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規定,執行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並與債權同時收取,但法院得命債權人先行預納。
Q · 強制執行的費用最後是誰要付?
法律上由債務人負擔,但債權人通常要先墊預納
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且與你的債權「同時收取」。但同條第 2 項允許執行法院命債權人「代為預納」,所以實務上由你(債權人)先掏錢,事後再從債務人財產一起取回。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這筆預納費用就成為沉沒成本。
你打贏官司了。判決書白紙黑字寫著對方要還你錢。你滿心以為法院會幫你把錢追回來。然後法院寄來一封公文,要你先預繳一筆執行費用。沒看錯,是你先付,不是債務人。這就是強制執行最反直覺的起手式: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而且只算「必要」的部分,但實務上法院會先叫你墊。你墊的錢最後會從債務人的財產裡一起收回來,跟你的債權「同時收取」。但如果債務人真的沒錢,你墊出去的執行費,就是沉沒成本。所以聰明的債權人在打官司之前就會把這筆費用算進去,決定這場仗到底值不值得打到底。
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為執行費用的負擔與預納規範:執行的必要費用終局由債務人負擔,並與執行債權同時受償;但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先行代為預納,形成「終局歸債務人、預付歸債權人」的成本分配結構。
如果執行成功,預繳費用會與你的債權一起從債務人財產中收取(第28條第1項),等於墊的錢全數回來;但若債務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發給憑證後就成沉沒成本。內行人提示:執行前先花小錢查對方財產是最值得的投資。
不繳的話法院會依第28-1條裁定駁回執行聲請,先前努力白費;若認為預納金額超出必要範圍,可依第12條聲明異議。內行人提示:異議要具體指出哪些費用不必要,泛稱『太貴』無效。
規範執行費用的負擔與預納:終局由債務人負擔、與債權同時收取,但法院得命債權人先預納。
查封、鑑價、拍賣、送達、登記等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必要支出,以『必要部分』為限。
執行費用與你的執行債權在同一執行程序中一併自債務人財產受償,不必另案請求。
執行法院命債權人先行墊付執行費用,事後再由債務人財產回收。
收到法院預納通知後於期限內繳納,逾期將依第 28-1 條被裁定駁回執行聲請。
執行成功時與你的債權一併自債務人財產中收取,等於墊付全數回收。
依第 12 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具體指出哪些費用超出『必要』範圍。
先向國稅局查債務人財產歸戶資料,確認有可執行標的再動手。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走費用確定程序;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與執行債權同時收取。
§28 是一般預納原則,§28-2 規定特定情形免徵或計算標準,兩者搭配適用。
| 項目 | 強制執行費用(§28) | 訴訟費用 |
|---|---|---|
| 費用名稱 | 執行必要費用 | 裁判費等 |
| 終局負擔人 | 債務人 | 敗訴方 |
| 預納義務人 | 債權人(法院得命代墊) | 起訴之原告 |
| 回收方式 | 與執行債權同時收取 | 訴訟費用確定程序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