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時價者,指在決算日該項資產之當地市場價格。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46 條定義時價為決算日當天該資產在當地市場之價格,是存貨估價、跌價損失計算的核心參照基準。
Q · 所得稅法上的「時價」到底怎麼認定?
決算日當天,該資產在當地市場的價格
依所得稅法第 46 條,時價是指決算日(通常為 12 月 31 日)該項資產在當地市場的價格。三個關鍵字決定數字:哪一天(決算日當天)、哪個地點(當地市場)、什麼來源(市場成交價而非牌告價)。沒有公開市場的商品需用合理估算方法(最近成交價、類似品價格、鑑價報告)並保留佐證資料以備查核。
整條法律只有一句話,但這句話背後的爭議比很多長條文還多。「時價」就是決算日那天,你的資產在當地市場的價格。聽起來很簡單。但什麼是「當地市場」?你的倉庫在高雄,客戶都在台北,當地是指哪裡?什麼是「市場價格」?如果這個東西沒有公開市場(比如你的獨家模具、半成品、特殊規格零件),市場價格怎麼定?為什麼要選「決算日」那一天?如果你12月31日的價格比12月30日高很多或低很多,一天之差可能改變你的稅負。這條定義看似封閉了一個概念,其實打開了無數個解釋空間。它和第44條配合使用:當成本高於時價(淨變現價值),你可以用較低的那個來估,差額就是你的跌價損失。所以「時價」定多高或多低,直接影響你能認列多少損失。
所得稅法第 46 條為資產估價之基準定義條文,明定「時價」為決算日該項資產之當地市場價格,作為存貨估價(第 44 條配套)、運送品估價(第 47 條)等規定之共用參照標準。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實務上有幾種替代方式:最近的實際成交價格、類似商品的市場價格加減調整、專業鑑價機構的評估報告。國稅局通常會接受有合理依據的估算,但你必須能說明估算方法和資料來源。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商品長期沒有公開市場,建議每年結算前都做一份估價方法說明備查。
原則上就是用決算日當天的價格,不管是漲是跌。但如果當天的價格明顯不具代表性,國稅局可能會要求用一段期間的平均價格或調整後的合理價格。內行人提示:如果決算日的價格對你有利且確實是真實市場價格,保存好當天的市場資料,這是你主張的基礎。
民國 100 年修法後,第 44 條存貨期末估價已從「時價」改為「淨變現價值」(預估售價減完成及處分必要成本)。淨變現價值更貼近企業實際回收金額。但本條時價定義仍保留,作為運送品估價第 47 條等其他條文的共用基礎。內行人提示:做存貨估價時要區分清楚,不要混用兩個概念。
決算日當天,該資產在當地市場的成交價格。三個關鍵字(日期、地點、價格來源)缺一不可。
資產所在地或主要交易地的市場,非全國均價亦非總公司所在地市場。多地流通商品須說明選定理由。
曆年制公司為每年 12 月 31 日,非曆年制依公司章程登記之會計年度終了日。
存貨跌價損失、運送品估價、查核準則中的有價證券估價、資產交換認定。任一處時價不同稅負就不同。
依序考量最近實際成交價、類似品價格調整、專業鑑價報告,並把估算方法與資料來源寫成書面留底。
決算日當天的報價單、交易所收盤價、同業成交記錄、產業公會公告價、實際銷售合約截圖併同帳冊保存。
記載估價方法、資料來源、計算過程、決算日當天市場狀況,附佐證資料,與帳冊一併保存 5 年以上。
原則仍以決算日價格為準,但明顯不具代表性者可用合理期間平均值並附具理由說明備查。
時價是市場價格(第 46 條),淨變現價值是預期售價減處分必要成本(第 44 條現行)。後者更貼近實際回收金額。
| 比較面向 | 時價(第46條) | 實際成本(第45條) | 淨變現價值(第44條現行) | 時價(第46條) |
|---|---|---|---|---|
| 估價基準 | 決算日當地市場價格 | 取得時實際支付之購買價金加運費等成本 | 預期售價減完成及處分必要成本 | — |
| 適用條文 | 運送品估價(47條)等 | 存貨原始入帳 | 存貨期末估價跌價判斷 | — |
| 反映性質 | 市場價格 | 歷史成本 | 可回收金額 | — |
| 舉證難度 | — | 發票憑證最容易 | 需證明預期售價與必要成本 | 需證明當地市場與決算日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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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經過相當年數使用後,實際成本遇有增減時,按照增減後之價額,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建築物、裝修、附屬設備,及船舶、機械、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
稱時價者,指在決算日該項資產之當地市場價格。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固定資產經過相當年數使用後,實際成本遇有增減時,按照增減後之價額,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依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建築物、裝修、附屬設備,及船舶、機械、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之估價,以自其實際成本中,按期扣除折舊之價格為標準。
稱時價者,指在決算日該項資產之當地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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