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之設置及管理,以法律定之。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26 條規定管收所之設置及管理須以法律定之,落實憲法第 8 條法律保留,被管收人非犯罪者。
Q · 管收所怎麼蓋、怎麼管,可以由法院自己決定嗎?
不行。管收所的設置與管理必須由法律規定
依強制執行法第 26 條,管收所的設置及管理「以法律定之」,不能由法院或行政機關自行訂規則。原因是管收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依憲法第 8 條法律保留原則,任何拘束人身自由的場所制度都必須經立法院審議。被管收人雖非犯罪者,其處遇仍須有法律層級的民主監督作為保障。
只有一句話的法條,卻撐起整個管收制度的人權底線。管收所是什麼?不是監獄,不是看守所,是專門關押民事債務人的場所。這條法律規定管收所的設置和管理必須另外立法,不能由行政機關自己決定怎麼蓋、怎麼管。為什麼這一句話很重要?因為管收所關的不是犯人,是欠錢的人。這些人在法律上沒有犯罪,他們的待遇不應該跟刑事被告相同。如果管收所的管理規則可以由法院或行政機關自己訂定,沒有立法院的審議監督,被管收的人可能在完全沒有法律保障的環境裡待上三個月。
強制執行法第 26 條為授權性規範,要求民事執行程序中拘束債務人之管收所,其設置與管理事項必須以法律位階規範,不得僅憑行政命令決定,藉此將管收場所制度納入憲法第 8 條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範圍。
法律上差很多。管收所關的是不履行民事義務的人,不是犯罪者;被管收人沒有前科紀錄,不穿囚服,管理規範比監獄寬鬆。但實務上管收所常設在看守所附近或共用空間,實際感受未必差很多。被管收人的會見、通信、飲食等權利應高於受刑人,若遭限制可依相關管收所管理法令提出申訴。
因為管收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依憲法第 8 條法律保留原則,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只靠行政機關自己訂規則。管收所的設置、管理與被管收人權利保障,都必須經立法院審議。若管收所實際管理超出法律授權範圍,被管收人可據此提出法律挑戰。
授權條款,規定管收所的設置與管理必須以法律定之,落實憲法第 8 條法律保留原則。
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專門拘束債務人的場所,與監獄、看守所是不同體系,關的不是犯罪者。
限制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的事項,必須有法律明文依據,不得僅憑行政命令決定。
沒有。被管收人是因拒不報告財產或不履行民事義務而被拘束,無前科紀錄。
蒐集處遇遭限制的事證,依管收所相關管理法令提出書面申訴,必要時諮詢律師尋求救濟。
依第 23 條提供擔保、據實報告財產或履行義務,即可免除或停止管收。
依強制執行法第 24 條,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查閱管收所相關管理法令,比對實際處遇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超出即可挑戰。
管收所關民事債務人(非犯罪者),監獄關受刑人;前者無前科、處遇應較寬,期限三個月。
兩者都對非犯罪者,但前者由法院在民事執行中裁定,後者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
| 比較面向 | 管收所 | 監獄/看守所 |
|---|---|---|
| 對象 | 不履行民事義務之債務人(非犯罪者) | 受刑人或刑事被告 |
| 前科紀錄 | 無 | 受刑人有 |
| 處遇標準 | 理論上應高於受刑人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 |
| 期限 | 不得逾三個月(第 24 條) | 依判決或羈押裁定 |
| 規範依據 | 強制執行法第 26 條授權之法律 | 監獄行刑法、羈押法 |
管收條例,另定之。
管收所之設置及管理,以法律定之。
管收條例,另定之。
管收所之設置及管理,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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