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54 條(撤銷和解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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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54 條規定,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不必任何人再聲請,使和解破裂與破產宣告自動連動。
Q · 和解被法院撤銷後,還要再聲請破產嗎?
不用。和解一被撤銷,法院就會依職權自動宣告破產
依破產法第 54 條,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不需要債權人或債務人再另外聲請。這是破產程序的例外設計:一般破產宣告原則上要有人聲請,但撤銷和解的情形由法院主動發動,目的是讓被擱置的破產風險立刻回到桌面,避免空窗期脫產。撤銷裁定確定後,破產宣告實務上多在同日或數日內隨即作出。
深度解讀
整部破產法裡,最具備「自動連鎖」性質的條文之一就是這條。一句話:和解被撤銷的那一刻,法院不用等任何人聲請,自己就會直接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緩衝、沒有過渡、沒有「再給一次機會」的程序。為什麼這個設計這麼硬?因為和解本來就是「破產的替代方案」,債務人是用「我會履行條件」的承諾換來免於破產的機會。一旦這個承諾破裂、和解被撤銷,原本被擱置的破產風險就會自動回到桌面上。立法者直接內建這個連動機制,避免債權人還要再跑一次破產聲請程序、避免債務人在這個空窗期脫產。所以本條的真正意義不在條文本身的篇幅(短短一句),而在它告訴所有當事人:和解這條路是單行道,走進去之後如果中途違約,出口不是回到起點,是直接掉進破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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