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48 條(推舉監督執行之代表)
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代表一人至三人,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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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48 條規定,商會和解成立後,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一至三人擔任監督代表,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
Q · 和解通過後,債權人還能盯債務人有沒有照約履行嗎?
依破產法第 48 條,商會和解成立後,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一人至三人擔任代表,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這個監督代表本身沒有強制力,角色是蒐集資訊與通報;一旦發現債務人偏離承諾或隱匿財產,可召集債權人會議或聲請撤銷和解,是後續救濟的資訊起點。
白話解讀
和解契約簽完那一刻,看起來債務人解套了,債權人也拿到承諾了。但承諾不等於履行。這條法律打開了一個多數人從沒注意的權力:你不必坐在原地等債務人慢慢還,你可以推派代表去「監督」他到底有沒有照和解條件執行。一到三個人,從債權人會議裡選出來,盯著對方的財產動向、清償進度、有沒有偷藏資產。這不是裝飾性的條文,這是一支警報器。沒有人按下這顆按鈕,債務人擺爛你只能事後追;按下了,你在第一時間就知道對方哪裡偏離承諾,能立刻啟動撤銷和解(第50、51條)的程序。法律給了你一支放在牆上的長矛,問題只在你有沒有伸手拿。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48 條為商會和解的監督機制條文:和解條件成立後,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一人至三人擔任代表,於和解履行期間監督債務人是否依約清償、有無隱匿或處分財產,作為啟動撤銷和解等後續程序的資訊樞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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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督代表怎麼選出來?我可以自己跳出來說我要當嗎?▾
可以。本條規定由債權人會議推舉,由與會債權人投票或合意推派一到三人。你可以自我提名,提名時主動說明時間、專業背景(會計、法律佳)與無利害衝突,當選率會大幅提高。
Q2監督代表有薪水嗎?做這個有什麼好處?▾
本條未規定薪水,實務上多為無償,但可經債權人會議決議自和解款項支付合理費用。對中小債權人而言,最大價值是資訊優先權,比一點酬勞重要得多。
Q3監督代表發現債務人有問題,能直接採取行動嗎?▾
監督代表本身沒有強制力,角色是資訊蒐集與通報。發現虛報、隱匿或偏頗清償時,要召集債權人會議或依破產法第50、51條向法院聲請撤銷和解,由法院做最終處分。實務上應保留所有蒐證紀錄。
Q4破產法第 48 條的監督代表是什麼?▾
和解成立後由債權人會議推舉的一到三人,負責監督債務人是否依和解條件履行,是撤銷和解的資訊起點。
Q5監督代表和監督人有什麼不同?▾
第 11 條監督人由法院在和解程序中選定,第 48 條監督代表由債權人會議於和解成立後推舉,啟動時點與選任主體都不同。
Q6什麼叫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
追蹤債務人是否依和解約定的金額、時程清償,以及有無隱匿、處分財產等偏離行為。
Q7商會和解和法院和解差在哪?▾
商會和解由商業會議所主持,法院和解由法院主導;本條監督代表是商會和解後債權人自主推舉的機制。
Q8監督代表怎麼推舉?▾
債權人會議現場由與會債權人投票或合意推派一到三人,可自我提名,並要求把資訊取得權限寫入會議紀錄。
Q9監督代表發現債務人違約怎麼處理?▾
先蒐證並向債權人會議通報,再召集會議或依破產法第50、51條向法院聲請撤銷和解。
Q10監督代表有報酬嗎?怎麼算?▾
本條未規定,實務多為無償,必要時得經會議決議自和解款項支付合理費用。
Q11怎麼證明債務人偏離和解條件?▾
保留書面、銀行往來、財產異動紀錄與影像,這些是日後聲請撤銷和解最關鍵的證據。
Q12破產法 48 條監督代表 vs 第 11 條監督人哪個權力大?▾
第 11 條監督人由法院選定、權限偏程序監督;第 48 條監督代表由債權人推舉、偏資訊蒐集通報,皆無直接強制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破產法48條 監督代表 | 破產法11條 監督人 | 消債條例 監督人 |
|---|---|---|---|
| 選任方式 | 債權人會議推舉 | 法院選定 | 法院選任 |
| 啟動時點 | 和解成立後履行期 | 和解程序進行中 | 更生程序中 |
| 權限性質 | 資訊蒐集與通報 | 程序監督 | 監督更生方案履行 |
| 人數 | 一至三人 | 一人 | 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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