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12 條(許可和解之公告事項及通知)
- 1.法院許可和解聲請後,應即將左列事項公告之: 一、許可和解聲請之要旨。 二、監督人之姓名、監督輔助人之姓名、住址及進行和解之地點。 三、申報債權之期間及債權人會議期日。
- 2.前項第三款申報債權之期間,應自許可和解聲請之日起,為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但聲請人如有支店或代辦商在遠隔之地者,得酌量延長之,債權人會議期日,應在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七日以外一個月以內。
- 3.對於已知之債權人及聲請人,應另以通知書記明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送達之。
- 4.對於已知之債權人,應將聲請人所提出和解方案之繕本,一併送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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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 條規定,法院許可和解後須公告申報債權期間(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已知債權人另以通知書個別送達。
Q · 破產和解公告後,我有多久可以申報債權?
依破產法第 12 條,申報債權期間自法院許可和解聲請之日起為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由法院視個案決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則在申報期屆滿後七日以外、一個月以內舉行。已知債權人除公告外還會收到個別通知書及和解方案繕本,未被列入名單者只能靠公告得知,錯過申報期將難以在程序中行使債權。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某人,他突然不接電話,你以為他跑了。其實他可能聲請了和解。當法院核可後,會公告許可日期、監督人姓名、債權人會議期日,更重要的是申報債權的期間:10 日以上 2 個月以下。這段時間是你「告訴法院你也是債權人」的唯一窗口,沒申報等於你的債權在這個程序中不存在。法律對已知債權人有特殊保護:應該個別通知並把和解方案送到你手上。但「已知」的定義來自債務人提供給法院的名單,你有沒有在名單上,是決定你會不會收到通知的關鍵。如果你的債權沒被列入,你只能靠公告知道,而公告現在貼在法院網站,不是寄到你家。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12 條為和解程序的公告與通知規範,要求法院於許可和解聲請後公告許可要旨、監督人資訊及申報債權期間(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並對已知債權人個別送達通知書及和解方案繕本,以兼顧程序效率與債權人之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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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和解公告會公告哪些事項?▾
許可和解聲請的要旨、監督人與監督輔助人姓名地址及進行地點、申報債權期間與債權人會議期日。
Q2申報債權的期間多長?▾
自法院許可和解之日起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由法院依個案決定,聲請人有遠隔地支店或代辦商者得酌量延長。
Q3債權人會議什麼時候開?▾
在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七日以外、一個月以內舉行。
Q4我沒收到通知還能申報嗎?▾
可以。只要在申報期間內向法院寄送債權申報書即可,未被列入名單者須自行查詢法院公告得知期日。
Q5什麼是「已知債權人」?▾
債務人提供給法院的債權人名單上之人,法院須對其個別送達通知書及和解方案繕本。
Q6已知債權人沒收到個別通知怎麼辦?▾
可主張未受合法通知並向法院聲請救濟,前提是能證明債務人確實知悉其為債權人。
Q7申報債權要準備什麼?▾
載明案號與債權金額的債權申報書,並附借據、發票、合約或存證信函等書面證據。
Q8公告現在貼在哪裡?▾
依破產法第 13 條,公告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必要時得登載公報或新聞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對象 | 告知方式 | 是否收到和解方案 | 風險程度 |
|---|---|---|---|
| 已知債權人(列入名單) | 個別通知書送達 + 公告 | 是 | 低,主動收到資訊 |
| 未列入名單之債權人 | 僅能由公告得知 | 否 | 高,須自行查詢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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