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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48推舉監督執行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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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代表一人至三人,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48 條規定,商會和解成立後,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一至三人擔任監督代表,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

Q · 和解通過後,債權人還能盯債務人有沒有照約履行嗎?

可以,債權人會議能推派一到三人監督和解執行

依破產法第 48 條,商會和解成立後,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一人至三人擔任代表,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這個監督代表本身沒有強制力,角色是蒐集資訊與通報;一旦發現債務人偏離承諾或隱匿財產,可召集債權人會議或聲請撤銷和解,是後續救濟的資訊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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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和解契約簽完那一刻,看起來債務人解套了,債權人也拿到承諾了。但承諾不等於履行。這條法律打開了一個多數人從沒注意的權力:你不必坐在原地等債務人慢慢還,你可以推派代表去「監督」他到底有沒有照和解條件執行。一到三個人,從債權人會議裡選出來,盯著對方的財產動向、清償進度、有沒有偷藏資產。這不是裝飾性的條文,這是一支警報器。沒有人按下這顆按鈕,債務人擺爛你只能事後追;按下了,你在第一時間就知道對方哪裡偏離承諾,能立刻啟動撤銷和解(第50、51條)的程序。法律給了你一支放在牆上的長矛,問題只在你有沒有伸手拿。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48 條為商會和解的監督機制條文:和解條件成立後,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一人至三人擔任代表,於和解履行期間監督債務人是否依約清償、有無隱匿或處分財產,作為啟動撤銷和解等後續程序的資訊樞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監督代表怎麼選出來?我可以自己跳出來說我要當嗎?

可以。本條規定由債權人會議推舉,由與會債權人投票或合意推派一到三人。你可以自我提名,提名時主動說明時間、專業背景(會計、法律佳)與無利害衝突,當選率會大幅提高。

Q2監督代表有薪水嗎?做這個有什麼好處?

本條未規定薪水,實務上多為無償,但可經債權人會議決議自和解款項支付合理費用。對中小債權人而言,最大價值是資訊優先權,比一點酬勞重要得多。

Q3監督代表發現債務人有問題,能直接採取行動嗎?

監督代表本身沒有強制力,角色是資訊蒐集與通報。發現虛報、隱匿或偏頗清償時,要召集債權人會議或依破產法第50、51條向法院聲請撤銷和解,由法院做最終處分。實務上應保留所有蒐證紀錄。

Q4破產法第 48 條的監督代表是什麼?

和解成立後由債權人會議推舉的一到三人,負責監督債務人是否依和解條件履行,是撤銷和解的資訊起點。

Q5監督代表和監督人有什麼不同?

第 11 條監督人由法院在和解程序中選定,第 48 條監督代表由債權人會議於和解成立後推舉,啟動時點與選任主體都不同。

Q6什麼叫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

追蹤債務人是否依和解約定的金額、時程清償,以及有無隱匿、處分財產等偏離行為。

Q7商會和解和法院和解差在哪?

商會和解由商業會議所主持,法院和解由法院主導;本條監督代表是商會和解後債權人自主推舉的機制。

Q8監督代表怎麼推舉?

債權人會議現場由與會債權人投票或合意推派一到三人,可自我提名,並要求把資訊取得權限寫入會議紀錄。

Q9監督代表發現債務人違約怎麼處理?

先蒐證並向債權人會議通報,再召集會議或依破產法第50、51條向法院聲請撤銷和解。

Q10監督代表有報酬嗎?怎麼算?

本條未規定,實務多為無償,必要時得經會議決議自和解款項支付合理費用。

Q11怎麼證明債務人偏離和解條件?

保留書面、銀行往來、財產異動紀錄與影像,這些是日後聲請撤銷和解最關鍵的證據。

Q12破產法 48 條監督代表 vs 第 11 條監督人哪個權力大?

第 11 條監督人由法院選定、權限偏程序監督;第 48 條監督代表由債權人推舉、偏資訊蒐集通報,皆無直接強制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破產法48條 監督代表破產法11條 監督人消債條例 監督人
選任方式債權人會議推舉法院選定法院選任
啟動時點和解成立後履行期和解程序進行中更生程序中
權限性質資訊蒐集與通報程序監督監督更生方案履行
人數一至三人一人一人

破產法48條 監督代表

選任方式
債權人會議推舉
啟動時點
和解成立後履行期
權限性質
資訊蒐集與通報
人數
一至三人

破產法11條 監督人

選任方式
法院選定
啟動時點
和解程序進行中
權限性質
程序監督
人數
一人

消債條例 監督人

選任方式
法院選任
啟動時點
更生程序中
權限性質
監督更生方案履行
人數
一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破産法上の債権者委員会制度(和解・再生監督に相当)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상 채권자협의회
中國企业破产法第67-68条(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德國Insolvenzordnung §§ 67–69(Gläubigerausschuss)
法國Code de commerce(contrôleurs désignés par le juge-commissaire)
美國11 U.S.C. § 1102(creditors' committe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代表一人至三人,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

(0240621 制定)

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代表一人至三人,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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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48 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代表一人至三人,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