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48 條(推舉監督執行之代表)
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代表一人至三人,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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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48 條規定,商會和解成立後,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一至三人擔任監督代表,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
Q · 和解通過後,債權人還能盯債務人有沒有照約履行嗎?
依破產法第 48 條,商會和解成立後,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一人至三人擔任代表,監督和解條件之執行。這個監督代表本身沒有強制力,角色是蒐集資訊與通報;一旦發現債務人偏離承諾或隱匿財產,可召集債權人會議或聲請撤銷和解,是後續救濟的資訊起點。
白話解讀
和解契約簽完那一刻,看起來債務人解套了,債權人也拿到承諾了。但承諾不等於履行。這條法律打開了一個多數人從沒注意的權力:你不必坐在原地等債務人慢慢還,你可以推派代表去「監督」他到底有沒有照和解條件執行。一到三個人,從債權人會議裡選出來,盯著對方的財產動向、清償進度、有沒有偷藏資產。這不是裝飾性的條文,這是一支警報器。沒有人按下這顆按鈕,債務人擺爛你只能事後追;按下了,你在第一時間就知道對方哪裡偏離承諾,能立刻啟動撤銷和解(第50、51條)的程序。法律給了你一支放在牆上的長矛,問題只在你有沒有伸手拿。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48 條為商會和解的監督機制條文:和解條件成立後,債權人會議得推舉一人至三人擔任代表,於和解履行期間監督債務人是否依約清償、有無隱匿或處分財產,作為啟動撤銷和解等後續程序的資訊樞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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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 48 條的監督代表是什麼?▾
和解成立後由債權人會議推舉的一到三人,負責監督債務人是否依和解條件履行。
Q2監督代表怎麼選出來?▾
由債權人會議現場推舉,一到三人,可自我提名,與會債權人合意或投票決定。
Q3監督代表有沒有薪水?▾
本條未規定報酬,實務上多為無償,必要時得經會議決議自和解款項支付合理費用。
Q4監督代表發現問題能直接處理嗎?▾
不能強制執行,只能蒐證、通報,再召集會議或聲請撤銷和解,由法院處分。
Q5小債權人有資格當監督代表嗎?▾
有,本條未限金額,金額小反而更該爭取進名單以取得資訊優先權。
Q6監督代表的監督期到什麼時候?▾
自和解契約簽署起算,至和解條件完全履行為止。
Q7沒推舉監督代表會怎樣?▾
和解仍成立,但無人即時掌握債務人財產動向,事後追究時將缺乏第一手證據。
Q8監督代表和破產法第 11 條的監督人一樣嗎?▾
不同。第 11 條監督人由法院在和解程序中選定,第 48 條監督代表由債權人會議於和解後推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破產法48條 監督代表 | 破產法11條 監督人 | 消債條例 監督人 |
|---|---|---|---|
| 選任方式 | 債權人會議推舉 | 法院選定 | 法院選任 |
| 啟動時點 | 和解成立後履行期 | 和解程序進行中 | 更生程序中 |
| 權限性質 | 資訊蒐集與通報 | 程序監督 | 監督更生方案履行 |
| 人數 | 一至三人 | 一人 | 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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