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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破產法60訴訟或執行中不能清償債務之破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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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法院查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60條規定,民事訴訟或執行程序進行中,法院查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宣告破產,不需任何人聲請。

Q · 被告或被強制執行時,法院能不等任何人聲請就宣告我破產嗎?

可以,法院能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

依破產法第60條,在民事訴訟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只要法院查悉債務人已不能清償債務,即得依職權宣告其破產,不需任何當事人提出破產聲請。一旦宣告,全體債權人會被拉進同一破產程序,原本搶先進行的個別強制執行會被中止,改按比例分配。

白話解讀

破產不是只有你或債權人能啟動。在兩種情況下,法院可以自己動手把你變成破產人:你正在被告民事訴訟、或你的財產正在被強制執行(條文用「民事執行程序」這個老式說法)。法官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你「全面性還不出錢」,他可以不等任何人聲請,直接依職權宣告你破產。這條改變了很多人對破產的理解:你以為破產是一個自己選擇要不要走的程序,事實上它是一個可能被司法系統強加在你身上的狀態。對債務人來說,這代表你不能用「拖訴訟」的方式逃避,因為拖到一定程度法官會直接動用這條。對債權人來說,這條是雙面刃:它能阻止其他債權人搶先執行(一旦破產所有人按比例分),但也代表你的單獨執行隨時可能被破產程序吃掉。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60條為破產宣告的發動方式之一,賦予法院於民事訴訟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一旦查悉債務人已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狀態,得不待當事人聲請、依職權逕行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權限。其與第58條當事人聲請破產併行,構成破產程序中由法院主動啟動的職權發動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欠一家銀行錢被告,法官也能讓我變成全面破產嗎?

可以,這就是本條的核心。只要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官從卷證、財產資料、其他法院紀錄查到你不只還不出這筆、是還不出所有債務,他可以依職權宣告破產。一旦宣告,所有債權人都會被拉進同一程序按比例分配。內行人提示:若已多家違約,主動聲請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程序,能讓你掌握程序節奏與準備時間。

Q2法官在訴訟中要怎麼「查悉」我還不出錢?我又沒主動講

卷證資料、財產報告、稅務資料、其他法院的執行紀錄、銀行徵信回函、其他債權人的聲明都是法官的資訊來源。強制執行程序中尤其明顯:執行不到財產的無實益證明會成為正式紀錄;若你在多個執行案件都無財產可供執行,法官可能直接動用第60條。內行人提示:主動向所有債權人提整體還款方案,可能比讓法官查悉後突然宣告更有利。

Q3破產法第60條是什麼?

法院在民事訴訟或執行程序中查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直接宣告其破產的規定,是破產宣告的職權發動機制。

Q4什麼叫「不能清償債務」?

指就全部債務已客觀上無資力按期清償的狀態,不是一時周轉不靈,須從整體財務判斷。

Q5法院的「查悉」是什麼意思?

指法院在既有程序中經卷證、財產報告、執行紀錄、徵信回函等獲知,非主動偵查或調查。

Q6依職權宣告破產跟當事人聲請破產差在哪?

前者由法院主動發動(第60條),當事人不參與;後者由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第58條),發動者掌握時機。

Q7被職權宣告破產後怎麼救?

計算抗告期間(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整理財產清冊評估是否真不能清償,委任熟悉破產法律師,並聯絡債權人試探和解。

Q8怎麼避免被法院突然宣告破產?

已多家違約時主動聲請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掌握程序節奏,比被法院職權宣告更有準備空間。

Q9對職權宣告破產不服,要在多久內處理?

須於宣告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逾期確定。

Q10怎麼證明自己其實還能清償、可以抗告?

舉證仍有可動用財產或穩定收入來源、債務僅一時周轉不靈,推翻「不能清償」的認定。

Q11職權宣告破產 vs 聲請破產哪個對債務人有利?

聲請破產/消債更生由你掌握時機與資料準備,談判籌碼較多;被職權宣告往往措手不及,明顯較不利。

Q12破產法第60條 vs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怎麼選?

消債條例(更生/清算)適用一般消費者債務人、程序較友善;破產法第60條是法院主動發動,無從自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etition routeEx officio route
發動者債務人或債權人(第58條)法院(第60條,依職權)
債務人準備時間可自行掌握時機可能突然發動,準備不及
資訊來源聲請人提出聲請狀及釋明卷證、執行紀錄、徵信回函等法院查悉
對個別執行的影響宣告後中止並按比例分配同樣中止個別執行、按比例分配

Petition route

發動者
債務人或債權人(第58條)
債務人準備時間
可自行掌握時機
資訊來源
聲請人提出聲請狀及釋明
對個別執行的影響
宣告後中止並按比例分配

Ex officio route

發動者
法院(第60條,依職權)
債務人準備時間
可能突然發動,準備不及
資訊來源
卷證、執行紀錄、徵信回函等法院查悉
對個別執行的影響
同樣中止個別執行、按比例分配

立法沿革 1

(0240621 制定)

在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法院查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0240621 制定)

在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法院查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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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破產法第 60 條規定:「在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法院查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破產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破產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