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 44 條(流動資產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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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44 條規定存貨以實際成本估價,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列銷貨成本。
Q · 存貨估價方法有哪些?哪個比較省稅?
四種方法,省稅看物價趨勢選
依所得稅法第 44 條第三項,存貨成本得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物價上漲時加權平均法成本較高、所得較低、稅較少;物價下跌時先進先出法較有利。此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可按淨變現價值估價,差額列入銷貨成本扣減所得。選對方法合法少繳稅,沒選讓國稅局用鑑定方式決定,通常不會是最有利的結果。
深度解讀
倉庫裡那批貨值多少錢?這個問題的答案直接決定你今年要繳多少稅。存貨估價不是會計部門的瑣事,它是合法調節課稅所得的最大槓桿之一。這條給了你兩個工具。第一,選擇成本計算方法:先進先出、加權平均、移動平均、個別辨認,每種方法在物價波動時算出來的成本金額差距可以很大。第二,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如果你的存貨市價跌破成本,你可以按市價認列,差額直接列入銷貨成本扣減所得。但「淨變現價值」不是隨便你說了算,是你預期正常營業出售能拿到的淨額,國稅局會看你的實際售價紀錄來驗證。選對方法,合法少繳稅;選錯方法或沒選,稽徵機關直接用鑑定方式幫你決定,那通常不會是對你最有利的數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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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