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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強制執行法28執行費用之負擔與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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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2. 2.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規定,執行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並與債權同時收取,但法院得命債權人先行預納。

Q · 強制執行的費用最後是誰要付?

法律上由債務人負擔,但債權人通常要先墊預納

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且與你的債權「同時收取」。但同條第 2 項允許執行法院命債權人「代為預納」,所以實務上由你(債權人)先掏錢,事後再從債務人財產一起取回。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這筆預納費用就成為沉沒成本。

白話解讀

你打贏官司了。判決書白紙黑字寫著對方要還你錢。你滿心以為法院會幫你把錢追回來。然後法院寄來一封公文,要你先預繳一筆執行費用。沒看錯,是你先付,不是債務人。這就是強制執行最反直覺的起手式: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而且只算「必要」的部分,但實務上法院會先叫你墊。你墊的錢最後會從債務人的財產裡一起收回來,跟你的債權「同時收取」。但如果債務人真的沒錢,你墊出去的執行費,就是沉沒成本。所以聰明的債權人在打官司之前就會把這筆費用算進去,決定這場仗到底值不值得打到底。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為執行費用的負擔與預納規範:執行的必要費用終局由債務人負擔,並與執行債權同時受償;但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先行代為預納,形成「終局歸債務人、預付歸債權人」的成本分配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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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預繳的執行費最後拿得回來嗎?

如果執行成功,預繳費用會與你的債權一起從債務人財產中收取(第28條第1項),等於墊的錢全數回來;但若債務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發給憑證後就成沉沒成本。內行人提示:執行前先花小錢查對方財產是最值得的投資。

Q2執行費太高不想繳怎麼辦?

不繳的話法院會依第28-1條裁定駁回執行聲請,先前努力白費;若認為預納金額超出必要範圍,可依第12條聲明異議。內行人提示:異議要具體指出哪些費用不必要,泛稱『太貴』無效。

Q3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是什麼?

規範執行費用的負擔與預納:終局由債務人負擔、與債權同時收取,但法院得命債權人先預納。

Q4執行費用包含哪些?

查封、鑑價、拍賣、送達、登記等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必要支出,以『必要部分』為限。

Q5什麼叫與債權同時收取?

執行費用與你的執行債權在同一執行程序中一併自債務人財產受償,不必另案請求。

Q6代為預納是什麼意思?

執行法院命債權人先行墊付執行費用,事後再由債務人財產回收。

Q7執行費用怎麼預納?

收到法院預納通知後於期限內繳納,逾期將依第 28-1 條被裁定駁回執行聲請。

Q8預納的執行費怎麼拿回來?

執行成功時與你的債權一併自債務人財產中收取,等於墊付全數回收。

Q9覺得執行費太高怎麼處理?

依第 12 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具體指出哪些費用超出『必要』範圍。

Q10聲請執行前要先做什麼降低風險?

先向國稅局查債務人財產歸戶資料,確認有可執行標的再動手。

Q11執行費用 vs 訴訟費用差在哪?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走費用確定程序;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與執行債權同時收取。

Q12預納執行費 vs 免徵執行費(§28-2)差在哪?

§28 是一般預納原則,§28-2 規定特定情形免徵或計算標準,兩者搭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強制執行費用(§28)訴訟費用
費用名稱執行必要費用裁判費等
終局負擔人債務人敗訴方
預納義務人債權人(法院得命代墊)起訴之原告
回收方式與執行債權同時收取訴訟費用確定程序

強制執行費用(§28)

費用名稱
執行必要費用
終局負擔人
債務人
預納義務人
債權人(法院得命代墊)
回收方式
與執行債權同時收取

訴訟費用

費用名稱
裁判費等
終局負擔人
敗訴方
預納義務人
起訴之原告
回收方式
訴訟費用確定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42条(執行費用の負担:債務者負担・取立て)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53조(집행비용의 부담)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10/14条(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德國ZPO § 788(Kosten der Zwangsvollstreckung fallen dem Schuldner zur Last, zugleich beizutreiben)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art. L111-8(frais de l'exécution forcée à la charge du débiteur)
美國依州法/FRCP 69,執行費用一般課予敗訴之判決債務人(無單一統一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281216 制定)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0850917 全文修正)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0281216 制定)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0850917 全文修正)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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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規定:「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