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28 條(執行費用之負擔與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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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規定,執行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並與債權同時收取,但法院得命債權人先行預納。
Q · 強制執行的費用最後是誰要付?
法律上由債務人負擔,但債權人通常要先墊預納
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且與你的債權「同時收取」。但同條第 2 項允許執行法院命債權人「代為預納」,所以實務上由你(債權人)先掏錢,事後再從債務人財產一起取回。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這筆預納費用就成為沉沒成本。
深度解讀
你打贏官司了。判決書白紙黑字寫著對方要還你錢。你滿心以為法院會幫你把錢追回來。然後法院寄來一封公文,要你先預繳一筆執行費用。沒看錯,是你先付,不是債務人。這就是強制執行最反直覺的起手式: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而且只算「必要」的部分,但實務上法院會先叫你墊。你墊的錢最後會從債務人的財產裡一起收回來,跟你的債權「同時收取」。但如果債務人真的沒錢,你墊出去的執行費,就是沉沒成本。所以聰明的債權人在打官司之前就會把這筆費用算進去,決定這場仗到底值不值得打到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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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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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