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60 條(訴訟或執行中不能清償債務之破產宣告)
在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法院查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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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60條規定,民事訴訟或執行程序進行中,法院查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宣告破產,不需任何人聲請。
Q · 被告或被強制執行時,法院能不等任何人聲請就宣告我破產嗎?
依破產法第60條,在民事訴訟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只要法院查悉債務人已不能清償債務,即得依職權宣告其破產,不需任何當事人提出破產聲請。一旦宣告,全體債權人會被拉進同一破產程序,原本搶先進行的個別強制執行會被中止,改按比例分配。
白話解讀
破產不是只有你或債權人能啟動。在兩種情況下,法院可以自己動手把你變成破產人:你正在被告民事訴訟、或你的財產正在被強制執行(條文用「民事執行程序」這個老式說法)。法官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你「全面性還不出錢」,他可以不等任何人聲請,直接依職權宣告你破產。這條改變了很多人對破產的理解:你以為破產是一個自己選擇要不要走的程序,事實上它是一個可能被司法系統強加在你身上的狀態。對債務人來說,這代表你不能用「拖訴訟」的方式逃避,因為拖到一定程度法官會直接動用這條。對債權人來說,這條是雙面刃:它能阻止其他債權人搶先執行(一旦破產所有人按比例分),但也代表你的單獨執行隨時可能被破產程序吃掉。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60條為破產宣告的發動方式之一,賦予法院於民事訴訟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一旦查悉債務人已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狀態,得不待當事人聲請、依職權逕行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權限。其與第58條當事人聲請破產併行,構成破產程序中由法院主動啟動的職權發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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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欠一家銀行錢被告,法官也能讓我變成全面破產嗎?▾
可以,這就是本條的核心。只要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官從卷證、財產資料、其他法院紀錄查到你不只還不出這筆、是還不出所有債務,他可以依職權宣告破產。一旦宣告,所有債權人都會被拉進同一程序按比例分配。內行人提示:若已多家違約,主動聲請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程序,能讓你掌握程序節奏與準備時間。
Q2法官在訴訟中要怎麼「查悉」我還不出錢?我又沒主動講▾
卷證資料、財產報告、稅務資料、其他法院的執行紀錄、銀行徵信回函、其他債權人的聲明都是法官的資訊來源。強制執行程序中尤其明顯:執行不到財產的無實益證明會成為正式紀錄;若你在多個執行案件都無財產可供執行,法官可能直接動用第60條。內行人提示:主動向所有債權人提整體還款方案,可能比讓法官查悉後突然宣告更有利。
Q3破產法第60條是什麼?▾
法院在民事訴訟或執行程序中查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直接宣告其破產的規定,是破產宣告的職權發動機制。
Q4什麼叫「不能清償債務」?▾
指就全部債務已客觀上無資力按期清償的狀態,不是一時周轉不靈,須從整體財務判斷。
Q5法院的「查悉」是什麼意思?▾
指法院在既有程序中經卷證、財產報告、執行紀錄、徵信回函等獲知,非主動偵查或調查。
Q6依職權宣告破產跟當事人聲請破產差在哪?▾
前者由法院主動發動(第60條),當事人不參與;後者由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第58條),發動者掌握時機。
Q7被職權宣告破產後怎麼救?▾
計算抗告期間(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整理財產清冊評估是否真不能清償,委任熟悉破產法律師,並聯絡債權人試探和解。
Q8怎麼避免被法院突然宣告破產?▾
已多家違約時主動聲請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掌握程序節奏,比被法院職權宣告更有準備空間。
Q9對職權宣告破產不服,要在多久內處理?▾
須於宣告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逾期確定。
Q10怎麼證明自己其實還能清償、可以抗告?▾
舉證仍有可動用財產或穩定收入來源、債務僅一時周轉不靈,推翻「不能清償」的認定。
Q11職權宣告破產 vs 聲請破產哪個對債務人有利?▾
聲請破產/消債更生由你掌握時機與資料準備,談判籌碼較多;被職權宣告往往措手不及,明顯較不利。
Q12破產法第60條 vs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怎麼選?▾
消債條例(更生/清算)適用一般消費者債務人、程序較友善;破產法第60條是法院主動發動,無從自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etition_route | ex_officio_route |
|---|---|---|
| 發動者 | 債務人或債權人(第58條) | 法院(第60條,依職權) |
| 債務人準備時間 | 可自行掌握時機 | 可能突然發動,準備不及 |
| 資訊來源 | 聲請人提出聲請狀及釋明 | 卷證、執行紀錄、徵信回函等法院查悉 |
| 對個別執行的影響 | 宣告後中止並按比例分配 | 同樣中止個別執行、按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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