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依法轉銷之債權視為呆帳損失惟嗣後獲償數額仍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保險業依法轉銷之債權視為呆帳損失惟嗣後獲償數額仍應課稅

函釋全文

保險業依「保險業逾期債權沖銷及備抵呆帳提列之處理」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經其董(理)事會決議通過轉銷之債權,或經主管機關要求轉銷之債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之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該項轉銷之債權,嗣後獲得清償者,仍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依法課稅。(財政部89/03/31台財稅第08904520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4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業依法轉銷之債權視為呆帳損失惟嗣後獲償數額仍應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發布,要旨:保險業依法轉銷之債權視為呆帳損失惟嗣後獲償數額仍應課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