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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匯率變動致結匯金額低於帳載金額應自帳載原料成本減除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匯率變動致結匯金額低於帳載金額應自帳載原料成本減除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二十四條第一64則)(財政部62.6.6.台財稅第三四二三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匯率變動致結匯金額低於帳載金額應自帳載原料成本減除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匯率變動致結匯金額低於帳載金額應自帳載原料成本減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