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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依法轉銷之債權視為呆帳損失惟嗣後獲償數額仍應課稅
要旨
保險業依法轉銷之債權視為呆帳損失惟嗣後獲償數額仍應課稅
函釋全文
保險業依「保險業逾期債權沖銷及備抵呆帳提列之處理」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經其董(理)事會決議通過轉銷之債權,或經主管機關要求轉銷之債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之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該項轉銷之債權,嗣後獲得清償者,仍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依法課稅。(財政部89/03/31台財稅第08904520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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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