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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54 條(撤銷和解之效果)

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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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54 條規定,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不必任何人再聲請,使和解破裂與破產宣告自動連動。

Q · 和解被法院撤銷後,還要再聲請破產嗎?

依破產法第 54 條,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不需要債權人或債務人再另外聲請。這是破產程序的例外設計:一般破產宣告原則上要有人聲請,但撤銷和解的情形由法院主動發動,目的是讓被擱置的破產風險立刻回到桌面,避免空窗期脫產。撤銷裁定確定後,破產宣告實務上多在同日或數日內隨即作出。

白話解讀

整部破產法裡,最具備「自動連鎖」性質的條文之一就是這條。一句話:和解被撤銷的那一刻,法院不用等任何人聲請,自己就會直接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緩衝、沒有過渡、沒有「再給一次機會」的程序。為什麼這個設計這麼硬?因為和解本來就是「破產的替代方案」,債務人是用「我會履行條件」的承諾換來免於破產的機會。一旦這個承諾破裂、和解被撤銷,原本被擱置的破產風險就會自動回到桌面上。立法者直接內建這個連動機制,避免債權人還要再跑一次破產聲請程序、避免債務人在這個空窗期脫產。所以本條的真正意義不在條文本身的篇幅(短短一句),而在它告訴所有當事人:和解這條路是單行道,走進去之後如果中途違約,出口不是回到起點,是直接掉進破產。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54 條規定,法院撤銷債務人已成立之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使和解失敗與破產宣告形成自動連動的程序機制,屬法院主動發動、無待當事人聲請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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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和解被撤銷後債務人還能重新和解嗎?

原則不行。本條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破產,是強制動作,程序隨即從協商轉為集體分配。

Q2債權人需要另外聲請破產嗎?

不用。法院撤銷和解的同時或隨後即依職權宣告破產,債權人改準備債權登記文件即可。

Q3宣告破產對債務人有什麼影響?

喪失財產處分權、財產進入破產財團,並受不得任公司董監事、公務員等公私權限制。

Q4什麼情況下和解會被撤銷?

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或有詐欺、不正當行為等法定事由(破產法第 51、52 條)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銷和解職權宣告(第54條)一般破產聲請
發動方式法院依職權主動發動須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
前提已成立之和解遭撤銷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時間差撤銷確定後隨即宣告,幾無空窗聲請、審理需時,恐留脫產空間
當事人選擇權無,法律強制有,可決定是否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再生法第250条(再生手続廃止に伴う牽連破産)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6조(견련파산)
🇨🇳 中國企业破产法第104条(和解协议不能执行时裁定终止和解并宣告破产)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31-15 II(conversion du redressement en liquidation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1112(conversion of a Chapter 11 case to Chapter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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