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破產法 第 12 條(許可和解之公告事項及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許可和解聲請後,應即將左列事項公告之: 一、許可和解聲請之要旨。 二、監督人之姓名、監督輔助人之姓名、住址及進行和解之地點。 三、申報債權之期間及債權人會議期日
  2. 前項第三款申報債權之期間,應自許可和解聲請之日起,為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但聲請人如有支店或代辦商在遠隔之地者,得酌量延長之,債權人會議期日,應在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七日以外一個月以內。
  3. 對於已知之債權人聲請人,應另以通知書記明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送達之。
  4. 對於已知之債權人,應將聲請人所提出和解方案之繕本,一併送達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破產法第12條是指當一個人或公司申請破產後,如果想要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當法院同意後,必須公告以下事項:1.和解申請的要點;2.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的姓名、地址和和解地點;3.申報債權的期限和債權人會議的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必須在申請和解後的十天以上,但不超過兩個月。如果聲請人有支店或代辦商在遠隔的地方,可以延長期限。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必須在申報債權期限屆滿後的七天至一個月內。對於已知的債權人和聲請人,必須另外發通知書告知以上事項。對於已知的債權人,必須一併提供聲請人所提出的和解方案的副本。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司申請破產,但想要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當法院同意後,必須公告和解申請的要點、監督人和監督輔助人的姓名、地址和和解地點,以及申報債權的期限和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對於已知的債權人和聲請人,必須另外發通知書告知以上事項。對於已知的債權人,必須一併提供聲請人所提出的和解方案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