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50 條(和解之撤銷(一)-條件偏頗)
債權人於債權人會議時不贊同和解之條件,或於決議和解時未曾出席亦未委託代理人出席,而能證明和解偏重其他債權人之利益致有損本人之權利者,得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十日內,聲請法院撤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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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50條規定,不贊同或未出席和解的債權人,能證明和解偏重他人致損己權者,可於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和解。
Q · 破產和解通過了,但條件明顯偏袒別的債權人,還能翻盤嗎?
依破產法第50條,只要你是「不贊同和解條件」或「未出席債權人會議亦未委託代理人」者,且能證明和解偏重其他債權人利益致損你的權利,就可以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整個和解。三個門檻:限定資格(投贊成票者無權)、10日不變期間、舉證和解「事實上偏重」(不需證明動機)。
白話解讀
和解表決那天你沒去開會,事後才知道條件嚴重不公,幾個大債權人拿到比例外的清償,你的部分被壓到很低。多數人這時的反應是「投票輸了就只能認」。錯。法律給了你一條極窄但極關鍵的逃生通道:只要你能證明這份和解「偏重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而傷害你,10 天內你可以聲請法院撤銷整個和解。但這條通道有兩個門檻嚴格到令人發指。第一,你必須是「不贊同的人」或「沒出席也沒委任代理人的人」,當初投贊成票的人沒資格用這條。第二,期限只有 10 天,從法院認可或商會主席簽署那天起算,過一天都不行。這條的殘酷在於:它是專門設計給「事後才看清局勢」的人的最後機會,但這個機會的窗口只開 10 天就永遠關閉。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50條為破產和解的少數債權人救濟規範。當和解經多數決通過後,若有債權人不贊同條件,或未出席會議亦未委任代理人,且能證明和解偏重其他債權人之利益而損及本人權利,得於法定10日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撤銷和解。本條在多數決效力與少數債權人財產權保障之間建立一道狹窄但關鍵的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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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投贊成票了,現在後悔可以撤銷嗎?▾
不行。本條明確限定為「不贊同和解條件」或「未出席亦未委託代理人」者。投贊成票就視為同意,事後再說後悔不能撤銷。內行人提示:在和解會議中如果有疑慮卻被迫表態,務必選擇棄權或反對,這個選擇直接決定你日後有沒有翻盤權。
Q2什麼叫「條件偏重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要偏到什麼程度才算?▾
實務上看的是客觀的條件差異:清償比例、付款期程、擔保安排是否在無正當理由下有重大落差。例如所有人都打5折,唯獨某債權人拿9折,這就是明顯偏頗;但若該債權人本是有擔保債權人,落差就有正當理由。內行人提示:聲請撤銷時建議製作清償條件對照表,視覺化呈現偏頗,法官接受度比純文字高很多。
Q310天起算日是收到通知那天還是和解認可那天?▾
是法院認可之日或商會主席簽署之日,不是你收到通知那天。如果通知慢了幾天,你的撤銷期可能被壓縮甚至錯過。內行人提示:和解會議結束後就要主動追蹤認可或簽署的確切日期,定期向法院或商會查詢,不要被動等通知。
Q4破產法第50條是什麼?▾
少數債權人對抗偏頗破產和解的救濟條文,限10日內聲請撤銷,是和解多數決下保護少數的關鍵設計。
Q5和解撤銷的法定要件有哪些?▾
三要件:資格(不贊同或未出席未委任)、期間(10日不變期間)、舉證(和解偏重他人致損本人權利)。
Q6什麼叫和解偏重其他債權人之利益?▾
清償比例、付款期程或擔保安排在無正當理由下對特定債權人明顯有利,造成你的權利受損。
Q7破產法50條的10日是除斥期間還是時效?▾
是不變期間(除斥期間),逾期即失權,無中斷、不展延,與一般消滅時效不同。
Q8破產和解被偏頗了怎麼聲請撤銷?▾
確認起算日→確認資格→蒐證清償比例對照→10日內向法院遞聲請狀附偏頗證據。
Q9撤銷和解的10天怎麼計算?▾
自法院認可和解之日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算,依民法第120、121條計算末日。
Q10聲請撤銷和解要準備什麼證據?▾
會議紀錄或反對票紀錄、和解契約、全體債權人清償比例與擔保條件對照表。
Q11怎麼證明自己有撤銷資格?▾
提出會議簽到紀錄證明未出席未委任,或表決紀錄證明你投了反對票。
Q12破產法50條 vs 51條差在哪?▾
50條針對偏頗和解、10日、限不贊同或缺席者;51條針對債務人虛偽行為、期間1年、撤銷個別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50 | art_51 | art_34 |
|---|---|---|---|
| 適用情形 | 和解偏重其他債權人致損本人權利 | 債務人虛偽行為或不當減少財產 | 對認可/不認可和解裁定不服 |
| 期間 | 10日(自認可或簽署日起) | 1年 | 抗告期間(10日) |
| 資格限制 | 限不贊同或未出席未委任者 | 債權人或破產管理人 | 和解當事人 |
| 救濟方式 | 聲請撤銷整個和解 | 聲請撤銷個別行為 | 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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