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5 條(實際成本)
- 1.稱實際成本者,凡資產之出價取得,指取得價格,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其自行製造或建築者,指製造或建築價格,包括自設計、製造、建築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工料及費用,其係由期初盤存轉入者,指原盤存價格。
- 2.資產之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其所支付之費用,得就其增加原有價值或效能之部份,加入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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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45 條規定實際成本含取得價格及為適於營業使用之一切必需費用,後續改良增值支出可加入成本分年折舊。
Q · 買設備的運費、安裝費要算成本還是費用?
依所得稅法第 45 條,為了讓資產適於營業上使用所支付的一切必需費用,都屬於實際成本的一部分。運費、保險費、報關費、安裝費、試車費,都要併入資產成本資本化,不能當年度費用一次扣除。資本化後透過折舊年限分年攤銷。錯把這些費用一次列當期費用,國稅局查到會重分類補稅加利息。
白話解讀
一台機器買來100萬,運費5萬,安裝費8萬,試車調整花了3萬。這台機器的「實際成本」是多少?不是100萬,是116萬。這條定義了稅法上的「成本」比你直覺想的寬:不只是買價,還包括所有讓這個東西可以拿來營業使用所花的必要費用。自己蓋的廠房?從設計、施工到能使用為止的所有工料費用都算成本。期初盤存轉入的舊貨?用原來的盤存價。而且第二項還開了一扇門:你後來花錢擴充、改良、修理某個資產,只要確實增加了它的價值或效能,這筆費用可以加進成本裡,未來透過折舊一年一年扣回來。多認列一塊錢的成本,就多一塊錢的折舊空間。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45 條為固定資產取得成本的定義性規範,將實際成本區分為三類:出價取得(含取得價格及適於營業上使用之一切必需費用)、自行製造或建築(含設計至完工之一切工料費用)、期初盤存轉入(按原盤存價)。第二項並允許後續擴充、換置、改良、修理而確實增加價值或效能之支出,加入實際成本餘額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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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所得稅法第 45 條的實際成本怎麼算?▾
取得價格加上為適於營業使用所支付的運費、報關費、安裝費、試車費等一切必需費用。
Q2改良費用要不要資本化?▾
確實增加資產原有價值或效能的部分必須資本化,加入成本分年折舊;單純維修恢復原狀則列當期費用。
Q3自行建造廠房成本包括什麼?▾
從設計、施工、監造到完工驗收期間所支付的一切工料費用,包含建照規費、結構技師簽證費、施工保險費。
Q4進口設備關稅算成本嗎?▾
算。關稅、海運費、報關費、保險費都屬於為取得並適於營業使用所支付的必需費用,應資本化。
Q5資本化的依據條文是什麼?▾
所得稅法第 45 條 + 第 51 條折舊規定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7 條資本支出與費用支出區分標準。
Q6錯把資本支出列費用會怎樣?▾
國稅局查核會重分類為資本支出補稅,並加計利息。結算申報核課期間為 5 年(故意漏報為 7 年)。
Q7二手設備的成本怎麼認列?▾
取得價格加上運費、安裝費等必要費用,折舊年限可採全新耐用年限或剩餘耐用年限但不得低於法定最短年限的一半。
Q8期初盤存轉入的資產怎麼估價?▾
依所得稅法第 45 條,按原盤存價格認列,不得隨意調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資本化(成本) | 費用化(當期費用) |
|---|---|---|
| 支出性質 | 為取得並適於營業使用所支付、增加價值或效能 | 單純維修、回復原狀、不增加價值或效能 |
| 稅務時點 | 分年折舊扣除(5-50 年依資產別) | 當年度一次扣除 |
| 現金流影響 | 今年稅負較重,未來年度逐年減少 | 今年稅負減輕,未來無扣抵空間 |
| 錯誤分類風險 | 誤列費用 → 被補稅 + 利息 | 誤列成本 → 現金流被多鎖數年 |
| 適用法源 | 所得稅法第 45 條 + 第 51 條 | 查核準則第 77 條(修繕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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