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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購置工業區土地其實際成本得減除預付價款核計之利息
要旨
購置工業區土地其實際成本得減除預付價款核計之利息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購買高雄林園石油化學工業區之土地,如在該工業區未開發前,即依照經濟部工業開發機構之規定,陸續支付價款,嗣因部分廠商未依上述規定期限支付價款,為求公平起見,由該開發機構於交付土地時,對其預付土地價款部分核計利息,自該土地售價中減除,此種處理方式,即為地價之減少,該土地之實際成本, 得以其減除應計利息後之價格入帳。(財政部67.4.6.台財稅第三二二一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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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