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50 條(和解之撤銷(一)-條件偏頗)
債權人於債權人會議時不贊同和解之條件,或於決議和解時未曾出席亦未委託代理人出席,而能證明和解偏重其他債權人之利益致有損本人之權利者,得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十日內,聲請法院撤銷和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50條規定,不贊同或未出席和解的債權人,能證明和解偏重他人致損己權者,可於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和解。
Q · 破產和解通過了,但條件明顯偏袒別的債權人,還能翻盤嗎?
依破產法第50條,只要你是「不贊同和解條件」或「未出席債權人會議亦未委託代理人」者,且能證明和解偏重其他債權人利益致損你的權利,就可以自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10日內,聲請法院撤銷整個和解。三個門檻:限定資格(投贊成票者無權)、10日不變期間、舉證和解「事實上偏重」(不需證明動機)。
白話解讀
和解表決那天你沒去開會,事後才知道條件嚴重不公,幾個大債權人拿到比例外的清償,你的部分被壓到很低。多數人這時的反應是「投票輸了就只能認」。錯。法律給了你一條極窄但極關鍵的逃生通道:只要你能證明這份和解「偏重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而傷害你,10 天內你可以聲請法院撤銷整個和解。但這條通道有兩個門檻嚴格到令人發指。第一,你必須是「不贊同的人」或「沒出席也沒委任代理人的人」,當初投贊成票的人沒資格用這條。第二,期限只有 10 天,從法院認可或商會主席簽署那天起算,過一天都不行。這條的殘酷在於:它是專門設計給「事後才看清局勢」的人的最後機會,但這個機會的窗口只開 10 天就永遠關閉。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50條為破產和解的少數債權人救濟規範。當和解經多數決通過後,若有債權人不贊同條件,或未出席會議亦未委任代理人,且能證明和解偏重其他債權人之利益而損及本人權利,得於法定10日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撤銷和解。本條在多數決效力與少數債權人財產權保障之間建立一道狹窄但關鍵的程序救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破產法第50條是什麼?▾
少數債權人對抗偏頗破產和解的救濟條文,限10日內聲請撤銷。
Q2投贊成票後可以撤銷和解嗎?▾
不行。本條只給不贊同或未出席未委任者,投贊成票即視為同意。
Q310日從哪天起算?▾
從法院認可和解或商會主席簽署和解契約之日起算,不是收到通知日。
Q4什麼叫和解偏重其他債權人利益?▾
清償比例、付款期程或擔保安排在無正當理由下對某些債權人明顯有利。
Q5撤銷和解要證明對方故意嗎?▾
不用。本條只要求證明「事實上偏重」,不需證明動機。
Q6怎麼聲請撤銷和解?▾
記下起算日、製作清償比例對照表、10日內向法院遞聲請狀附偏頗證據。
Q7大債權人也能用第50條嗎?▾
可以。本條不限弱勢方,只要符合資格並能證明偏頗即有聲請權。
Q8錯過10日還有救嗎?▾
本條逾期失權無展延,但債務人若有虛偽行為可考慮第51條1年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50 | art_51 | art_34 |
|---|---|---|---|
| 適用情形 | 和解偏重其他債權人致損本人權利 | 債務人虛偽行為或不當減少財產 | 對認可/不認可和解裁定不服 |
| 期間 | 10日(自認可或簽署日起) | 1年 | 抗告期間(10日) |
| 資格限制 | 限不贊同或未出席未委任者 | 債權人或破產管理人 | 和解當事人 |
| 救濟方式 | 聲請撤銷整個和解 | 聲請撤銷個別行為 | 抗告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