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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54撤銷和解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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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54 條規定,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不必任何人再聲請,使和解破裂與破產宣告自動連動。

Q · 和解被法院撤銷後,還要再聲請破產嗎?

不用。和解一被撤銷,法院就會依職權自動宣告破產

依破產法第 54 條,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不需要債權人或債務人再另外聲請。這是破產程序的例外設計:一般破產宣告原則上要有人聲請,但撤銷和解的情形由法院主動發動,目的是讓被擱置的破產風險立刻回到桌面,避免空窗期脫產。撤銷裁定確定後,破產宣告實務上多在同日或數日內隨即作出。

白話解讀

整部破產法裡,最具備「自動連鎖」性質的條文之一就是這條。一句話:和解被撤銷的那一刻,法院不用等任何人聲請,自己就會直接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緩衝、沒有過渡、沒有「再給一次機會」的程序。為什麼這個設計這麼硬?因為和解本來就是「破產的替代方案」,債務人是用「我會履行條件」的承諾換來免於破產的機會。一旦這個承諾破裂、和解被撤銷,原本被擱置的破產風險就會自動回到桌面上。立法者直接內建這個連動機制,避免債權人還要再跑一次破產聲請程序、避免債務人在這個空窗期脫產。所以本條的真正意義不在條文本身的篇幅(短短一句),而在它告訴所有當事人:和解這條路是單行道,走進去之後如果中途違約,出口不是回到起點,是直接掉進破產。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54 條規定,法院撤銷債務人已成立之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使和解失敗與破產宣告形成自動連動的程序機制,屬法院主動發動、無待當事人聲請的例外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和解被撤銷之後,債務人還能聲請重新和解嗎?

原則上不行。本條規定法院應以職權宣告破產,這是法律強制的動作,不是法院的裁量空間。一旦進入破產程序,架構就從兩造協商變成集體分配,回不到和解。唯一機會是在撤銷和解聲請進來、法院還沒裁定的審理期,主動與債權人重新協商達成新和解。

Q2我是債權人,撤銷和解後還要另外聲請破產嗎?

不用。本條讓破產宣告自動發生,省下重新聲請的時間和成本,法院撤銷和解的同時或隨後就會宣告破產。你該做的是準備破產程序的債權登記文件,等破產宣告公告後在法定期間內申報,否則可能影響分配順位與比例。

Q3和解被撤銷後債務人會有什麼影響?

破產宣告的瞬間,債務人喪失財產處分權、現有財產進入破產財團,並受不得擔任公司董監事、不得任公務員等公私權利限制,影響極為深遠,遠非文件上蓋章而已。

Q4破產法 54 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使和解破裂與破產自動連動,是法院主動發動的例外條文。

Q5職權宣告破產跟一般破產聲請差在哪?

職權宣告由法院主動發動、不需任何人聲請;一般破產原則上須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聲請。

Q6什麼叫撤銷和解?

已成立並經認可的和解,因債務人不履行條件或有詐欺等法定事由,經法院裁定撤銷而失效。

Q7和解破產連動機制是什麼意思?

和解是破產的替代方案,一旦撤銷,被擱置的破產風險自動回歸並由法院逕行宣告,中間無緩衝。

Q8和解被撤銷後債權人該怎麼做?

不必再聲請破產,改備妥債權證明文件,等破產宣告公告後於法定期間內申報債權。

Q9債務人快無法履行和解條件怎麼辦?

立刻主動與主要債權人重啟協商,或評估是否符合消債條例更生/清算,比被動等撤銷好十倍。

Q10怎麼阻止破產自動觸發?

唯一時機在撤銷和解聲請提出、法院尚未裁定的審理期,達成新和解共識讓法院認為無撤銷必要。

Q11債權人要準備哪些破產程序文件?

債權證明、契約、出貨單據、債務人財產調查資料,供破產管理人盤點與債權申報。

Q12撤銷和解職權宣告 vs 一般破產聲請差在哪?

前者法院依職權自動發動、幾無空窗;後者須聲請、審理需時,可能留脫產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銷和解職權宣告(第54條)一般破產聲請
發動方式法院依職權主動發動須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
前提已成立之和解遭撤銷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時間差撤銷確定後隨即宣告,幾無空窗聲請、審理需時,恐留脫產空間
當事人選擇權無,法律強制有,可決定是否聲請

撤銷和解職權宣告(第54條)

發動方式
法院依職權主動發動
前提
已成立之和解遭撤銷
時間差
撤銷確定後隨即宣告,幾無空窗
當事人選擇權
無,法律強制

一般破產聲請

發動方式
須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
前提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時間差
聲請、審理需時,恐留脫產空間
當事人選擇權
有,可決定是否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再生法第250条(再生手続廃止に伴う牽連破産)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6조(견련파산)
中國企业破产法第104条(和解协议不能执行时裁定终止和解并宣告破产)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31-15 II(conversion du redressement en liquidation judiciaire)
美國11 U.S.C. § 1112(conversion of a Chapter 11 case to Chapter 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0240621 制定)

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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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54 條規定:「法院撤銷和解時.應以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5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