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46 條(終止和解)
債務人有第十九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商會得終止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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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46條規定,債務人有第十九條各款不誠信情事之一者,商會得終止和解,終止後多轉入法院破產程序。
Q · 商會和解進行到一半,可以喊停嗎?
依破產法第46條,債務人若有第十九條各款所列情事(如隱匿財產、虛報債務、對特定債權人偏頗清償等不誠信行為),商會得終止和解程序。終止後,原本暫停的個別訴訟與強制執行得恢復進行,且債務人通常會被推進法院的破產程序。這條是商會和解「以信任換速度」設計下的緊急煞車,啟動的不只是結束,而是下一個更嚴格的程序。
白話解讀
商會和解不是法院和解的縮小版,是一個獨立的快速通道。商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先找當地商會幫忙談和解,不用直接走法院破產程序。但這條告訴你:商會的耐心是有限的。一旦債務人出現第十九條規定的那些「不誠信」狀況(隱匿財產、虛報債務、明顯偏頗某些債權人),商會可以直接終止和解程序。這時候會發生什麼?和解破局,債務人通常會被推回法院的破產程序。對債權人來說,這條是一個警報系統:你不需要自己跟債務人鬥智鬥勇查他有沒有藏錢,商會作為中立第三方有權喊停。對債務人來說,這條是一條紅線:商會和解看起來比法院程序溫和,但動作不誠實的代價是比直接走法院還重。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46條為商會和解的終止規範:當債務人出現第十九條列舉的不誠信情事(隱匿財產、虛報債務、偏頗清償等)時,主持和解的商會有權單方終止程序,使商會和解從一個協商平台,升級為具準司法效力的程序主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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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商會終止和解後我的債權怎麼辦?▾
原則上和解程序中暫停的個別訴訟、執行可以恢復進行。但通常終止和解後,債務人會被推進法院的破產程序,債權人應準備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和解終止當下就要決定策略:是立即聲請強制執行搶第一波,還是等待破產程序按比例分配。若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搶執行可能也沒用,因偏頗清償在破產時可能被撤銷(破產法第78條)。
Q2第十九條的「各款情事」具體是哪些?▾
破產法第十九條列舉的應終止和解情形包括:債務人有不正當行為(如隱匿財產、毀棄帳簿)、虛報債務、未盡誠實報告義務、對特定債權人偏頗清償等動搖和解基礎的不誠信行為。關鍵字是「誠信」,判斷標準是這個行為會不會讓其他債權人不願意繼續走和解。
Q3破產法第46條是什麼?▾
規定債務人有第十九條不誠信情事時,商會得終止商會和解,是程序的誠信煞車。
Q4商會和解和法院和解差在哪?▾
商會和解由當地商會主持、更快更彈性;法院和解與破產程序由法院主持、較嚴格。
Q5第十九條各款情事是什麼?▾
指隱匿財產、虛報債務、未盡誠實報告、對特定債權人偏頗清償等動搖誠信的行為。
Q6商會在和解中是什麼角色?▾
不是單純中間人,而是有法律授權、可單方終止程序的準司法程序主持者。
Q7債權人怎麼讓商會終止和解?▾
蒐集證據→書面通報商會主席→援引第45條請求派員檢查→查證屬實依第46條終止。
Q8和解被終止後債權人要做什麼?▾
準備在後續破產程序申報債權,並評估是否立即聲請執行或假扣押防脫產。
Q9債務人怎麼避免和解被終止?▾
進入程序前完整盤點並揭露所有財產與負債,包括對關係人的借貸,不要僥倖隱瞞。
Q10怎麼證明債務人有不誠信情事?▾
提供銀行紀錄、發票影本、目擊證人陳述等具體事證,而非僅口頭質疑。
Q11商會和解 vs 法院和解哪個有利?▾
商會和解快但靠誠信維繫且易被單方終止;法院和解有法院監督較穩定。
Q12和解終止 vs 和解不成立差在哪?▾
終止是程序中因不誠信被喊停(第46條);不成立是和解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或法院認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商會和解 | 法院和解 | 破產程序 |
|---|---|---|---|
| 主持機關 | 當地商會(準司法地位) | 法院 | 法院 |
| 終止/失敗效果 | 依第46條終止,多轉入破產程序 | 不成立轉破產 | 最終清算分配 |
| 速度與彈性 | 快、彈性、商業導向 | 中等 | 最慢、最嚴格 |
| 前提條件 | 建立在債務人誠信之上 | 法院監督 | 強制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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