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45 條(債權人推舉檢查財產之代表)
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代表一人至三人,會同商會所委派人員,檢查債務人之財產及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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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45 條讓債權人會議推舉一至三名代表,會同商會檢查債務人財產與簿冊,提供獨立查證管道。
Q · 和解程序裡,債權人只能等商會查帳嗎?
依破產法第 45 條,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代表一人至三人,會同商會委派人員,檢查債務人的財產及簿冊。這是給債權人的獨立查證管道,不必完全依賴商會結果;代表查到的事實要回報全體債權人,是判斷和解條件能否履行的根本依據。
白話解讀
債權人為什麼會接受和解條件?因為他們可以查帳。第 45 條給了債權人會議一個自我保護的工具:推舉一到三個代表,會同商會委派的人員去檢查債務人的財產和簿冊。重點不在「查帳」這件事本身,重點在「不只是商會在查」。商會是民間組織,它的中立性和執行力都有極限。如果債權人完全只能依賴商會的調查結果,整個和解程序的可信度會打折。本條補上這個缺口:讓債權人自己選代表進場看,看到的事實才能說服全體債權人。一到三人這個數字也很關鍵,少了沒制衡,多了會吵架。三個人可以分工但又精簡。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45 條規定,和解程序中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一至三名代表,會同商會委派人員檢查債務人的財產與簿冊,建立債權人自主查證與商會查證並行的雙軌資訊核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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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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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權人代表查帳查到問題,債務人會怎樣?▾
看問題性質。技術性帳務瑕疵通常協商修正;若發現隱匿財產、製造假債權等損害債權人行為,可能觸發終止和解事由,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
Q2我是小額債權人,不會被選為代表,這條對我有什麼用?▾
本條保護全體債權人。代表查得的資訊要向全體報告,小額債權人也能間接獲得獨立查證結果;策略是出席會議、投票支持你信任的代表。
Q3破產法第 45 條是什麼?▾
和解程序中債權人推舉一至三名代表、會同商會查核債務人財產與簿冊的依據,是債權人的獨立查證權。
Q4債權人代表查證權是什麼?▾
債權人不必完全依賴商會結果,可自選代表進場查帳,獨立確認債務人財務真實狀況。
Q5什麼是債權人會議?▾
和解或破產程序中由債權人組成、議決和解條件等重要事項的會議,推舉代表也在此進行。
Q6商會在和解程序裡扮演什麼角色?▾
受程序委派查核債務人財產的中立第三方,本條讓債權人代表會同商會一起查,形成雙軌。
Q7債權人代表怎麼推舉?▾
在債權人會議中提名並推舉一至三人,優先選會計、財務、法律背景者,缺席則喪失參與機會。
Q8代表查帳要怎麼進行?▾
會同商會委派人員一起進場,檢查債務人財產與簿冊,全程保留書面紀錄。
Q9查到帳目有問題該怎麼辦?▾
先私下與商會評估嚴重性,再決定是否於會議公開;重大隱匿可回報全體並評估終止和解。
Q10小額債權人要怎麼參與查證?▾
出席會議、投票支持你信任的代表,透過代表回報間接取得獨立查證結果。
Q11債權人代表查證 vs 商會查證差在哪?▾
商會是中立第三方的程序查核,代表是債權人自身利益的獨立確認,兩條並行才看得到全貌。
Q12破產法第 45 條 vs 公司法重整檢查權差在哪?▾
45 條用於破產和解、由債權人代表會同商會;重整檢查人由法院選任,程序與權限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商會查證 | 債權人代表查證 |
|---|---|---|
| 查證主體 | 民間商會委派人員 | 債權人自選 1-3 名代表 |
| 立場 | 中立第三方 | 債權人自身利益代表 |
| 功能 | 程序公權力延伸 | 補強資訊、獨立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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