錢?答案取決於你站在哪一端看:成本用「運出時」的價格算,時價用「到達地」的市場行情算。這兩個數字之間的差距,就是國稅局和你拉鋸的戰場。副產品更微妙:如果生產過程中順便產出的東西有成本可算,就按第44條成本與時價孰低法估值;算不出成本的(例如化工製程的殘餘物被回收利用),用它的市場價扣掉賣出去要花的費用。這條看起來只是記帳規則,但它決定了你的期末存貨價值,而存貨價值直接影響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47條為存貨估價的特別規範,處理兩類特殊存貨:一是「運送品」(在途商品),成本以運出時成本、時價以到達地時價認定;二是「副產品」,有成本可核計者準用第44條成本與時價孰低法,無成本可核計者以時價減除銷售費用後的價格估價,構成營利事業期末存貨評價的補充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途商品到底要不要列入期末存貨?

要。關鍵看風險移轉時點,通常以貿易條件(FOB、CIF 等)判斷。FOB 條件下貨物裝船後風險就歸你了,即使年底還在海上,也是你的存貨,必須按本條以運出時成本入帳。報關單上的日期和貿易條件是查核時的關鍵證據。

Q2副產品金額很小,可以不申報嗎?

不行。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額要以全部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副產品收入也是全部收入的一部分。本條提供兩種估價方式:有成本就按第44條處理,沒成本就用時價減銷售費用。建立一個簡單的副產品銷售登記簿,查核時拿出來就過關。

Q3在途存貨要列入期末存貨嗎?

要。只要風險已移轉(通常 FOB 裝船後),即使年底仍在運送途中,也屬期末存貨,須以運出時成本入帳。

Q4所得稅法第47條是什麼?

處理運送品與副產品兩類特殊存貨估價的補充規範,運送品看運出時成本與到達地時價,副產品區分有無成本。

Q5什麼叫副產品?

生產主產品過程中附帶產出的物品,如榨油剩的豆粕、製程的金屬邊角料,賣出時須依本條估價認列收入。

Q6運送品的成本和時價怎麼定義?

成本以運出時的成本計算、時價以到達地的市場行情計算,兩個可查證錨點避免企業自由心證。

Q7運送品估價怎麼算?

成本用運出時成本、時價用到達地時價,保留提單、商業發票、報關單作為成本佐證。

Q8副產品收入怎麼報稅?

有成本可核計依第44條成本與時價孰低;無成本則以時價減除銷售費用後的價格估價並認列收入。

Q9副產品沒有成本怎麼建立估價檔案?

建立副產品銷售登記簿,記錄時價與銷售費用,以時價減費用後價格估價,查核時可佐證。

Q10不服存貨估價核定怎麼辦?

於繳款書送達後 30 日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申請復查,備齊提單、報關單、銷售費用明細。

Q11運送品成本 vs 一般存貨成本差在哪?

一般存貨用實際進貨成本,運送品因仍在途中,特別以運出時成本認定成本、到達地時價認定時價。

Q12副產品有成本 vs 無成本估價差在哪?

有成本準用第44條成本與時價孰低;無成本改以時價減除銷售費用後的價格,舉證與計算邏輯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估價基礎文件依據
運送品(在途商品)成本運出時之成本提單、商業發票、報關單
運送品(在途商品)時價到達地之時價到達地市場行情、進口完稅資料
副產品(有成本可核計)依第44條成本與時價孰低成本分攤計算表
副產品(無成本可核計)時價減除銷售費用後之價格銷售紀錄、銷售費用明細

估價基礎

運送品(在途商品)成本
運出時之成本
運送品(在途商品)時價
到達地之時價
副產品(有成本可核計)
依第44條成本與時價孰低
副產品(無成本可核計)
時價減除銷售費用後之價格

文件依據

運送品(在途商品)成本
提單、商業發票、報關單
運送品(在途商品)時價
到達地市場行情、進口完稅資料
副產品(有成本可核計)
成本分攤計算表
副產品(無成本可核計)
銷售紀錄、銷售費用明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法人税法 第29条(棚卸資産の売上原価等の計算及びその評価の方法)
韓國법인세법 시행령 제74조(재고자산의 평가)
中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73条(存货成本计价方法)
德國EStG § 6 Abs. 1 Nr. 2(Bewertung des Umlaufvermögens / Vorräte)
美國IRC § 471(general rule for inventor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70316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已經過相當年限之使用者,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0441213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則。上項方法之採用及變換,準用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平均法。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0520115 全文修正)

運送品之估價,以運出時之成本為成本。以到達地之時價為時價,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核計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後之價格為標準。

(0370316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已經過相當年限之使用者,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0441213 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則。上項方法之採用及變換,準用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未經申請者,視為採用平均法。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0520115 全文修正)

運送品之估價,以運出時之成本為成本。以到達地之時價為時價,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核計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後之價格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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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47 條規定:「運送品之估價,以運出時之成本為成本,以到達地之時價為時價,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核計者,依本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