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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強制執行法 第 28 條(執行費用之負擔與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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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2. 2.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規定,執行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並與債權同時收取,但法院得命債權人先行預納。

Q · 強制執行的費用最後是誰要付?

法律上由債務人負擔,但債權人通常要先墊預納

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且與你的債權「同時收取」。但同條第 2 項允許執行法院命債權人「代為預納」,所以實務上由你(債權人)先掏錢,事後再從債務人財產一起取回。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這筆預納費用就成為沉沒成本。

深度解讀

你打贏官司了。判決書白紙黑字寫著對方要還你錢。你滿心以為法院會幫你把錢追回來。然後法院寄來一封公文,要你先預繳一筆執行費用。沒看錯,是你先付,不是債務人。這就是強制執行最反直覺的起手式: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而且只算「必要」的部分,但實務上法院會先叫你墊。你墊的錢最後會從債務人的財產裡一起收回來,跟你的債權「同時收取」。但如果債務人真的沒錢,你墊出去的執行費,就是沉沒成本。所以聰明的債權人在打官司之前就會把這筆費用算進去,決定這場仗到底值不值得打到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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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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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規定:「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