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27 條(債權憑證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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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載明日後發見財產可再聲請強制執行。
Q · 對方沒財產,官司贏了也拿不到錢,怎麼辦?
會發債權憑證,日後對方有財產可再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後仍不足清償時,執行法院會命債權人一個月內查報財產;逾期未報或查無財產,即發給債權憑證,載明俟發見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也可逕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而請求發給。這張憑證不是失敗證明,而是日後重啟執行的依據,且每次持憑證聲請執行都中斷消滅時效。
深度解讀
贏了官司,拿到判決書,興沖沖去強制執行,結果法院告訴你:對方名下什麼都沒有。房子早就過戶了,帳戶裡零元,薪資也查不到。這個瞬間的絕望感,很多打過官司的人都經歷過。但故事沒有結束。法院會發給你一張「債權憑證」,上面寫著:等發現對方有財產的時候,再來執行。這張紙看起來像一張失敗證明,但它其實是一張沒有到期日的提款卡。債務人今天沒錢,不代表明天沒錢。他可能五年後繼承一棟房子,可能三年後開始有穩定收入。你拿著這張債權憑證去法院說「他有錢了」,強制執行程序可以重新啟動。而且每次你拿著憑證聲請執行,都會中斷消滅時效,等於這張憑證可以一直活下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債務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俟名詞
- 陳明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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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