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45 條(債權人推舉檢查財產之代表)
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代表一人至三人,會同商會所委派人員,檢查債務人之財產及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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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45 條讓債權人會議推舉一至三名代表,會同商會檢查債務人財產與簿冊,提供獨立查證管道。
Q · 和解程序裡,債權人只能等商會查帳嗎?
依破產法第 45 條,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代表一人至三人,會同商會委派人員,檢查債務人的財產及簿冊。這是給債權人的獨立查證管道,不必完全依賴商會結果;代表查到的事實要回報全體債權人,是判斷和解條件能否履行的根本依據。
白話解讀
債權人為什麼會接受和解條件?因為他們可以查帳。第 45 條給了債權人會議一個自我保護的工具:推舉一到三個代表,會同商會委派的人員去檢查債務人的財產和簿冊。重點不在「查帳」這件事本身,重點在「不只是商會在查」。商會是民間組織,它的中立性和執行力都有極限。如果債權人完全只能依賴商會的調查結果,整個和解程序的可信度會打折。本條補上這個缺口:讓債權人自己選代表進場看,看到的事實才能說服全體債權人。一到三人這個數字也很關鍵,少了沒制衡,多了會吵架。三個人可以分工但又精簡。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45 條規定,和解程序中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一至三名代表,會同商會委派人員檢查債務人的財產與簿冊,建立債權人自主查證與商會查證並行的雙軌資訊核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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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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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 45 條是什麼?▾
和解程序中債權人推舉代表查帳的依據。
Q2債權人代表最多幾人?▾
一人至三人,下限一人。
Q3代表查帳要會同誰?▾
會同商會所委派的人員一起進行。
Q4小額債權人能當代表嗎?▾
可被推舉,但實務多選大額或專業背景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商會查證 | 債權人代表查證 |
|---|---|---|
| 查證主體 | 民間商會委派人員 | 債權人自選 1-3 名代表 |
| 立場 | 中立第三方 | 債權人自身利益代表 |
| 功能 | 程序公權力延伸 | 補強資訊、獨立確認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 第144条(債権者委員会による調査)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0조(채권자협의회)
🇨🇳 中國企业破产法 第68条(债权人委员会监督债务人财产)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69(Aufgaben des Gläubigerausschusse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21-10(contrôleurs)
🇺🇸 美國11 U.S.C. § 1103(c)(powers of creditors' committee to investig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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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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