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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12 條(許可和解之公告事項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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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許可和解聲請後,應即將左列事項公告之: 一、許可和解聲請之要旨。 二、監督人之姓名、監督輔助人之姓名、住址及進行和解之地點。 三、申報債權之期間及債權人會議期日。
  2. 2.前項第三款申報債權之期間,應自許可和解聲請之日起,為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但聲請人如有支店或代辦商在遠隔之地者,得酌量延長之,債權人會議期日,應在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七日以外一個月以內。
  3. 3.對於已知之債權人及聲請人,應另以通知書記明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送達之。
  4. 4.對於已知之債權人,應將聲請人所提出和解方案之繕本,一併送達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12 條規定,法院許可和解後須公告申報債權期間(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已知債權人另以通知書個別送達。

Q · 破產和解公告後,我有多久可以申報債權?

10 日到 2 個月,由法院依個案定

依破產法第 12 條,申報債權期間自法院許可和解聲請之日起為十日以上二個月以下,由法院視個案決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則在申報期屆滿後七日以外、一個月以內舉行。已知債權人除公告外還會收到個別通知書及和解方案繕本,未被列入名單者只能靠公告得知,錯過申報期將難以在程序中行使債權。

深度解讀

你借錢給某人,他突然不接電話,你以為他跑了。其實他可能聲請了和解。當法院核可後,會公告許可日期、監督人姓名、債權人會議期日,更重要的是申報債權的期間:10 日以上 2 個月以下。這段時間是你「告訴法院你也是債權人」的唯一窗口,沒申報等於你的債權在這個程序中不存在。法律對已知債權人有特殊保護:應該個別通知並把和解方案送到你手上。但「已知」的定義來自債務人提供給法院的名單,你有沒有在名單上,是決定你會不會收到通知的關鍵。如果你的債權沒被列入,你只能靠公告知道,而公告現在貼在法院網站,不是寄到你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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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12 條規定:「法院許可和解聲請後,應即將左列事項公告之: 一、許可和解聲請之要旨。 二、監督人之姓名、監督輔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