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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原料或外銷成品時價之認定標準
要旨
進口原料或外銷成品時價之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時價,因係指在決算日該項資產之當地市場價格,但進口原料或外銷成品極可能無當地市場價格,可資依據。此種情形,為使進口原料加工之廠商或外銷事業能同享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存貨從低估價之利益,其屬進口原料得以年終最後正常進貨量之進貨成本為時價;其屬預備外銷之製成品,得以年終最後正常銷售量之銷售價格為時價;如無銷售價格者,得以當年度最後接獲之國外信用狀或訂單之價格為時價。(財政部66.2.8.台財稅第三○九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