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54 條(撤銷和解之效果)
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54 條規定,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不必任何人再聲請,使和解破裂與破產宣告自動連動。
Q · 和解被法院撤銷後,還要再聲請破產嗎?
依破產法第 54 條,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不需要債權人或債務人再另外聲請。這是破產程序的例外設計:一般破產宣告原則上要有人聲請,但撤銷和解的情形由法院主動發動,目的是讓被擱置的破產風險立刻回到桌面,避免空窗期脫產。撤銷裁定確定後,破產宣告實務上多在同日或數日內隨即作出。
白話解讀
整部破產法裡,最具備「自動連鎖」性質的條文之一就是這條。一句話:和解被撤銷的那一刻,法院不用等任何人聲請,自己就會直接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緩衝、沒有過渡、沒有「再給一次機會」的程序。為什麼這個設計這麼硬?因為和解本來就是「破產的替代方案」,債務人是用「我會履行條件」的承諾換來免於破產的機會。一旦這個承諾破裂、和解被撤銷,原本被擱置的破產風險就會自動回到桌面上。立法者直接內建這個連動機制,避免債權人還要再跑一次破產聲請程序、避免債務人在這個空窗期脫產。所以本條的真正意義不在條文本身的篇幅(短短一句),而在它告訴所有當事人:和解這條路是單行道,走進去之後如果中途違約,出口不是回到起點,是直接掉進破產。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54 條規定,法院撤銷債務人已成立之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使和解失敗與破產宣告形成自動連動的程序機制,屬法院主動發動、無待當事人聲請的例外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和解被撤銷後債務人還能重新和解嗎?▾
原則不行。本條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破產,是強制動作,程序隨即從協商轉為集體分配。
Q2債權人需要另外聲請破產嗎?▾
不用。法院撤銷和解的同時或隨後即依職權宣告破產,債權人改準備債權登記文件即可。
Q3宣告破產對債務人有什麼影響?▾
喪失財產處分權、財產進入破產財團,並受不得任公司董監事、公務員等公私權限制。
Q4什麼情況下和解會被撤銷?▾
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或有詐欺、不正當行為等法定事由(破產法第 51、52 條)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撤銷和解職權宣告(第54條) | 一般破產聲請 |
|---|---|---|
| 發動方式 | 法院依職權主動發動 | 須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 |
| 前提 | 已成立之和解遭撤銷 |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
| 時間差 | 撤銷確定後隨即宣告,幾無空窗 | 聲請、審理需時,恐留脫產空間 |
| 當事人選擇權 | 無,法律強制 | 有,可決定是否聲請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