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46 條(終止和解)
債務人有第十九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商會得終止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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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46條規定,債務人有第十九條各款不誠信情事之一者,商會得終止和解,終止後多轉入法院破產程序。
Q · 商會和解進行到一半,可以喊停嗎?
依破產法第46條,債務人若有第十九條各款所列情事(如隱匿財產、虛報債務、對特定債權人偏頗清償等不誠信行為),商會得終止和解程序。終止後,原本暫停的個別訴訟與強制執行得恢復進行,且債務人通常會被推進法院的破產程序。這條是商會和解「以信任換速度」設計下的緊急煞車,啟動的不只是結束,而是下一個更嚴格的程序。
白話解讀
商會和解不是法院和解的縮小版,是一個獨立的快速通道。商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先找當地商會幫忙談和解,不用直接走法院破產程序。但這條告訴你:商會的耐心是有限的。一旦債務人出現第十九條規定的那些「不誠信」狀況(隱匿財產、虛報債務、明顯偏頗某些債權人),商會可以直接終止和解程序。這時候會發生什麼?和解破局,債務人通常會被推回法院的破產程序。對債權人來說,這條是一個警報系統:你不需要自己跟債務人鬥智鬥勇查他有沒有藏錢,商會作為中立第三方有權喊停。對債務人來說,這條是一條紅線:商會和解看起來比法院程序溫和,但動作不誠實的代價是比直接走法院還重。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46條為商會和解的終止規範:當債務人出現第十九條列舉的不誠信情事(隱匿財產、虛報債務、偏頗清償等)時,主持和解的商會有權單方終止程序,使商會和解從一個協商平台,升級為具準司法效力的程序主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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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46條是什麼?▾
規定債務人有第十九條不誠信情事時,商會得終止商會和解程序。
Q2商會憑什麼可以終止和解?▾
基於破產法第46條的法律授權,商會在和解程序中具準司法地位,得單方終止。
Q3商會和解被終止後會怎樣?▾
暫停的訴訟與執行恢復,債務人通常被推進法院破產程序。
Q4債權人發現債務人藏錢可以做什麼?▾
向商會主席書面通報並提供證據,請求依第45條派員檢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商會和解 | 法院和解 | 破產程序 |
|---|---|---|---|
| 主持機關 | 當地商會(準司法地位) | 法院 | 法院 |
| 終止/失敗效果 | 依第46條終止,多轉入破產程序 | 不成立轉破產 | 最終清算分配 |
| 速度與彈性 | 快、彈性、商業導向 | 中等 | 最慢、最嚴格 |
| 前提條件 | 建立在債務人誠信之上 | 法院監督 | 強制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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