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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
要旨
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受贈土地移轉時,由受贈公司所繳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在土地漲價數額內減除。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條第十三款(編者註:現行準則第十一款)規定,購買土地、房屋所繳納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受贈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自亦應比照辦理。(財政部62.4.24.台財稅第三二九七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